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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基本权利信息
(1.1)我知道联邦和州法律以及联邦和州法规中论述了很多内容。其区别有哪些?
1975年,美国第94届国会通过残障儿童教育法案(公共法94-142)(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Public Law 94-142)),现称残障人士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20 U.S.C. Secs. 1400 and following.] California亦通过其自有法律,基本与IDEA相似,构成在本州提供相关服务的基础。[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Cal. Ed. Code) Secs. 56000 and following.]
联邦和州法律包含管辖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交付的多数规定。但有时,该法律并不明确或忽略某些规定。如果发生该等情形,联邦Department of Education和California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CDE) 已根据IDEA或州法律的授权编制相关规定。这些联邦规定有: Title 34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300 (34 C.F.R. Sec. 300),而州规定有: Title 5,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Sections 3000 and following (5 C.C.R. Secs. 3000 and following.)
联邦法律和规定创建了一个范围较广的框架,其中California必须作为IDEA项下联邦资金的接收人。由于California已制定其自有法令和规定,在州内提供特殊教育时,应遵守这些法令和规定。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的优先条款,当州和联邦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遵守联邦法律和法规,除非州法律向相关个人授予更多权利。[Students of the California School for the Blind v. Honig (9th Cir.1984) 736 F.2d 538.]
(1.2) 什么是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指特别设计的指导,不会给父母招致成本,可满足残障学生的独特需求。该等指导包括:课堂指导、居家指导、医院和机构内的指导、其他环境中的指导,以及体育教育指导。特殊教育亦包括语言病理学或任何其他相关服务(前提是:该等服务为州标准项下的特殊教育)、移动培训和职业教育。California 法律通过如下方式扩充特殊教育的联邦法定义,即:如果通过修改常规指导计划而无法满足残障学生的教育需求,则应向这些残障学生提供特殊教育。[20 U.S.C. Sec. 1401(29); 34 C.F.R. Sec. 300.39; Cal. Ed. Code Sec. 56031.]
联邦法规在该定义中明确定义多个关键术语:
“不招致成本”指“在无收费的情形下,提供所有特殊设计的指导,但不预先排除向学生正常收取的偶然费用,不管学生是否具有残障,或其父母是否为常规教育计划的一部分。”[34 C.F.R. Sec. 300.39(b)(1).]
体育教育指“发展身体和运动健身;基本运动能力和模式;以及水上运动能力,舞蹈以及个人和小组游戏和运动(包括内部和终生体育运动)。”该术语亦“包括特殊体育教育、适应性体育、运动教育和运动发展。”[34 C.F.R. Sec. 300.39(b)(2).]
特殊设计的指导指“指导的内容、方法或交付应适应符合标准之儿童的需求,从而解决残障儿童的特殊需求,并确保儿童获取一般教育课程,从而儿童可满足公立机构管辖范围内适用于所有儿童的教育标准。”[34 C.F.R. Sec. 300.39(b)(3).]
移动培训指“向患有严重认知残障的儿童以及需要该等指导的其他残障儿童提供指导,以使其发展所居住环境的意识,以及学习相关能力,以便以高效的安全方式从该环境(例如:学校内、家中,工作场所,以及社区)内的某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34 C.F.R. Sec. 300.39(b)(4).]
职业培训指“有组织的教育项目,其直接涉及相关个人在付费或不付费雇佣方面的准备,或不要求学士学位或高级学位之职业的附加准备。”[34 C.F.R. Sec. 300.39(b)(5).]
(1.3) 我如何让学区评估我的孩子?
您所在学区有义务“识别、定位和评估”所有适合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包括在私立学校或无家可归儿童或受法院监护的儿童。[34 C.F.R. Sec. 300.111; Cal. Ed. Code Secs. 56300 & 56301.) 我们称之为“儿童寻找”。
您也可随时提出评估申请。 转介申请指父母、监护人、养父母、老师或其他服务提供人所提出的书面评估申请。向学区发送书面署期申请(例如:特殊教育总监、校长、特殊教育项目顾问,等等),以正式转介您孩子进行评估,并将时限变成文件。在学区收到您的书面评估申请后,必须启动评估程序。所有书面转介申请应启动评估程序。
您也可以联系当地学校管理人(例如:校长或特殊教育项目顾问,等等)。 列出您就孩子的疑似残障所关注的领域,并申请进行“评估”。 如果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学区人员必须帮助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而如果您提出要求,必须向您提供协助。 如果您约见校方人员,应在会议上向其提供您的书面转介申请。[Cal. Ed. Code Secs. 56029, 56301, 56302 & 56321(a); 5 C.C.R. Sec. 3021.] 参见样函 –评估申请,附件部分 – 附件A。
(1.4) 学区需要多久才能完成我孩子的评估?
根据美国法律,您所在学区必须在收到您的书面特殊教育服务申请后的15日内向您提供评估计划。如果在常规年度结束前10天或更短时间内提出评估申请,则必须在学校开始下一学年后10日内编制评估计划。[Cal. Ed. Code Sec. 56321(a).]
您有至少 15天来回应或批准评估计划。[Cal. Ed. Code Sec. 56321(4).] 当学区收到所签署的评估计划时,其有 60 天(不含超过(5天)的学校放假时间和学校不上课的天数)来完成评估,并召开个人教育计划 (IEP) 会议来决定儿童是否适合特殊教育,如合格,则编制其个人教育计划。[Cal. Ed. Code Sec. 56344(a).] 在查明儿童符合资格后,未经评估(显示其不再合格),不得退出特殊教育。[20 U.S.C. Sec.1414(c)(5); 34 C.F.R. Sec. 300.305(e)(1).]
如果在学年结束前30天或更短时间内,为某儿童提出特殊教育申请,则学区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始后30日内,召集会议并编制IEP。[Cal. Ed. Code Sec. 56344(a).]
(1.5) 学区能否在未经我书面批准时进行评估?
不能。未经您书面批准,不得进行首次评估,除非学区寻求并赢得正当程序进行强制评估。但是,如果父母未能回复学区的要求(就特殊教育对学生进行重新评估),则学区可不经父母同意即进行评估。学区必须证明:其业已合理从父母处寻求同意,且父母未予回应。[34 C.F.R. Sec. 300.300(c)(2); Cal. Ed. Code Secs. 56321(c)(2), 56506(e).] 学区
无需获得父母同意,可对现有记录进行评审,并将其作为再评估的一部分。
如果您从学区处收到一份书面评估申请,切勿忽略该要求。确保回复您的学区,即便只是告诉他们您正在考虑他们的要求。
(1.6) 评估都涵盖哪些内容?
应就与疑似残障相关的所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如合适):健康和发展、视力(包括低视力)、听力、运动能力、语言功能、基本能力、学习表现、自助、方向和移动能力、事业和职业能力以及兴趣,社会和情绪状态。如合适,应获得相应的发展历史记录。[34 C.F.R. Sec. 300.304(c)(4); Cal. Ed. Code Sec. 56320(f).]
(1.7) 评估测试和工具都有哪些标准?
必须选择并管理一项测试和其他评估材料,以免发生种族、文化或性别歧视,并以学生的母语或其他交流方式进行管理。还必须就其具体适用目的,对测试进行确认。此外,测试必须评估具体的教育需求领域,不是仅显示一般智商。不得使用单一程序作为确定学生相关教育项目的唯一标准。最后,对于感官、动手或语言能力受损的学生,测试必须确保结果准确反映学生的资质或成绩水平,而非该学生受损的能力,除非该测试旨在衡量这些能力。[20 U.S.C. Sec. 1414(b); 34 C.F.R. Sec. 300.304; Cal. Ed. Code Sec. 56320.]
(1.8) 评估必须以我孩子的母语进行吗?
是。这是联邦和州法律的要求,除非不可行,而评估计划中规定必须如此行事。如果评估人不讲两种语言,则学区应提供一名翻译师。此外,联邦和州法律要求:必须选择测试和评估材料,以免引起种族、文化和性别歧视。[20 U.S.C. Sec. 1414(b); 34 C.F.R. Sec. 300.304(c)(1)(i); Cal. Ed. Code Secs. 56320(a) & (b).]
(1.9) 我是否有权检查和/或获得我孩子的教育记录?
联邦法规要求学区遵守父母审查和评审教育记录的要求,在不延误的情形下,向父母提供该等资料,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超过提出申请后45日。[34 C.F.R. Sec. 300.613.] 但是,州法律赋予父母检查和在口头或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收所有学校记录复本的权利。学区不得收取超过记录复印实际成本之外的其他成本。如果该收费以有效方式阻止父母获得复本,则应在不收费的前提下提供复本。[34 C.F.R. Sec. 300.617; Cal. Ed. Code Sec. 56504.]
(1.10) 如果我不同意学区的评估,我能否让学区支付独立评估费用?
是。如果您不同意学区的评估,您必须请学区支付独立教育评估 (IEE)费用(最好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时限形成文件)。务必以特定评估异议的方式列述您的申请。
当学区收到您的 IEE 申请后,学区只有两种选择:IEE资金支持或正当程序申请。如果您申请IEE,则学区可以询问您对学区评估存在异议的原因。学区不得要求您做出解释。
根据联邦法规的规定,学区必须在“无必要延误”的情形下回应您的IEE申请。学区不得“不合理延迟”提供IEE或提出正当程序。否则,视为违反适用法律。您可以提出合规申诉,要求CDE确定学区在这些情形下是否应向IEE提供资金支持。[34 C.F.R. 300.502(b); Cal. Ed. Code Sec. 56329 (b) & (c).]
(1.11) 我可以向学区提供来自非学区雇佣之合格评估人的独立评估吗?学区必须考虑独立评估吗?
是。您可以自费进行独立教育评估,并在做出是否向您的孩子提供免费相关公立教育(FAPE)的决策中,考虑独立评估的结果。该等结果也可作为正当程序中的证据。[34 C.F.R. Sec. 300.502(c); Cal. Ed. Code Sec. 56329(c).]
(1.12) 对于残疾学生,必须多久进行评估?
应在考虑学生申请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前,进行首次评估。除非父母和学区另行同意,对于特殊教育学生,必须至少每三年执行一次再评估,但一年不得多于一次。 当学区认为有必要且学生父母或老师要求时,必须执行再评估。[20 U.S.C. Sec. 1414(a)(2); 34 C.F.R. Sec. 300.303.]
(1.13) 504节的评估程序是怎样的?其是否与特殊教育评估程序相同?
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节并未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但是,第504节法规要求:“学区对[残障]人士或需要或被认为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人员进行评估。..”学区必须建立适用于504节的相关标准和程序。[34 C.F.R. Sec. 104.35.] 参见第16章 - 第504节和残障歧视。
(1.14) 哪些人适合联邦 和州法律项下的特殊教育?
联邦和州法规确定了适用于寻求特殊教育服务之所有学生的资格标准。要符合资格标准,评估必须证明学生的残障情况需要进行特殊教育。联邦和州资格规定所规定的符合资格的残障领域包括:
(1) 视觉障碍(包括视觉缺失);
(2) 听力损伤包括耳聋;
(3) 聋盲;
(4) 肢体障碍;
(5) 语言障碍;
(6) 慢性或急性健康问题导致的限制性力量、活力或警惕性问题(其他健康损伤);
(7) 孤独症;
(8) 智力残障;
(9) 严重情绪紊乱;
(10) 特定学习残障;
(11) 创伤性脑损伤;和
(12) 多种残障。
[34 C.F.R. Sec. 300.8; 5 C.C.R. Sec. 3030.]
如果不满足资格标准且其教育需求主要由如下原因造成,则儿童不符合特殊教育和服务资格:
(1) 不熟悉英语;
(2) 暂时肢体残障;
(3) 社会适应不良;或
(4) 环境、文化或经济因素;或
(5) 缺乏阅读或数学方面的指导。
[20 U.S.C. Secs. 1401 & 1411; 34 C.F.R. Secs. 300.8(c)(10)(ii); 300.306 & 300.311(a)(6); Cal. Ed. Code Sec. 56026(e).]
从出生时起,儿童便有权获得特殊教育服务,其形式为早期干预服务。3岁至入学期间,儿童有权获得学前特殊教育资格。如果学生尚未中学毕业且未获得常规毕业证书,则学生可以在年满18岁后继续获得特殊教育服务。19-21周岁的学生可在某些条件下继续获得特殊教育。[34 C.F.R. Sec. 300.102; Cal. Ed. Code Secs. 56026(c)(4) & 56026.1.] 参见第3章 - 资格标准信息。
(1.15) 3-5岁残障儿童的资格标准包括哪些?
学龄前儿童的资格标准与学龄儿童的标准具有关联性。要满足特殊教育资格,儿童必须满足如下一种残障条件:孤独症;聋盲;耳聋;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残障;多种残障;畸形缺陷;其他健康受损(包括:注意力缺乏症、注意力缺乏多动症、图雷特综合症、吞咽障碍、胎儿酒精综合征、两极型异常,或其他有机神经紊乱)(参见Fed.Reg. Vol. 71, No. 156, p. 46550);特定学习残障;语言障碍(涉及语音、流畅度、语言和发音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创伤性脑损伤;视觉障碍;或确定的医学残障(IEP团队认定具有高可预见性,需要特殊教育和服务的残障医学问题或先天综合征)。[34 C.F.R. Sec. 300.8; 5 C.C.R. Sec. 3030, Cal. Ed. Code Sec. 56441.11.]
除具有一项或多项合格状况外,儿童还必须需要特定指导或服务来满足特殊教育资格,在无IEP团队确定的现行监督或支持前提下,还必须具有在家中和/或学校内修改常规环境而无法满足的需求。 [Cal. Ed. Code Secs. 56441.11(b)(2) & (3).]
如果不满足资质标准且其教育需求主要由如下原因造成,则儿童不符合特殊教育和服务资质:不熟悉英语;暂时肢体残障;社会适应不良;或环境、文化或经济因素。[Cal. Ed. Code Sec. 56441.11(c).] 参见第12章 - 学前教育服务信息。
(1.16) 如果我的孩子不满足特殊教育资格,则我的孩子能否获得某些特殊服务,以解决其教育问题?
具有学习问题的学生仍可能因不符合特殊教育资格类型和/或其学习需求不足以使其符合特殊教育资格而不符合特殊教育服务享受资格。但是,学生可以适合联邦反歧视法律项下的某些特殊服务和计划修改——用于合理调整学生的状况,以便满足学生的需求,就像满足无残障学生的需求一样。该等法律通常称为1973年康复法第504节。[29 U.S.C. Sec.794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t 34 C.F.R. Secs. 104.1 and following).] 参见第16章 - 第504节和残障歧视信息。
第504节资格并不基于残障的分类分析。将向在某功能意义范围内具有残障的学生提供第504节保护。该等学生必须:
(1) 具有身体或精神残障,严重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例如:学习);
(2) 具有该等残障记录;或
(3) 具有该等残障。[关于进一步定义,请参见34 C.F.R. Sec 104.3(j).] 关于资格标准方面您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3和16章。
(1.17) 什么是 Endrew F. 最高法院案件?为什么它是一项重要的特殊教育决策?
Endrew F.指 2017 年最高法院裁定,该裁定进一步澄清IDEA项下免费且合适公立教育(FAPE)的标准。 该案全名为: Endrew F. v. Douglas County School District, 137 S. Ct.988 (U.S. 2017)。
该案件涉及一名患有孤独症的儿童——Endrew,从学前至四年级,其就读于Colorado公立学校。 即便他每年都有一份新的个性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但这些IEP在目标和服务方面实质上具有类似性。Endrew并未取得教育或功能上的进步。
当学区为Endrew第五年级学年编制IEP时,所提供的IEP(作为FAPE)与其之前的IEP再次相似。这次,其父母拒绝该次提供,将Endrew从公立学校中除名。他们将他安置在孤独症学校内。他开始在其教育成绩和适应能力方面取得重大进步。
Endrew的父母提出正当程序行政听审,希望报销其私立学校安置费用。 他们认为,这种新安置对于Endrew有必要,便于其接收FAPE。
行政听审裁定——认定学区的IEP要约是适当的。父母上诉之联邦地区法院,但该法院支持上述听审裁定。其后,父母上诉至第十上诉巡回法院。该上诉亦没有成功。第十巡回法院裁定:如果可授予刚超过最低程度教育福利,则IEP在IDEA项下是充分的。法院进而裁定:Endrew并未被剥夺FAPE资格,因为其IEP足以让其取得进步,而根据U.S. Supreme Court in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Hendrick Hudson Central School District v. Rowley, 458 U.S.C. 176 (U.S. 1982) 确定的标准,其是充分的。Rowley为最高法院就IDEA事宜裁定的第一个案件。
Endrew父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裁决中,高级法院赞成Endrew父母的主张。法院断然驳回第十巡回法院的标准,即:向儿童提供“刚超出年度最低程度进步”的教育计划“不可能用作教育”。法院认为,FAPE的正确标准应为:学区是否已陈述“合理计算的IEP,以便让儿童在其情形下取得适当进步” 。最高法院认为:IDEA旨在对学生进行广泛教育,适当的进步取决于学生的具体情形、其现行功能运行,以及特定教育需求。
但是,儿童应有机会通过其IEP满足那些具有挑战性的远大目标。[参见Endrew F. 137 S. Ct. at 990.]
(1.18) Endrew F.中的关键裁定都有哪些?
最高法院在Endrew F.中的裁定进一步澄清了学区在IDEA项下应向残障儿童承担义务的范围。该裁定的关键内容如下所述:
(1) IDEA要求对各种残障儿童进行教育,儿童在各阶段结束时所获得的福利具有重大不同性,其中对于儿童而言具有无限变化;
(2) IDEA保证项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实质性教育计划;
(3) 在学区提供IEP时(旨在让儿童在其情形下取得适当的进步),学区实质上履行其义务;
(4) IDEA并未保证向儿童提供特定结果。 其目的是:协助儿童实现学习和功能方面的进步。问题在于:该IEP是否合理,而非理想型的;
(5) 在完全整合时,应合理计算IEP,以允许其在一般课程中取得进步,实现及格分数,并逐年取得进步。但是,逐年进步并不会自动表示儿童正在接收FAPE;
(6) 当逐年进步(年级进步)不可行时,IEP无法向儿童提供刚超过最低程度的福利。其必须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形,提供适当且远大的计划,其IEP目标必须让其有机会满足实现挑战性目标。
(1.19) Endrew F.中的裁定是如何影响学区编制我孩子IEP的?
在 Endrew F.裁定项下,学区必须提供所设计的FAPE,以便儿童有机会在其具体情形下取得重大教育进步。 学区必须起草具有挑战性的学习和/或功能目标(与儿童的残障无关),并实施各项服务,以便学生满足这些目标。
学区必须采取肯定性的措施(并形成文件),从而确保所设计的IEP能让儿童通过其年度目标,并取得重大进步。对于儿童而言,IEP中的目标应是远大且具有挑战性的,并应在慎重考虑儿童当前成绩水平、残障情况和发展潜力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参见Endrew F. at 999.]
IEP必须专注于个体儿童及其特定需求。什么是适当的进度,以及对于每个儿童而言,其在IEP中的描述有何不同?如果连续的IEP中目标重复或就目标而言未取得重大进步,则IEP团队应根据Endrew F.的裁定,对IEP的充分性提出质疑。
此外,当父母关注其孩子未取得进步事宜时,学区必须提供明确且符合逻辑的答复,就IEP中的目标如何在儿童具体情形下协助儿童取得适当进步,做出合理解释。如果学区无法提供符合逻辑的解释,则IEP团队必须通过新评估和观察,重新审查IEP,并起草新目标和服务,让儿童有机会实现并取得重大教育福利。[Endrew F. at 999.]
(1.20)什么是适当的特殊教育计划?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458 U.S. 176 (1982)] 声明:根据联邦法律,“适当的”教育计划和安置旨在满足学生的独特需求,前提是,其向残障学生提供相关服务,以便其获得“教育福利”,并以符合学生IEP的方式予以提供。此外,必须在最少限制环境内,在最大合适范围内,提供该计划项目。其并未授予学生获得可能“最佳”教育计划或“潜在最大化”教育的权利。管辖California的联邦法院,在如下决定中,明确采用Rowley 案: Gregory K. v. Longview Sch. District [811 F.2d 1307 (9th Cir. 1987)]。
法院不断探索与“教育福利”相关的决定。当然,指导和安置计划应取得有意义的教育进度,而非退化或不重要的进步。在California,可通过儿童是否在其IEP中心目标中取得进步来衡量教育福利。[County of San Diego v. Cal. Special Ed. Hearing Office, 93 F.3d 1458 (9th Cir.1996).] 此外,学生的适当教育涉及其参与一般课程,并在其中取得进步。[20 U.S.C. Sec.1414(d)(1)(A)(aa); 34 C.F.R. Sec. 300.320(a)(2)(A); Cal. Ed. Code Sec. 56345(a)(2)(A).]
(1.21) 什么是个性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如何为我的孩子申请IEP?
IEP 是一种书面声明,描述了儿童当前的成绩、学习目标、学校安置和服务等级。要获得IEP,首先对您的孩子进行评估。从学区收到您的书面评估同意之日起,必须完成相关评估,并在60日内在会上编制IEP。在计算天数时,不得将常规学校会议或超过五个校日假期之间的天数计算在内。如果初次推荐学生接受特殊教育发生在正常学年结束前不超过 30 天内,则应在下一个学年开始之后 30 天内制定 IEP。[34 C.F.R. Sec. 300.320; Cal. Ed. Code Sec. 56344 (a).]
(1.22) 在IEP程序中,我都享有哪些权利?
您应了解IEP程序中的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各项权利:
(1) 接收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目的,以及参会人),接收时间应尽量早,以便确保您有机会参会。学区亦必须按照协议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会议。[34 C.F.R. Secs. 300.322 (a) & (b).] 谨记:如果学区不能说服您参加适当召集的IEP会议,则学区可以在您不参加的前提下举行会议,前提是:学区必须保存其安排相互协议一致时间和地点所采取措施的记录。但是,学区亦必须采取措施来确保父母参与,例如:通过电话会议确保父母参与。[34 C.F.R. Sec. 300.322 (d).]
(2) 参加会议,并可由他人(包括代表,可以是律师或辩护人)陪同。[20 U.S.C. Sec. 1414(d)(1)(B)(vi); 34 C.F.R. Secs. 300.321(a)(6) & (c).] 在合适时,您孩子亦可参加和参与其中。[20 U.S.C. Sec. 1414(d)(1)(B)(vii); 34 C.F.R. Sec. 300.321(a)(7).] 对于在您孩子年满16岁时生效的IEP,IEP通知亦必须通知您:将要讨论相关过渡服务和目标,以及学区将邀请您孩子参会。[34 C.F.R. Sec. 300.322(b)(2).]
(3) 呈递您在提高您孩子教育水平方面的关注事宜。[20 U.S.C. Sec. 1414 (d)(3)(A)(ii); 34 C.F.R. Sec. 300.324(a)(1)(ii).]
(4) 让翻译人员或手势语翻译人员参与会议。[34 C.F.R. Sec. 300.322(e).]
(5) 获得IEP复本。[34 C.F.R. Sec. 300.322(f); 5 C.C.R. Sec. 3040(a).]
(6) 每年对IEP进行评审,同时评审所有上述权利。[20 U.S.C. Sec. 1414 (d)(4)(A); 34 C.F.R. Sec. 300.324(b).]
(7) 在编制IEP后尽快实施IEP,以及在每个学年开始时确保拥有完整的IEP。[34 C.F.R. Secs. 300.323(a) & (c)(2); 5 C.C.R. Sec. 3040(a).]
(1.23) IEP会议多久举行一次?
IEP会议必须至少一年一次。此外,当学生收到初始评估时、当学生不符合预期进度时、当学区提议取消特殊教育资格时,或当父母或老师要求举行会议,编制、评审或修订学生IEP时,则必须举行IEP会议。也可在学生收到新的正式评估时举行IEP会议。[Cal. Ed. Code Sec. 56343.] 在每次新的评估之后,您应申请进行IEP团队会议联邦或州法律并未限制您每年可申请举行的IEP会议次数。
(1.24)哪些人应参加IEP团队会议,对会议做出贡献的成员有哪些?
团队必须包括下述人员:
(1) 孩子父母(至少一人),父母所选的代表,或双方均参加;
(2) 如果孩子在一般教育环境中,至少一名一般教育老师。如果孩子拥有超过一名一般教育老师,则学校可以选择具体参加人员;
(3) 至少一名特殊教育老师或服务提供人;
(4) 符合如下资格的学区代表:有资格提供或监督特殊指示提供的;了解一般课程的;以及了解学区资源的。已在IEP团队的另一学区成员可以担任该角色;
(5) 执行学生评估的人员,或了解所用程序和结果并有资格解释结果的说明性含义的人员;另一IEP团队成员可担任该角色;
(6) 应父母或学区要求,了解学生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其他人员。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一方决定另外被邀请的人是否拥有足够的知识或专业知识;和
(7) 当事学生(如适合)。
[Cal. Ed. Code Sec. 56341.]
(1.25) 我能否与辩护人或律师一起参加IEP会议?
是。您可以自行决定带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该等人员应了解您的孩子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包括辩护人、朋友、区域中心案件管理人(服务协调人)或律师。邀请相关个人参加会议的父母或学区应决定相关个人是否拥有相关知识或专业知识。[34 C.F.R. Secs. 300.321(a)(6) & (c); Cal. Ed. Code. Secs. 56341(b)(6) & 56341.1(f).]
(1.26) 如果在IEP会议上,我需要一名翻译师,则必须提供吗?
是。如果您需要一名语言或手势语(American Sign Language ,ASL)翻译师参加IEP会议,则必须免费向您提供。 [34 C.F.R. Sec. 300.322(e); Cal. Ed. Code Sec. 56341.5(i).]您有权获得您主要使用语言的IEP复本。[5 C.C.R. Sec. 3040(a).]但是,联邦或州法律并不包括描述学区必须向您提供所翻译IEP的时限。如果学区未能向您提供所翻译的IEP或提供时间不合理,则您可以向CDE提出申诉,主张:由于未提供所翻译的IEP供签署,您孩子被拒绝提供FAPE。您亦应与IEP团队一起解决该事宜。申请IEP团队设定向您提供所翻译的IEP的具体日期。
(1.27) 什么是事先书面通知(Prior Written Notice,PWN)?
学区应在其拒绝启动或变更免费且合适公立教育(FAPE)的识别、评估、安置或提供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您发出PWN。法律并未定义该术语“合理时间”。该通知必须含有学区拒绝的服务或安置、拒绝理由,以及学区做出其决策所用每项评估程序、评估、记录或报告的描述。该通知亦必须告知您质疑该等决策的权利。[34 C.F.R. Sec. 300.503; Cal. Ed. Code Sec. 56500.4.]
(1.28) 我孩子的IEP必须明确其参与一般课程(与其残障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教育环境无关)吗?
是。具有“严重”残障的学生和限制性安置中的学生必须具有相应的IEP,其中应明确他们将如何参与一般课程及其进度。因此,IEP不应限制在功能生活能力和自助活动,但须包括能使每名学生接触和实现一般课程的各项目标。[34 C.F.R. Secs. 300.39(b)(3) & 300.320(a)(4).]
(1.29) 我必须在IEP会议上签署IEP吗?
不是。您可以在做出是否签署决定前,将所提议的IEP复本带回家,仔细阅读和/或与您的配偶、父母或其他人进行讨论。禁止将原件携带回家。在您决定是否同意期间,您孩子仍有资格获取特殊教育服务,并维持其现行安置。
如果您不同意,或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正当法定程序,则学区可以提出正当法定程序。
(1.30) 在常规教室内,补充性协助和服务如何帮助我孩子?
联邦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常规评估课程内(与其“正常发展”的同学),对残障学生进行评估。您所在学区必须确保:不会从常规教育环境中移除某名学生,除非其残障性质和严重性导致无法通过补充协助和服务圆满实现常规课堂中的教育。补充协助和服务包括教具(例如:电脑)直至其他人员支持(例如:一对一专业人员助手协助、笔迹记录或出题工具)。可在常规课堂、常规教育环境或其他教育相关的环境中提供这些支持服务。IEP团队同意的任何补充协助或服务必须包含在IEP内。[34 C.F.R. Secs. 300.42 & 300.114-300.120.]
(1.31) 我孩子如何获得展期学年(extended school year,ESY)服务资格?
联邦法规规定将ESY服务作为“根据儿童IEP向残障儿童提供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该等服务超出公立机构的正常学年……”应在不给父母招致成本的前提下提供该等服务,其中该等服务必须满足州标准。[34 C.F.R. Sec. 300.106(b).]
根据州法律规定,学生必须满足加州法律项下适用于ESY服务的资质要求。要符合资格,学生必须展示:
(1) 其残障可能无限期持续或延长期限;
(2) 其教育计划的中断可能引起退化;
(3) 限制性恢复能力;和
(4) 上述因素使其变得不可能——在无ESY服务的前提下,其将获得自我熟练度和独立性。
但是,如果IEP团队决定某个项目的需求并将其写入IEP中,则可能不会利用“缺少上述因素的确凿证据”来拒绝学生ESY。[5 C.C.R. Sec. 3043.]
(1.32) 我能否对IEP会议录音?
是。只要父母向学区发出提前24小时通知告知,择父母可以使用录音带录音机记录IEP会议,即便未经学区允许。同样,学区可经向父母发出提前24小时通知进行会议录音记录。但是,如果父母拒绝,则学区不得进行会议录音记录。如果父母拒绝学区进行录音记录,学区或父母具不得进行会议录音记录处理。[Cal. Ed. Code Sec. 56341.1(g)(1).] 参见第4章 - IEP程序信息。
(1.33) 什么是相关服务?
相关服务为可帮助学生从其特殊教育项目中受益的任何必要服务。 “从特殊教育中受益”通常解释为在满足IEP目标中取得重大进步。
根据联邦法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交通,以及可协助残障儿童从特殊教育中受益所需的开发、纠正和其他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服务、翻译服务、心理服务、物理和职业治疗、休闲娱乐,包括治疗性休闲娱乐、儿童早期识别和评估、咨询服务,包括康复咨询、导向和移动服务,以及用于诊断或评估的医疗服务。相关服务亦包括学校健康服务和学校护理服务、在校社会工作服务,以及父母咨询和培训。[34 C.F.R. Sec. 300.34.] 在California,相关服务(称为“指定指导和服务”)与联邦清单类似。[Cal. Ed. Code Sec. 56363;5 C.C.R. Secs. 3051 and following.] 参见第5章 - 相关服务信息。
(1.34) 我孩子需要健康服务才能上学,但学区告诉我其不会提供这些服务,因为这些服务是“医疗”性的。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医疗服务”和学校“健康服务”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除因“诊断或评估而提供的“医疗服务外,学区不负责提供医疗服务(作为相关服务)。[34 C.F.R. Sec. 300.34(a).]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医疗服务指“由执业医生提供的服务”。[34 C.F.R. Sec. 300.34(c)(5).]如果学校护士或其他合格人员执行某项服务且并非执业医生提供的服务,择该项服务并非医疗服务。[Cedar Rapids Community Sch. Dist. v. Garret F., 526 U.S. 66 (1999).]
学区必须提供非医疗服务的健康服务,前提是它们为相关服务。如果健康服务可帮助残障儿童从特殊教育中受益,则该健康服务为一项相关服务。如果您孩子需要健康服务才能上学,则其需要该服务,从特殊教育中受益。[Irving Independent Sch. Dist. v. Tatro, 468 U.S. 883, 892 (U.S. 1984).]您孩子的上学权不得就您是否陪同施加任何法律条件。
(1.35) 学区是否负责向学生提供专业人员助手(指导人员)?
因此,如果您孩子需要助手从其教育(包括:您孩子需要助手来协助其进行常规课堂教育)中受益,则学区必须提供专业人员助手。学区有义务对其特殊教育学生进行教育,但最大范围仅限于无残障学生的教学范围。[34 C.F.R. Secs. 300.114 & 300.115.]
例如,专业人员助手需帮助患有严重身体残疾的学生执行教育任务(例如:记笔记),或协助执行适用于患有严重行为问题的行为管理项目。
如同就相关服务提供人所做的那样,CDE必须“规定并维持”相应的资格来确保专业人员助手做好适当且充分准备,并经过相应培训,同时具有服务残障儿童的相应知识和能力。这些资格必须符合州认可的认证、许可、登记,或适用于专业人员助手的其他类似专业要求。不得在紧急、临时基础上,针对专业人员助手放弃这些资格条件。[34 C.F.R. Secs. 300.156(a) & (b).]
(1.36) 我孩子何时能获得心理咨询或其他精神健康服务(作为相关服务)?
当您孩子的情绪状况对其教育表现具有负面影响时,可提供心理咨询和其他精神健康服务,包括:精神治疗,并且需要这些服务让儿童从特殊教育中受益。亦提供其他精神健康服务,例如: “居住安置”。[34 C.F.R. Sec. 300.104.]
(1.37) 条我孩子患有现行行为问题。 学区是否有责任解决这些问题?
是。如果您孩子具有干扰您孩子或另一儿童的学习的行为,则联邦法律要求:IEP团队必须考虑需要哪些行为支持和策略以及其他服务,以便您孩子在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中从教育中受益。[34 C.F.R. Sec. 300.324(a)(2),(b)(2).]应首先致函您的学校,告知他们编制您孩子IEP内行为目标和服务的义务。
学区必须提供您孩子IEP团队认定的帮助您孩子在学校行为所需的评估类型、计划、服务或支持,以便您孩子从教育中受益,并且无需转至更具限制性的环境,例如:特殊日间课堂或日间处理项目。
您孩子的IEP应包括: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和补充辅助,以及应向您孩子提供的各项服务的陈述,以及用于解决您孩子行为需求的可衡量年度行为目标的陈述。[34 C.F.R. Sec. 300.320(a)(2),(4).]如果行为阻碍您孩子的学习或防止留在常规课堂或较少限制环境内,其IEP应包含其所需行为支持服务方面的陈述。[Cal. Ed. Code Sec. 56364.2.]
如果您孩子的学校同意:您孩子具有相应的行为需求,并且IEP并不包含相关支持或策略来解决该行为和/或并未陈述与您孩子行为相关的目标,则您应首先致函您的学校,告知他们其编制您孩子IEP内行为目标和服务的义务。如果您未得到回复,则您应考虑向CDE处提出合规申诉。如果您孩子的IEP包含相关服务、支持或策略来解决这些行为需求,但是无效,则您的学区应调用IEP。但是,您可以自行申请IEP来解决您孩子的退步问题。您可以考虑提出正当程序听审申请。[参见第6章 - 正当程序/合规程序方面的信息。]
(1.38) 什么是辅助技术(assistive technology,AT)?
辅助技术(assistive technology,AT)设备为用于增加、维护或提高残障学生功能行为能力的任何项目、设备或产品系统(不管是否在保质期外以商业化方式获取、改良或定制)。[34 C.F.R. Sec. 300.5; Cal. Ed. Code Sec. 56020.5.]辅助技术服务指: 直接协助残障学生选择、获取或使用辅助技术设备的任何服务。其包括:
(1) 评估残障学生的需求,包括:儿童在儿童常住环境中的功能评估;
- 购买、租赁或另行提供以获取辅助技术设备;
- 选择、设计、配置、定制、适应、应用、维护、维修或替换辅助技术设备;
- (借助辅助技术设备)协调和使用其他治疗、干预或服务,例如:与现有教育和康复计划和项目相关的内容;
- 适用于残障学生(或其家庭【如合适】)的培训或技术协助;和
- 适用于专业人员(包括提供教育或康复服务的个人)、雇主或其他个人(向学生提供服务或雇佣学生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学生重要生活功能的人员)的培训或技术协助。
[34 C.F.R. Sec. 300.6;5 C.C.R. Sec. 3065(b).] 参见第5章 - 相关服务信息。
(1.39) 什么是正当程序听审?
当残障学生的父母和学区对学生的资质、安置、项目需求或相关服务存在异议,则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正当程序听审。在听审中,双方应通过传唤证人和提交支持其立场的报告和评估,提交其证据。州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决定哪一方的证人和文件是正确的,以及哪些项目是适当的。通常,正当程序听审并不适合合规申诉程序所提出的各项事宜。
(1.40) 什么是合规申诉?
当学区违反特殊教育法或程序时,相关父母、个人、公立学区或组织可以向加州教育部(California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CDE)提出申诉。违法举例:
(1) 未能实施个人教育项目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
(2) 未能评估或将学生转交特殊教育;
(3) 未能遵守评估和转介时限;
(4) 未能通知父母IEP会议;或
(5) 未能实施正当程序听审决定或调解协议。
来自CDE的调查人负责调查相关主张,并就学区是否“不遵守”法律或学生IEP做出书面决议。如果学区经查明“不合规”,则应责令学区遵守相关法律。此外,CDE可责令学区提交一份纠正措施计划 ——描述学区所采取或将要采取之措施的文件,以确保问题不会复发,同时描述采取这些措施的时限。CDE 必须批准或修改该计划。
(1.41) 合规申诉和正当程序听审之间存在哪些区别?
联邦和州法律包括相关程序安全措施,旨在确保以充分且合适的方式实施特殊教育法律。合规申诉和正当程序为父母和他人可用来执行其权利以及表达其与学区不同意见的两项基本程序安全措施。其主要区别为:
(1) 关于学生IEP的内容或在何地实施IEP,如发生异议,则可以申请正当程序;
(2) 当学区未能遵守特殊教育法或程序或未实施明确写入学生IEP之内容时,可以提出合规申诉;
换言之,正当程序涉及学生项目所包含的内容,或IEP实施地点,而合规申诉则涉及学区未能遵守相关规则或未能实施IEP内书面所协议之内容。
(1.42) 哪些人可提出合规申诉?
任何个人、公立机构或组织(例如:父母组织)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诉。[5 C.C.R. Sec. 4600(c).]申诉人可以关注某名学生、一组学生或您认为违反联邦或州特殊教育法的当地学区政策。如果申诉人关注多名学生,则CDE可以将其成为“联合”申诉人。尽管法令并未如此规定,但教育部可以要求在申诉中指定多名学生。
(1.43) 关于合规申诉申请,是否有任何时间限制?
是。CDE必须在您提出违反特殊教育法诉求后最晚一年内接收您的申诉。[34 C.F.R. Sec. 300.153(c); Cal. Ed. Code Secs. 56043(y) & 56500.2(b).]
(1.44) 当CDE发现学区不合规时,会发生什么?
如果调查显示:学区未能遵守法律,则CDE可以要求采取“纠正措施”。CDE 调查报告必须规定学区为纠正其违规而需遵守的时限。[5 C.C.R. Sec. 4664.]
如果未纠正不合规,则CDE应采取进一步措施。相关措施包括:法院就某裁令进行的法律程序,其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或进行某项法律程序以恢复或停止州向违规当地学区提供资金支持。[5 C.C.R. Sec. 4670(a).]
如果CDE发现:某学区未提供相关服务,则其必须通过纠正措施来解决该等违规,解决受影响学生的需求。 这些纠正措施包括补偿服务或货币偿付。联邦法规亦应在其纠正措施计划内要求CDE“列述向所有残障儿童提供相关服务事宜。”[34 C.F.R. Sec. 300.151(b)(加上斜體字)。]
(1.45) 我能否在其他机构提出歧视或骚扰申诉?
是。如果您的申诉涉及残障歧视或骚扰事宜,则您可以根据1973年康复法第504节向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民权办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OCR)提出申诉。亦可使用上述申诉程序,向CDE提出关于学校对残障学生做出的教育歧视申诉。[5 C.C.R. Secs. 4600(c) & 4630(b).] 但是,如果发生残障教育歧视,则通常可以向OCR提出申请。参见第16章 - 第504节和残障歧视信息。
(1.46) 在实际听审前,是否有机会解决我的申诉?
是。如果您提出正当程序申请,学区必须向您提供机会,以便参与听审前“决议会议”。
但是,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放弃该等决议会议。如果学区提出正当程序,则无需进行决议会议,但是,无论谁提出正当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20 U.S.C.1415(f)(1)(B); 34 C.F.R. Sec. 300.510; Cal. Ed. Code Sec. 56501.5.]
(1.47) 什么是调解会议?
行政听审办(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OAH)为负责举行调解会议和行政听审的州机构。如果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则OAH应提供一名调解人,在举行正当程序听审前,与您和学区进行讨论,以解决问题。在放弃举行解决会议或解决会议结束时,双方未达成协议,并且,双方同意调解时,可举行调解会议。调解人无权强迫一方解决异议。调解人应尽力帮助您和学区达成一致协议。此外,调解人亦可以与一方谈话,尝试解决该问题。调解人通常为ALJ,作为促进人而非法官。如果争议提交听审,则担任调解人的ALJ,不能作为案件听审官。[Cal. Ed. Code Secs. 56500.3(c)-(e) & 56501(b)(2).]
(1.48) 如果我提交正当程序听审,将会对我孩子的安置和服务造成哪些影响?
除了在如下讨论的某些情形下,从您申请听审时至完成正当程序听审听审(和法院申诉),您孩子必须留在其现在的教育安置处,并完全执行其现行协议一致的IEP(包括所有相关服务)。[34 C.F.R. Sec. 300.518; Cal. Ed. Code Sec. 56505(d)] 如果听审获胜且学区对法院决定提出上诉,则在上诉期间,您孩子在其IEP项下的安置和服务,在正当程序听审期间应维持不变。[Joshua A. v. Rocklin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559 F.3d 1036, (9th Cir., 2009.)] 这种保护通常称为“原位不动”规定。在进行正当程序期间,如果父母和学区同意变更安置或服务,则可以变更原位不动。
(1.49) 在正当程序中,我都享有哪些权利?
在正当程序中,您享有很多权利,包括:
(1) 知悉提供的免费或低成本法律服务。[Cal. Ed. Code Sec. 56502(h).]
(2) 参加调解会议 [20 U.S.C. Sec.1415(e); 34 C.F.R. Sec. 300.506; Cal. Ed. Code Secs. 56501(b)(1)(2) & 56503.]
(3) 在您便利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审。[34 C.F.R. Sec. 300.515; Cal. Ed. Code Sec. 56505(b).]
(4) 由公正的ALJ执行听审。[20 U.S.C. Sec. 1415(f)(3); 34 C.F.R. Sec. 300.511; Cal. Ed. Code Sec. 56505(c).]
(5) 由代理人代表出席。[20 U.S.C. Sec. 1415(h)(1); 34 C.F.R. Sec. 300.512(a)(1).]
(6) 展示证据和书面和口头观点;对质和盘问证人以及要求其参加;以及获得听审的书面或电子记录。[20 U.S.C. Sec. 1415 (h)(2); 34 C.F.R. Sec. 300.512; Cal. Ed. Code Sec. 56505(e).]
(7) 在听审时,禁止引入在听审前至少五个营业日内未披露的任何证据。[20 U.S.C. Sec. 1415(f)(2)(B); 34 C.F.R. Sec. 300.512; Cal. Ed. Code Sec. 56505(e).]
(8) 获得包含事实裁定的书面、合决定。应在30天决议会议期间结束后45日内,将所完成的决定发送至所有各方。[34 C.F.R. Sec. 300.515(a); Cal. Ed. Code Secs. 56501.5, 56502(f) & 56505(f)(3).]
正当程序听审决定为最终行政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4 C.F.R. Sec. 300.514; Cal. Ed. Code Sec. 56505(h).] 如果存有异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在州或联邦法院对听审决定进行上述。应在收到决定起90日内提出上诉。[20 U.S.C. Sec. 1415(i)(2); 34 C.F.R. Sec. 300.516(b); Cal. Ed. Code Sec. 56505(k).]
(1.50) 如果学区未能向我孩子提供FAPE,我是否可以采取措施来获得报销或补偿?
如果法院或ALJ决定学区未能向您孩子提供合适的教育,则其可以责令向您偿付零用支出费用(例如:私立学校学费或支持服务费用)。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Ninth Circuit Court)中,允许就“实质性”适当教育否决(对教育服务和安置存在异议)和“程序性”否决(违反学生IEP编制程序)进行费用报销。[Burlington Sch. Committee v. Mass. Dept. of Ed., 471 U.S. 359, 105 S. Ct.1996 (1985); Ash v. Lake Oswego Sch.区No. 7J, 980 F.2d 585, 589 (9th Cir.1992); W.G. v. Board of Trustees of Target Range Sch.区No. 23, 960 F.2d 1479, 1484- 85 (9th Cir.1992).]
(1.51) 在California,关于偿付或补偿性教育诉求,是否存在任何限制?
是。California在特殊教育案件中规定了一项为期两年的诉求限制法令。换言之, 应在学区违规起两年内,提出(实物)补偿性教育服务或偿付诉求。[Cal. Ed. Code Sec. 56505(l).] 此外,您不得简单地直接上诉法院,做出IDEA项下的偿付或补偿性教育服务诉求。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您必须采取一切行政救济(例如:申请正当程序听审)。参见第6章 - 正当程序/合规程序方面的信息。
(1.52) 什么是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LRE)?
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是联邦法律中的一项要求,即:在最大合适范围内,残障学生与非残障学生一起接受其教育。不得将特殊教育学生从其常规课堂中移除,除非在借助附加辅助和服务的前提下,仍然无法圆满达成常规课堂教育。 “纳入主流”、“整合”、“完全融入”和“反向纳入主流”并未出现在任何法律中。它们是教育工作者开发的术语,旨在描述满足特殊教育法律的LRE要求的各种方式。因此,不同的教育机构对这些术语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
联邦法律规定:各本地学区必须确保:
“在最大合适范围内,残障儿童(包括公立或私立机构或其他护理设施内的儿童)与非残障儿童以及特殊课堂儿童、独立学校或来自常规教育环境的其他残障儿童移除的儿童一起获得教育,但仅限于儿童残障的性质或严重性无法圆满实现常规课堂中的教育(即便使用附加辅助和服务也无法圆满实现)。”
[20 U.S.C. Sec. 1412(a)(5)(A); 34 C.F.R. Sec. 300.114; Cal. Ed. Code Sec. 56342(b).]
(1.53) 关于以附加辅助和服务方式来协助我孩子进行常规课堂教育,我可以寻求哪些事项?
联邦法律对附加辅助和服务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 “在常规教育课堂或其他教育相关的环境中提供,让残障儿童在最大合适范围内与非残障儿童一起获得教育的任何辅助、服务和其他支持……”[20 U.S.C. Sec. 1401(33); 34 C.F.R. Secs. 300.42 & 300.114.]用于协助常规课堂内的特殊教育学生的附加辅助和服务范例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学习环境,重复并简化与课堂内和家庭作业任务相关的指导,使用视觉指导补充口头指导,使用行为管理技巧,调整课堂日程表,修改测试交付,使用录音设备、计算机辅助指导和其他视听设备、经修改的教科书或工作簿,定制家庭作业任务,减少课堂规模,使用一对一辅导、课堂助手和笔记记录人,利用“服务协调人”来监督特殊项目和服务的实施,修改非学习时间(例如:餐厅、休息和体育)。
其他范例:常规课堂课程修改,巡回特殊教育老师协助,对常规老师进行特殊教育培训,使用计算机辅助设备,以及使用资源室。[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IDEA,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s, OSEP-95-9, 11/23/94, Questions and Answers Nos. 3 and 4.]
(1.54) 如果我孩子无法从常规学习项目中受益, 则她能否参与其他学校项目?
是。法律明确规定:残障学生有权参与适合其需求的非学习和课外服务和活动。此外,学区必须以向残障学生提供平等参与机会的方式,提供这些活动。该等服务和活动包括:用餐、休息、咨询服务、运动、交通、健康服务、休闲娱乐活动、特殊兴趣小组或俱乐部,以及雇佣机会。[34 C.F.R. Secs. 300.117 & 300.107.]
(1.55) 我孩子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是否可用于判定隔离教育环境的合理性?
所有残障学生有权在其各自个性教育需求基础上(而非描述其残障的标签),在LRE中获得教育。儿童被贴上“智力残障”或“情绪紊乱”的标签,并不表示与非残障学生的联系不合适。
(1.56) LRE要求是否适用于学前儿童?如果我学区未向无残障儿童提供任何学前教育,我孩子能否被整合入任何非残障儿童群体内?
是。联邦和州特殊教育法律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不低于3岁的学生,其中包括学前年龄段的特殊教育学生。学前儿童亦满足“连续替代安置环境……以满足残障儿童的需求……”条件。[34 C.F.R. Secs. 300.115(b) & 300.116.] 因此,学前儿童可以在常规课堂、特殊特康、特殊学校指导、居家指导,以及医院和机构指导。[34 C.F.R. Sec. 300.115(b).]适用于学前儿童的LRE要求包括在Head Start项目中的安置或私立学校学前安置。参见第7章 - 最少限制环境。
(1.57) 在何种情形下,我患有残障的孩子将被中止上学资格或被驱逐出校?
残障学生和非残障学生遵守相同的资格中止规定,即便其行为为儿童残障的表现。中止和/或驱逐原因包括:打架、非法持有毒品或酒精、持有枪械、蔑视学校权力、偷盗、欺凌、袭击或骚扰,等等。[Cal. Ed. Code Secs. 48900 and following]. 教师可以暂停学生资格最长两天。[Cal. Ed. Code Sec. 48910.] 校长可以暂停学生资格最长五天。[Cal. Ed. Code Sec. 48911.] 关于特殊教育学生资格中止和驱逐方面的管辖规定,州法律大部分符合联邦法律的规定。[Cal. Ed. Code Sec. 48915.5.]
残障学生和非残障学生遵守相同的资格中止规定。但是,法律将连续超过10天的中止视为“安置变更”。当学生同一学年内累计10天被中止资格(构成责令退校),则视为发生“安置变更”。[34 C.F.R.300.536.] 中止形式指在同一学年内所发生的中止为类似行为的结果,和/或其长度、总天数以及接近性类似。
在不举行IEP会议的前提下,不得做出安置变更。因此,如果学区廷议驱逐您孩子或中止其资格长达连续10日,或在学年内发生上述所述模式时,必须举行“表现确定”IEP会议,以确定是否驱逐您孩子,或要求进行评估和附加IEP服务和行为支持。[20 U.S.C. Sec. 1415(k)(1)(B).]如果您不同意表现确定IEP团队决策(驱逐您孩子出校),则您可以提出正当程序,阻止该等驱逐。
(1.58) 什么是“表现确定”会议?
表现确定会议是一种IEP会议,用来确定是否可驱逐残障学生,或变更其服务和/或安置,从而确保获得FAPE。 必须在学校做出驱逐学生出校或变更其安置起10个校日内,举行表现确定会议。在会上,IEP团队应评审来自学生档案的相关信息,包括IEP和来自老师和父母的信息,然后决定如下两件事情:(1) 该行为是否由学生的残障所引起,或者其与学生的残障是否具有“直接和重大关系”;和(2) 该行为是否为学区未能实施IEP直接导致的?[34 C.F.R.300.530(e).]
如果IEP团队对问题的答复为“是”,则不得驱逐学生出校,任何安置变更需要获得父母的同意或ALJ的判令。如果IEP团队确定该行为是学生残障的一种表现,则学生有权返回原安置环境(除非该行为是如下讨论的严重情形),除非父母和学校另行协议一致。学校亦必须为学生进行行为评估,或修改学生的现有行为计划以解决该行为。[20 U.S.C. Sec. 1415(k)(1)(F); 34 C.F.R. Sec. 300.530(f).] 如果团队对这两个问题的答复均为“否”,则可将学生转至驱逐程序。
(1.59) 如果我不同意表现确定IEP团队驱逐我孩子出校的推荐,我能否就该等推荐提出质疑?
是。如果您不同意该等团队推荐,则您可以提出正当程序,质疑表现确定团队的推荐。[20 U.S.C.1415(k)(3); 34 C.F.R. Secs. 300.530-300.532.] 在多数情形下,在完成正当程序前,您孩子必须留在当前教室安置环境,并应继续接收其IEP内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参见第6章 - 正当程序/合规申诉方面的信息。
(1.60) 是否存在任何情形,在该情形中,学校能立即变更我孩子的安置环境?
是。在某些情形下,学区可以立即将您孩子安置在另一不同环境中,并维持45个校日,即便该行为是其残障的表现。
如果学区认为您孩子涉及如下任何行为,则会将您的孩子安置在“临时替代教育环境”中:
(1) 携带武器到校或在校内或学校场地上或在学校功能场所持有武器;
(2) 故意持有或使用非法药物,或在校内或学校场地上或在学校功能场所出售或兜售该等药物;
(3) 在校内或学校场地上或在学校功能场所对另一人施以严重的身体伤害。 “严重的身体伤害” 指:重大死亡风险或严重的身体疼痛;或长期和明显的毁容,或身体结构、器官功能或智力的长期丧失或损伤。[20 U.S.C. Sec. 1415(k)(1)(G) and (7)(d)); 34 C.F.R. Sec. 300.530(g).]学区必须在10个校日内与您约见,举行表现确定会议。
(1.61) 如果我孩子被中止资格超过10日或被驱逐,则学区必须继续向我孩子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吗?
是。与一般教育学生不同,在超过10天的中止期间、临时安置期间以及被驱逐期间,残障学生必须继续接收免费且合适的公立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FAPE)。您孩子在该等情形下接收的各项服务必须能使其继续参与一般课程以及继续满足其IEP目标和接收所需的行为评估和服务。[20 U.S.C. Secs. 1412(a)(1) & 1415(k)(1)(D); 34 C.F.R. Sec. 300.530(d).]
(1.62) 关于根据1973年康复法第504节被识别具有残障的学生,对于其纪律措施,是否存在任何特殊管辖规定?
第504节规定:学校在做出初次学生安置前和学生安置发生后续重大安置前,应对患有残障的学生进行评估。[34 C.F.R. Sec. 104.35(a).] 根据OCR的规定,将学生排除在外连续超过10天,无限期排除,以及永久排除(驱逐)将构成第504节项下的重大安置变更。如果发生一系列中止(其中每次中止持续10天或更短时间,并构成“排除模式”)也可能构成重大安置变更。[Office of Civil Rights, Letter re: Akron City School Dist., 19 IDELR 542 (Nov.18, 1992) (cited in Parents of Student W. v. Puyallup Sch. Dist., No. 3, 31 F.3d 1489, 1495 (9th Cir.1994) (citing OCR Letter).]
(1.63) 如果老师或其他校方人员在身体上或感情上虐待孩子,我应该怎么办?
不管是否在“纪律”范围内或其他方面,可以根据统一申诉程序,向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CDE)提出申诉,前提是:儿童处于紧急身体危险中;或(2)儿童的健康、安全或福利受到威胁。CDE必须直接干预,不得将申诉转交学区进行本地调查。[5 C.C.R. Secs. 4611(a) & 4650(a)(7)(C).] 参见第6章 –正当程序/合规程序方面的信息。此外,亦可参见CDE Legal Advisory LO:1-94, January 25, 1993,其中规定: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将Section 4650 of Title解释为:适用于身体伤害和威胁,以及口头或情绪上的威胁。参见第8章 - 残障学生纪律措施方面的信息。
(1.64) 什么是机构间相关服务?
取代让学区负责某些健康服务,议会决定与其他州机构缔结机构间协议,以向学生提供服务。主要机构间相关服务为物理和职业治疗(PT/OT),由California Children’s Services(CCS)提供。
适用于特殊教育的机构间相关服务包含在第3632号议会法案(Assembly Bill (AB) 3632)中,并编纂入法律中,因此称为“Assembly Bill (AB) 3632”服务或“Cal. Gov. Code Chapter 26.5”服务。在本手册中提及机构间相关服务时,将使用AB 3632。
(1.65) AB 3632是California特殊教育学生获得职业或物理治疗的唯一方式吗?
不是。如果其他机构不提供,但为学生为从特殊教育中受益而需要的,则学区应负责提供这些相关服务。学区不得仅仅因为未识别资金支持来源而拒绝将服务包含在IEP内。[Cal. Gov. Code Sec. 7572(d).] AB 3632明确规定:当CCS认为这些服务并不是医疗所需时,如果儿童需要这些服务而从特殊教育中受益,则当地学校必须提供这些服务。[Cal. Gov. Code Sec. 7575(a)(2).] OT/PT应在联邦法律 [34 C.F.R. Secs. 300.34(c)(6)(9) & (10) 和州法律Cal. Ed. 56363(b)(6) & (10)] 规定的法案特殊教育相关服务之列,前提是:这些服务是教育所需的。当CCS因为其规定或资格要求而无法提供这些服务时,如果儿童需要这些服务而从特殊教育中受益,则学区必须提供这些服务。[34 C.F.R. Sec. 300.34(a); Cal. Ed. Code Sec. 56031.]
(1.66) 哪些学生可以从CCS处接收职业或物理治疗服务?
在学区对学生进行评估后,如果IEP团队怀疑学生可能需要职业或物理治疗(出于医疗和教育原因),则团队可以将其转交给CCS,进行OT或PT评估。[Cal. Gov. Code Secs. 7572(a) & 7575(a)(1).] 只有因医疗原因而需要这些治疗的学生才会从CCS处获得服务。如果IEP团队不认为存在医疗治疗需求或CCS不相信学生因医疗目的而需要治疗,在需要教育的前提下,学生将从学区接受治疗。[Cal. Gov. Code Sec. 7575(a)(2).]
(1.67) 就终止父母权利的特殊教育学生或无父母参与其生活的特殊教育学生而言,谁将为其做出决策?
当无人以残障学生父母行事时,学区或青少年法院必须任命一名成人,负责做出教育决定。在AB 3632内,该成年负责人称为“代父母”。
学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在确定需要代父母后30日内任命代父母。此外,学区任命的成年负责人不得与学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冲突指可能限制或阻碍服务辩护能力的任何权益(其中,提供该等服务可确保学生享有FAPE)。[Cal. Gov. Code Secs. 7579.5(a) & (i).]
如果学生受限于青少年法院的授权,则法官可任命某人,为法院的被监护人做出教育决定。如果父母仍为学生生活的一部分,则法院可以将该等决策授权留给父母。但是,法院有权通过法院判令限制父母在教育决策方面的授权,但仅限于保护学生的必要范围内。
(1.68) 我是一名特殊教育学生的寄养父母。我有哪些权利?
州和联邦法律认可寄养父母的权利,在父母的教育权利终止后,可以在IEP程序中代表父母。[34 C.F.R. Sec. 300.30(a)(2) & (b); Cal. Ed. Code Sec. 56028(a)(2).] 此外,California法律明确规定:在学区任命代父母时,寄养父母必须享有优先权(在亲属关护人之后,但在CASA之前)。[Cal. Gov. Code Sec. 7579.5(c).] 参见第9章 - 机构间服务(AB 3632)相关信息。
(1.69) 学区是否应帮助残障学生从中学过渡到成人生活?
是。联邦特殊教育法规定:不管哪家机构向学生提供支持或教育服务,均可向残障学生提供过渡规划服务。最晚在学生年满16岁(或如IEP团队确定合适,更年轻时)后实行首个IEP开始(每年定期更新),IEP必须包含一项适宜的可测量中学毕业后目标陈述。这些目标必须基于与培训、教育、雇佣和独立生活能力相关的适龄过渡评估。IEP亦必须包含一项适用于学生的专注于学生学习过程(例如:参与高级安置课程或职业教育项目)的过渡服务陈述。此外,IEP必须包含(在适应时)机构间职责陈述。[20 U.S.C. Sec. 1414(d)(1)(A); 34 C.F.R. Secs. 300.320(b) & 300.321(b)(3).]
(1.70) 联邦特殊教育法中包含哪些过渡服务?
适用于特殊教育学生的过渡服务应为帮助学生从学校过渡到成人生活的服务。它们应反映学生为其未来所设定的目标。
联邦特殊教育法将过渡服务定义为:
适用于残障学生的一系列协调活动,其中这些活动:
(1) 以结果导向程序设计,促进从学校到从学校毕业后活动的过渡,包括中学毕业后的教育、职业培训、综合雇佣(包括支持雇佣)、持续和成人教育、成人服务、独立生活或社区参与;
(2) 基于各学生的需求,其,应考虑学生的偏好、优势和兴趣;和
(3) 包括指导、相关服务、社区经历、发展或雇佣,以及其他学校后的成人生活目标,以及(如适用)日常生活能力的获取和职能性职业评估。
[20 U.S.C. Sec. 1401(34); 34 C.F.R. Sec. 300.43(a).]
州法律规定:监督人确定向广大学生提供过渡服务的能力,但不涉及一些特别需求,例如:雇佣和学习培训、战略规划、机构间协调,以及父母培训。[Cal. Ed. Code Sec. 56461.]
(1.71) 什么是个人过渡计划(Individual Transition Plan,ITP)?
个人过渡计划(Individual Transition Plan,ITP)指一种书面文件,用于帮助学生做好从学校到学校后生活的过渡。[20 U.S.C. Sec. 1401(34); Cal. Ed. Code Secs. 56462 & 56345.1.] ITP必须基于学生的需求、偏好和兴趣,并反映学生自己的目标。目标、时限和负责满足目标的人员应写入ITP并构成IEP的一部分。必须明确:过渡评估、ITP规划和开发为IEP程序的一部分。
可以在IEP和ITP合并会议上,或在独立会议上进行过渡规划。独立过渡规划会议大有裨益,因为其允许有更多时间专注于学生的期望和偏好之上。因此,ITP可以成为IEP的一部分。
(1.72) 学生在收到毕业证后,能否继续获得过渡服务?
是。在高年级结束时或在学生推出学区前的任何时间,未满足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收到“成绩证书”(“肄业证”)。学区必须继续向学生提供过渡服务,直至学生年满22周岁为止。参见第11章 - 毕业/测试信息。
您应确保您孩子的IEP包括从16周岁或更年轻时开始的过渡计划(专注于过渡服务)。[Cal. Ed. Code Sec. 56345(a)(8).] 您亦应与IEP团队讨论如何在结束学区所有服务前完成您孩子的IEP过渡目标。
(1.73) 过渡服务和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在特殊教育的总体定义中,对职业教育进行比较宽泛的定义,即:“直接与个人付费或未付费雇佣的筹备,或附加职业筹备(未规定学士学位或更高级学位)相关的组织性教育项目”。[34 C.F.R. Sec. 300.39(b)(5).] 此外,应将职业培训包含在过渡服务定义范围内。[34 C.F.R. Sec. 300.43.] 鉴于职业教育和培训可能是学生过渡服务的关键组成部分,它们亦应为ITP规划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于残障个人的特定职业教育和专业发展,其中可能包括:
(1) 提供职业前项目并评估工作相关能力、兴趣、资质和态度;在个人特定需求方面,对工作培训师和雇主进行指导;与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和个人教育项目计划中指定的其他机构协调各项服务。
(2) 协调和修改常规职业教育项目;
(3) 协助相关个人发展其态度、自信和职业能力,以定位、确保和维持在社区内或庇护环境中的雇佣,以及责成该等个人成为社区的参与成员;
(4)与工作站和工作点培训师维持定期规划的联系。
[5 C.C.R. Sec. 3051.14.]
(1.74) 什么是支持雇佣?
“支持雇佣”为一种职业安置选择方案,主要适用于具有发展残障的人群。根据州法律(“兰特曼法案”(Lanterman Act)),这指社区中综合环境内的付费工作,其中残障和无残障人士可进行互动。社区内的雇主可以直接或通过与区域中心或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和支出雇佣机构签订的合同,雇佣员工。通常,向员工提供现行支持服务,以便保留其工作。[California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Cal. Welf.& Inst.法案)4851(n)- (p).] 亦应向患有其他残障的人士提供这种职业安置选择方案。
(1.75)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是否有责任协助我孩子从特殊教育过渡到学校后的成人生活?
是。各州职业康复机构必须编制一份州计划,其中包括适用于机构和教育官员(负责特殊教育)之间协调的各项政策和程序。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必须在过渡规划和服务中,在职业康复和IEP开发等领域,向各学区提供技术协助。[29 U.S.C. Sec. 721(a)(11)(D).] 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0章 - 过渡服务(包含职业教育)方面的信息。
(1.76) 什么是加州学生表现及进度评估(California Assessment of Student Performance and Progress ,CAASPP)体系?
CAASPP为California适用于3-8年级和11年级学生的英语语言艺术(English Language Arts/Literacy,ELA)和数学成绩测试体系。 该体系包括5和8年级以及10、11或12年级学生的加州科学测试(California Science Test,CAST),其中学生会获得科学指导教育。[Title 5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C.R) Sec. 851.5.CAASPP体系取代2014-15学年开始应用的标准化测试和报告(Standardized Testing and Reporting,STAR)项目。[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Cal. Ed. Code) Sec. 60640.]
测试中的ELA和数学部分基于共同核心州立标准(Common Core State Standards ,CCSS),该标准为一套教育成果标准,自2010年起,为California和多数其他州所采用。CCSS描述了学生在每个年级每个课程领域应知悉和能做的各项事情。CAST测量学生使用California Next Generation Science Standards应知悉和可以做的内容,专注于了解生命科学、地球和空间科学以及物理科学中所发现的科学概念。
无法参加CAASPP测试的3-8年级以及11年级IEP学生,如果可获得相应的便利项目且其父母不希望他们豁免该项目,可以向其提供一项替代性测试,我们称之为加州替代性评估(California Alternate Assessment ,CAA)。 参见第11章 – 区域评估/毕业要求信息。
(1.77) 获取California中学毕业证书的要求都有哪些?
通常,所有公立中学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所规定的学习课程为本州要求的获得毕业证书所需的13门课程清单。具体包括:
- 三门英语课程
- (两门数学(包括代数一)
- 三门社会科学(美国历史和地理学;世界历史、文化和地理学;以及美国政府和经济学【一学期一门】)
- 两门科学课(生物和物理)
- 两门体育
- 一门外语或视觉和表现艺术或技术教育
[Cal. Ed. Code Sec. 51224.5 and 51225.3.]
学区必须确保: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前,应完成所规定的学习课程,但是,当地学区可以在这些要求之外增加其他要求。[Cal. Ed. Code Sec. 51225.3(a)(1)&(2).] 您应联系当地学区,查明附加课程或其他要求(例如:高级项目(Senior Project))是否适用您的学区。
(1.78) 为获得毕业证书,学生是否有可替代方法来完成规定的课程?
是。本地学区教育委员会(父母、管理人、老师和学生应积极参与其中)应采用替代方式,来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规定的学习课程指学生在各课程领域内,为了毕业而必须完成的最小单位或课程数)。包括:实际展示各项技能和能力;受监督的工作经历或其他校外经历;中学中提供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提供的课程;跨学科学习;独立学习;和在大学获得的学分。[Cal. Ed. Code Sec. 51225.3(b).]
如果IEP团队具有适用于特定学生的个性化学习课程,则该学习课程将成为满足毕业要求所需的“规定学习课程”。[Cal. Ed. Code Secs. 51225.3(b) & 56345(b)(1).] 父母应将书面声明纳入IEP中——学生的个人学习课程满足该等要求。
学生亦可以借助便利项目(该等项目不会在根本上变更测试措施或影响分数的可比性),参加CAASPP测试。亦应在IEP或504计划内规定这些内容。
(1.79) 如果我孩子满足毕业要求并收到常规毕业证书,其特殊教育资质是否会终止?
是。毕业时,如果获得常规中学毕业证书,您的孩子将不再适合特殊教育服务。对于特殊教育学生,毕业时获得常规毕业证书属于安置变更。[34 C.F.R. 300.102(a)(3)(i); Cal. Ed. Code Secs. 56026.1(a), 56500.5.] 学区应向学生和父母发送一份事先(在该等安置变更发生前的合理时间)书面通知。该事先书面通知必须包括:学区预期措施描述;行动原因解释;学区认定的替代方式的描述;拒绝原因;报告、测试和行动所基于程序的描述;协助父母理解特殊教育规定之联系来源;以及程序安全保障通知。[34 C.F.R. Secs. 300.102(a)(3)(iii) & 300.503; Cal. Ed. Code Sec. 56500.4.]
(1.80) 当我孩子年满18岁时,她是否可以开始就IEP做出决定,或者,我是否仍将继续为教育目的而继续作为其决策人?
年满18岁时,教育决策授权从父母转向学生,除非根据California法律认定该学生无行为能力。学区必须通知您和您孩子该等权利转移,并在您孩子年满18岁前至少一年提供程序安全保障通知。[34 C.F.R. Sec. 300.520; Cal. Ed. Code Secs. 56041.5 & 56043(g)(3).]
(1.81) 如果我孩子未收到常规毕业证书,但是,将收到成绩或肄业证书,其是否仍符合特殊教育资质?
您孩子符合特殊教育服务资质,直至其达到22周岁所在学年为止,除非在该时间前其满足毕业要求。[34 C.F.R. Sec. 300.102(a)(3)(ii); Cal. Ed. Code Secs. 56026(c)(4) & 56026.1.] 如果您孩子未毕业,则其可以在高年级学年结束时或在其年满22周岁退出学区前,随时获得“成绩证书”(亦称“肄业证书”)。该证书旨在认可满足其IEP目标或完成规定的替代学习课程,但未收到常规毕业证书的学生。该证书亦用来说服持有如下观点的学区官员所提出的异议,即:这些官员认定,如果未获得常规毕业证书,特殊教育学生不应与其同龄人一样参加毕业典礼。由于证书并未终止资质,收到证书的学生可以继续学习,以获得常规毕业证书。[Cal. Ed. Code Secs. 56390 & 56392.] 更多信息,请参见第三章问答1。
(1.82) 如果我孩子收到成绩或肄业证书,则其能否参加毕业典 礼或相关活动?
根据州法律的规定,收到成绩或肄业证书的学生有权参加毕业典礼和与毕业相关的任何学校活动。[Cal. Ed. Code Sec. 56391.] 参见第11章 –区域评估/毕业要求信息。
(1.83) 根据联邦特殊教育法律,是否存在适用于残障婴幼儿的任何服务?
是。Part C管辖适用于零到两岁婴幼儿的联邦“早期干预”项目。该术语“残障婴幼儿”指因在认知发展、身体发展、交流发展、社交或情绪发展或适应性发展领域经历发展延迟而需要早期干预服务的三岁以下儿童。此外,还术语还包括经诊断患有精神或身体问题而发生发展延迟的婴幼儿。州亦可以决定该术语包括具有重大发展延迟风险的三岁以下儿童。这些定义的判定标准由各州决定。California业已采用该风险标准。[34 C.F.R. Sec. 303.13; Cal. Gov. Code Sec. 95014(a)]
(1.84) California是否拥有影响婴幼儿的立法?
是。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California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Act)旨在“提供州范围内的协调性、全方位、以家庭为中心的多学科性机构内部项目体系,负责向所有符合资质的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Cal. Gov. Code Sec. 95002.]
(1.85) 哪些机构负责确保向婴幼儿提供服务?
CDE负责管理各项服务,并向满足下述标准的婴幼儿提供教育项目:
(1) 仅具有“低发生”残障 ——学校人口少于1%发生的状况,其中仅为视觉、听力或严重外形缺陷,或这些状况的组合;和
(2) 要求提供强化型特殊教育和服务。
当地区域中心负责向所有其他符合资质的婴幼儿(包括具有发展延迟或延迟风险的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Cal. Ed. Code Secs. 56026 & 56026.5; Cal. Gov. Code Sec. 95008; Cal. Welf.& Inst. Code Sec. 4435; 5 C.C.R. Sec. 3031.]
家庭应承担其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IFSP)内明确规定的服务职责。[Cal. Gov. Code Sec. 95014(d).]
(1.86) 在California,早期干预服务(“早期启动”)的资质标准有哪些?
在California,经评估,如果不满三岁的儿童满足如下标准之一,则其符合本州所述的“早期启动”服务:
(1) 在如下五大方面存在一项或多项发展延迟的婴幼儿: 认知发展、身体和运动发展(包括视觉和听觉)、交流发展、社交或情绪发展或适应性发展。患有发展延迟的儿童指那些被确定为在其年龄段预期发展水平及其现行功能水平之间存在重大差别的儿童。该决定应由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或部分人员)认可的合格人员做出。“重大差别”指一项或多项发展领域存在33%的延迟。
(2) 具有经确认风险状况的婴幼儿为具有“已知病因”(原因)或具有经确认有害发展后果状况的三岁以下儿童。这些状况应由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或其中部分人员)认可的合格人员予以诊断。该状况应认证为具有发展延迟高可能性,前提是:在诊断时,该等延迟并不明显。
(3) 由于生物医学风险因素组合而具有重大发展残疾高风险的婴幼儿。这些因素由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或部分人员)认可的合格人员予以诊断。
[Cal. Gov. Code Sec. 95014(a).]
(1.87) 对于刚出生直至满三岁的儿童,Part C中都包含哪些服务?
区域中心或学区提供Part C项下的服务(在家或中心处,以个人或小组形式),通常是免费的。它们必须满足婴幼儿的发展需求。
服务包括:辅助技术设备和服务;听觉;家庭培训、咨询和家访;健康服务(包括导管插入术、气管造口护理、插管喂养、换衣服和结肠瘘袋,以及医生咨询);诊断或评估目的的医疗服务;护理服务;营养服务;职业疗法;物理疗法;心理服务;服务协调服务;手势语和暗示语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特殊指导;语言服务;交通和相关成本;视觉服务;和暂时减轻痛苦和其他家庭支持服务。[20 U.S.C. Sec. 1432(4); 34 C.F.R. Secs. 303.12(d) & 303.13; 17 C.C.R. Sec. 52000(b)(13).] 关于 早期干预服务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2章。
(1.88) 学区是否负责适用于3-5岁儿童的特殊教育服务?
是。根据California法律,所有学区应为3-5岁的所有合格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和服务。[Cal. Ed. Code Secs. 56001(b) & 56440(c).]
如果儿童从学区接收“早期干预”或“早期介入”服务,则学区必须确保为其实现到学龄前计划的顺利和有效过渡。[20 U.S.C. Sec. 1437(a)(9); Cal. Ed. Code Sec. 56426.9(a).]亦必须确保:发展一项 IEP,并在儿童三周岁前予以实施。[34 C.F.R. Sec. 300.124(b); Cal. Ed. Code Sec. 56426.9(b).] 如果孩子在夏季年满三岁,则IEP团队必须确定开始IEP服务的日期。[Cal. Ed. Code Sec. 56426.9(d).]学区必须参与区域中心安排的过渡规划会议。[20 U.S.C. Sec. 1437(a)(9); Cal. Ed. Code Sec. 56426.9(c).] 参见第12章 - 早期干预服务方面的信息。
(1.89) 3-5岁残障儿童的资格标准包括哪些?
学龄前儿童的资质标准与学龄儿童的标准相同。要满足特殊教育资格,儿童必须满足如下一种残障条件:
(1) 孤独症;
(2) 聋盲;
(3) 耳聋;
(4) 情绪紊乱;
(5) 听力损伤;
(6) 智力残障;
(7) 多种残障;
(8) 肢体障碍;
(9) 其他健康损伤其他健康受损(包括:注意力缺乏症、注意力缺乏多动症);
(10) 特定学习残障;
(11) 语言障碍(涉及语音、流畅度、语言和发音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12)创伤性脑损伤;
(13)视觉障碍;或
(14)所确定的医学残障。
除满足一项或多项残障状况标准外,儿童必须需要“特定设计指导或服务”来满足特殊教育资格。此外,儿童必须具有通过修改家庭或学校(或两者)而无法满足的需求,其中无任何现行监督或支持。[Cal. Ed. 法案56441.11(b)(2) & (3).]
(1.90)可以向我学龄前孩子提供哪些指导服务?
IDEA项下3-5岁儿童的各项权利和服务与5-22岁儿童的相同。根据IDEA,相关服务必须满足您孩子的特定需求。您孩子的IEP必须包括这些服务和需求领域陈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孩子进行观察和监控;
(2) 为遵守儿童IEP和提高儿童发展所开发的各项活动;
(3) 与家庭、学龄前老师和其他服务提供人进行协商;
(4) 在服务协调中向父母提供的协助;
(5) 儿童开发游戏和学前能力的机会;以及自尊;
(6) 获取开发的相关设备和专业资料。
[Cal. Ed. Code Sec. 56441.3(a).] 参见第4章 - IEP程序信息。
(1.91) 哪些人适合“其他健康损伤(other health impairment,OHI)” 类型项下的特殊教育?
根据联邦和州法律的规定,如果学生因急慢性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心脏问题、癌症、白血病、风湿病、慢性肾病、囊纤维化、哮喘、癫痫、铅中毒、糖尿病、肺结核、图雷特综合症和其他流行传染病、血液紊乱,例如:镰刀形红细胞贫血病和血友病、肾炎、注意缺陷障碍,或注意力缺陷过动症)在力量、活力或机敏性(包括对环境刺激的高度机敏性——导致对教育环境的有限机敏性)受限(以不利方式影响学生的教育表现),则其符合OHI项下的特殊教育资格。[34 C.F.R.300.8(c)(9); 5 C.C.R. Sec. 3030(f).] 对教育表现的“不利影响”可由学生的等级成绩进行测量,但亦包括其他约因,其中学生的状况影响其学校活动。参见第14章 - 身患严重健康问题之学生所享有权利方面的信息。
(1.92) 我孩子是否能参加与非残障儿童举行的教育活动?
是。 “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中与儿童教育相关的IDEA要求适用于学龄前残障儿童。[34 C.F.R.300.116.] 如果儿童的IEP团队认为适合,则学区必须提供非残障同龄人项目。但是,如果学区无适合非残障儿童的学龄前项目,联邦并未要求仅为实施LRE要求而建立区级学龄前项目。参见第7章 - 最少限制环境信息和第13章 -学龄前教育服务信息。
(1.93) 我孩子患有严重的疾病或健康问题,或刚从事故或手术中恢复过来,这种状况短期内不允许其上学。 他能否获得任何特殊服务,以帮助他保持现行教育模式?
是。根据California法律,患有临时残障的公立学校学生——如果无法参加常规客场或替代教育项目——可接受个体指导,即便他们不符合特殊教育或第504节法律规定。根据California法律,“临时残障”指在学生参加常规日间课堂或替代性教育项目期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或情绪残障,确认合理预期其无法返回学校。 “个体指导”指向在家、医院或其他居住性健康设施的学生提供的指导教育。临时残障并不包括学生识别为具有特殊需求之个人所对应的残障。(Cal. Ed. Code Sec. 48206.3.]
(1.94) 当我孩子在家中或临时住院时,谁负责向我孩子提供个体指导?
当孩子在家期间,您所在学区负责提供个体指导。如果您孩子在所在学区内的医院住院,则同一学区负责提供该个体指导。如果您孩子在您所在区域外的医院住院,则该医院所在的学区负责提供指导。[Cal. Ed. Code Secs. 48206.3(a) & 48207.]
(1.95) 95. 我孩子是一名特殊教育学生,但是,由于与其残障相关的健康事宜,需要在家接受一段时间的教育。学区告知,其将提供每天一小时“家庭指导”,但不会提供相关服务。学区能这样做吗?
居家指导(又称“家庭/医院”指导)是向那些无法在公立学校环境中接受教育的残障学生所提供的一种教育项目选择方案。通常,在该安置环境中的学生应具有重大健康需求,或患有严重的行为挑战问题。
所有特殊教育学生有权获得一种个性化专业指导项目和相关服务,其用于满足学生的特定需求,并且会产生教育福利。[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102 S. Ct.3034 (U.S. 1982).] 对于特殊教育学生,居家指导每天一小时的任意限制(无个性化评估,以及该等决定——该等限制将会带来教育福利)并非用来满足该学生的独特需求。因此,应在IEP团队会议上根据您孩子的具体需求,单独编制家庭指导项目,包括相关服务需求。参见第4章 - IEP程序信息。
(1.96) 如果我孩子接收居家指导,我是否需要购买任何必要的设备,例如:计算机或其他技术?
无需。让您孩子从家具指导中受益以及获取一般课程并从中取得进步或确保满足其IEP或504目标所需的任何设备或技术,应作为其FAPE的一部分予以提供。[20 U.S.C.1401(9); 34 C.F.R. Secs. 104.33(c)(1) & 300.105.] 如果临时残障学生(非504节或特殊教育学生)需要使用某种设备,则您应证明:学区必须提供该等设备,以促成所需居家指导。[Cal. Ed. Code Sec. 48206.3.]
(1.97) 如果我孩子患有某项流行传染病,学区能否在对员工或其他儿童造成风险基础上,拒绝提供一名居家老师或禁止其上学?
根据州规定,如果学生“患有接触性或传染性疾病,则其不得留在公立学校内”。[5 C.C.R.Sec.202.] 但是,学区政策——在对他人构成风险的基础上,拒绝向患有传染病的学生提供居家指导或学校教育,应由法院予以审查。至少一家法院认定,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 就疾病传播方式而言,其风险有多大;2) 风险持续时间;3) 就传染后果而言,风险有多大;4) 该疾病传播的可能性;和5) 为减少风险可采取的合理措施。[Martinez v. School Board of Hillsboro County, 861 F.2d 1502 (11th Cir.1988).]
(1.98) 我孩子需要在学校期间服药。学校必须提供哪些协助来确保实现?我孩子能否自行用药?
州法律规定:学区可以使用学校护士或其他人来协助学生用药,前提是:(1)学生的授权健康护理提供人规定用药方法、药量和用药时间(以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和(2)父母就该等协助提供书面要求。授权健康护理提供人为California内持有开药执照的人员。[5 C.C.R. Secs. 600 & 601(a); Cal. Ed. Code Sec. 49423.]
只要学区从您孩子的健康提供人和您处收到书面声明,则其可以携带并使用处方型自动注射肾上腺素或吸入性哮喘药物(用于治疗哮喘)。学生的医生或外科医师的声明应包含药物名称、用药方法、剂量和用药时间表。您需要提供书面同意——告知您孩子可自行用药,以及校方人员可以直接与孩子的健康护理提供人交流。[Cal Ed. Code Secs. 49423(a) and (b)(2).] 此外,学区可以向经过受训人员提供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向具有过敏性反应的人员提供紧急医疗协助。[Cal. Ed. Code Sec. 49414(a).]
此外,如果您孩子患有糖尿病且无法自行检测和监测血糖水平,则经您书面同意,可在校测试其血糖水平并提供糖尿病自我护理。在教室或学校任何其他区域、学校相关活动期间和(经您具体申请)在私人处所,都可以做出上述事宜。您亦需要提供来自其健康护理提供人的授权。[Cal. Ed. Code Sec. 49414.5(c).] 参见第14章 - 身患严重健康问题之学生所享有权利方面的信息。
(1.99) 如果我们从一个学区搬至另一个学区,我孩子的特殊教育计划将发生什么变化?
在某学年内,当学生转至非相同SELPA项下的新学区时,在新学区就读的前30日内,新学区必须向学生提供FAPE,包括与其先前学区IEP内类似的各项服务。(SELPA为California的行政管理单位,包括单一大型学区,或一系列小型区域集合,其中聚集大量特殊教育资源。)在前30天内,新学区必须采用来自先前学区的IEP或编制和实施符合联邦和州特殊教育法的新IEP。[Cal. Ed. Code Sec. 56325(a)(1).]
如果学生移至同一SELPA内的新学区,则新学区必须立即提供与先前IEP类似的服务,除非父母和学区编制和实施新的IEP。[Cal. Ed. Code Sec. 56325(a)(2).]
如果学生从另一州移至California(带有其IEP)内,则其新学区必须与其父母协商,向其提供FAPE,包括与其先前IEP类似的各项服务,直至新学区执行新的评估并编制新IEP为止。[Cal. Ed. Code Sec. 56325(a)(3).] 学生的新学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立即获得其学校记录。[20 U.S.C. Sec. 1414(d)(2)(C)(ii); 34 C.F.R. Secs. 300.323(e) & (f); Cal. Ed. Code Sec. 56325(b)(1).]
(1.100) 如果英语并非我的第一语言,或者我不讲英语,我享有哪些权利?
不以英语作为主要语言的家庭有权全权参与特殊教育程序。这些权利包括:
(1) 应父母要求,获得父母主要语言版本的IEP复本的权利。[5 C.C.R. Sec. 3040(a).]
(2) 以母语或其他交流模式知悉与学区活动相关的一切信息的权利(该等活动需获得父母同意)。[34 C.F.R. Sec. 300.9; Cal. Ed. Code Sec. 56021.1.]
(3) 以母语或其他交流模式对具有有限英语水平的学生进行评估管理的权利(所采用形式可产生与儿童所知悉的准确信息,以及能在学习、功能和发展上使用的准确信息)。[34 C.F.R. Sec. 300.304(c)(1); Cal. Ed. Code Sec. 56320.]
(4) 在IEP会议上,获得翻译人员的权利。[34 C.F.R. Sec. 300.322(e).]
(5) 在学区提议(或拒绝)启动或变更特殊教育学生的识别类型、评估数据、安置或学区提供FAPE方式相关事宜前的合理时间内,以母语或其他交流形式获得书面通知的权利。[34 C.F.R. Sec. 300.503(c)(1).]
(6) 以母语或其他交流形式向父母展示评估的权利。[Cal. Ed. Code Sec. 56321(b)(2).]
(7) 在正当程序听审中,获得翻译人员的权利。[5 C.C.R. Sec. 3082(d).]尽管未明确规定,但应在调解会议上提供翻译人员。[5 C.C.R. Sec. 3086(b)(3).]
(8) 以母语获得程序安全措施通知的权利。[34 C.F.R. Sec. 300.504(d).]
(9) 一经要求,以母语接收如下信息的权利,即:针对学校员工或在校虐待儿童的其他人员向当地儿童保护机构提出申诉的程序。如果以口头形式交流信息,则必须提供翻译人员。[Cal. Ed. Code Sec. 48987.]
(1.101) 如果未存档,我孩子获得免费且合适教育的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
不会。美国内的所有儿童均有权在其所居住的学区内获得免费公立学校教育的权利。不管您的移民身份如何,如果您孩子患有残障且符合特殊教育资格标准,则其有权获得其IEP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Plyler v. Doe, 457 U.S. 202 (1982).]
移民儿童无需“绿卡”、签证、护照、社保编号,或其他公民或移民证明,即可登记入学。在送您孩子入学前,您无需与移民局进行核对。如果学校要求您这样做,属违法行为。
必须明确:只有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儿童会收到相关服务。特殊教育法律规定:对特殊教育资格和服务的测试,应将语言和文化因素考虑在内。[34 C.F.R. Sec. 300.304(c); Cal. Ed. Code Sec. 56320.]
(1.102) 特许学校学生是否享有特殊教育权利?
是。公立特许学校残障儿童享有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一切特殊教育权利。特许学校必须遵守所有联邦和州特殊教育程序和要求,并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组织:1) 如果特许学校为本区的一部分,则学区负责向所有符合资质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2) 如果特许学校自成一区,则特许学校负责提供特殊教育,并须遵守所有联邦和州程序和法令;或3) 如果特许学校既非学区一部分,又不自成一区,则所在州负责确保特许学校满足所有特殊教育要求。[34 C.F.R. Sec. 300.209; Cal. Ed. Code Sec. 47646.]
(1.103) 如果我自行将孩子安置在私人或宗教学校,她有权获得IEP和特殊教育服务吗?
没有。联邦法律仅赋予残障学生及其父母在这些情形中有限的特殊教育服务权利。对于父母安置在私立学校(包括宗教学校)的残障学生(即:未经IEP团队同意而自愿和“单方面”登记),其无权接收在公立学校登记本应接收的某些或全部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20 U.S.C. Secs. 1412(a)(10)(B) & (C); 34 C.F.R. Sec. 300.137.] 尽管如此,学区仍须允许您孩子参与其特殊教育计划。[34 C.F.R. Sec. 300.132.] 对于联邦资金,学区必须专款专用,支持私立和宗教学校内单边安置之学生的教育需求。在获得父母和私立学校输入后,学区可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以及提供哪些服务。[34 C.F.R. Sec. 300.137(b)(2).] 学区必须使用学区收到的适当比例的联邦费用(基于父母安置学生的人数,并对比学区残障学生的总人数)。[34 C.F.R. Sec. 300.133.] 但是,联邦法律并未禁止学区为此目的花费附加州资金。[34 C.F.R. Sec. 300.133(d).]“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在私立学校,甚至是宗教学校的场地,提供相关服务。[34 C.F.R. Sec. 300.139.]
(1.104) 哪些公立机构负责向拥有IEP且居住在持照儿童机构或寄养家庭收容所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持照儿童机构(licensed children’s institution,LCI)为向儿童提供非医疗护理的持照居住设施。LCI包括小组型收容所和短期居住治疗项目,但不含:
(1) 青少年法院学校、青少年 教室、青少年收容所、青少年日间收容中心、青少年农场或青少年营地;
(2) 县社区学校项目;
(3) 依法向安置在上述(1)和(2)所述设施内的学生提供的特殊教育项目;
(4) 任何其他公立机构。
[Cal. Ed. Code Sec. 56155.5(a)]
寄养家庭收容所(foster family home,FFH)为经许可的家庭居住地点,向不超过六个寄养儿童提供24小时护理和监督服务。其包括小型家庭收容所、适用于寄养家庭机构的经认证家庭收容所,以及资源家庭。[Cal. Ed. Code Sec. 56155.(b).]
如果法院、区域中心(适用于具有发育残障的个人)或除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公立实体将残障儿童安置在LCI或FFH内,则LCI或FFH所在的SELPA负责向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如果某个SELPA内有多个学区,则应具有相应的本地协议,其中应识别本地负责的教育机构。[Cal. Ed. Code Sec. 56156.4.] 如果父母单边或通过私人保险方式,将儿童安置在LCI或FFH内,则儿童父母所在的学区应负责常规特殊教育IEP程序。在LCI或FFH安置期间,如果对学生所需教育安置和/或服务存在异议,则可以提出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