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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权利和责任第12章
(12.1) 何为美国残障人士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Part C(“早期干预”)?
Part C管辖适用于零到两岁婴幼儿的联邦“早期干预”项目。Part C旨在:
(1) 提升残障婴幼儿发育,将其发育延迟潜力降至最低,以及认可在儿童3年生活期间所发生的重大脑力开发;
(2) 在残障婴幼儿达到学龄后,通过将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需求降至最低,来减少教育成本;
(3) 最大化其独立生活潜力;
(4) 提升家人能力,以满足婴幼儿的特殊需求;和
(5) 提升公共机构和服务提供人的能力,以识别,评估和满足“过去未充分代表之人口”(特别是未成年人、低收入者、城内和农村人口以及处于辅育照顾阶段的婴幼儿)的需求。
[20 United States Code (U.S.C.) Sec.1431(a).]
为该目的,联邦政府将向各州提供财务援助:“以期开发和实施州范围内的全方位、协调性和多许可性机构内部体系,为残障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干预服务。”[20 U.S.C. Sec.1431(b)(1).]
(12.2) California是否拥有影响婴幼儿的立法?
是的。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California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Act)旨在“提供州范围内的协调性、全方位,以家庭为中心的多学科性机构内部项目体系,负责向所有符合资质的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Cal. Gov. Code) Sec.95002.]
(12.3) 哪些机构负责确保向婴幼儿提供服务?
California内的所有学区和区域中心负责向符合资质的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和教育服务。发展服务部(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DDS)将作为牵头机构,负责州范围内服务交付系统的管理和协调。[Cal. Gov. Code Secs.95006 & 95007.]
加州教育部(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CDE)负责管理各项服务,并向满足下述标准的婴幼儿提供教育项目:
(1) 仅具有“低发生”残障 ——学校人口少于1%发生的状况,其中,仅为视觉、听力或严重外形缺陷,或这些状况的组合;和
(2) 要求提供强化型特殊教育和服务。当地区域中心负责向所有其他符合资质的婴幼儿(包括具有发展延迟或处于延迟风险的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Cal. Ed.Code Secs.56026 & 56026.5; Cal. Gov. Code Secs.95008 and 95014(b); 5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C.R.)Sec.3031.]
(12.4) 我的孩子可能符合学区和区域中心服务获取资质。哪个机构负责确保提供早期干预服务?
对于符合从区域中心和当地学区接收服务资质的婴幼儿,区域中心负责提供或购买超出学区责任之外的适当服务——但是,仅限于联邦早期干预法律要求的服务。区域中心为“最后诉讼付款人”,最终负责向符合区域中心和学区服务资质的婴幼儿提供服务和/或支付服务费用。[Cal. Gov. Code Sec.95014(c).]
学区应仅服务低发生残障的儿童。学区应按照1980-81财年期间所做的相同水平,运营适用于婴幼儿的各个项目。[Cal. Ed.Code Sec.56425; Cal. Gov. Code Sec.95014(c).] 该要求有时称为学区“措施维护”。
不管哪些机构负责提供服务,家属应将服务和机构服务责任明确写入其子女的服务计划中。 参见如下问题 10、 11和12。
(12.5) 在Part C项下,什么是残障婴幼儿?
该术语“残障婴幼儿”指因在认知发展、身体发展、交流发展、社交或情绪发展或适应性发展领域经历发展延迟而需要早期干预服务的三岁以下儿童。此外,还术语还包括诊断患有精神或身体问题而发生发展延迟的婴幼儿。 本州亦可以决定该术语包括具有重大发展延迟风险的三岁以下儿童。这些定义的判定标准由各州决定。[34 C.F.R. Sec.303.21.]
(12.6) 在California,早期干预服务 (早期启动”)的资质标准 有哪些?
在California,经评估,如果不满三岁的儿童满足如下标准之一,则其符合本州所述的“早期启动”服务:
(1) 在如下五大方面存在一项或多项发展延迟的婴幼儿:认知发展、身体和运动发展(包括视觉和听觉)、交流发展、社交或情绪发展或适应性发展。患有发展延迟的儿童指确定为在其年龄段预期发展水平及其现行功能水平之间存在重大差别的儿童。该决定应由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或其中部分人员)认可的合格人员做出。 “重大差别”指一项或多项发展领域存在33%的延迟。
(2) 具有经确认风险状况的婴幼儿为具有“已知病因”(原因)或具有经确认有害发展后果状况的三岁以下儿童。这些状况应由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或其中部分人员)认可的合格人员予以诊断。该状况应被认证为具有发展延迟高可能性,前提是:在诊断时,该等延迟并不明显。 (3) 由于生物医学风险因素组合而具有重大发展残疾高风险的婴幼儿。这些因素由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或其中部分人员)认可的合格人员予以诊断。[Cal. Gov. Code Sec.95014(a).]
(12.7) 在早期干预项目中,何时需要获得父母同意?
牵头机构(区域中心或学区)必须在采取下述措施前争得父母同意:
(1) 管理筛选程序,以决定儿童是否疑似患有残障;
(2) 对儿童进行所有评估;
(3) 提供早期干预服务;
(4) 当导致福利减少时,使用公共福利和保险,或使用私人保险;以及
(5) 披露个人可识别信息。
[34 C.F.R. Sec.303.420(a).] 如果父母未就筛选程序管理、评估执行或早期干预服务提供而做出任何同意,则负责机构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确保父母知悉该等评估和早期干预服务的性质,并理解,儿童不会接收该等评估和早期干预服务,除非获得该等同意。[34 C.F.R. Sec.303.420(b).] 负责机构不得使用听审程序来推翻父母拒绝给出同意的行为。[34 C.F.R. Sec.303.420(c).]
(12.8) 如何就早期干预服务做出转诊,以及哪些人可以做出转诊?
父母、医生或任何其他服务提供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域中心或学区提出转诊。如果就儿童需求和早期干预服务申请,提交简函或致电,则据此可以启动评估程序。
主转诊来源为医院(包括产前和产后护理设施)、医生、父母、儿童护理项目、学区、公共健康设施、儿童福利系统内的机构和员工、无家家庭庇护所、国内防暴力庇护所、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健康护理提供人。应尽快做出转诊,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超过识别儿童后七天。[34 C.F.R. Sec.303.303(a) & (c); 17 C.C.R.Sec.52040.]
(12.9) 如何确定早期干预服务资质?
当婴儿疑似患有某项残障时,必须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早期干预服务资质。仅可在获得父母同意后进行评估。[34 C.F.R. Sec.303.420.] 区域中心和校区负责确保执行评估程序。[Cal. Gov. Code Sec.95016(b).] 必须向早期干预服务资质决定所提及的每名儿童及时、全面、多学科需求和功能级别评估。评估应由合格人员执行。评估包括家庭面谈,旨在识别儿童的独特优势和需求以及满足这些需求的合适服务;以及家庭资源、优先性和关注事宜以及提升家庭满足婴幼儿发展需求能力所需的支持和服务。
如果合适,应在区域中心、学区以及为合格婴幼儿提供服务之其他机构之间共享这些评估。评估应以家庭为指导,对于家庭而言,应是自愿性的。应向家庭提供参与所有资质和服务决策的机会。[34 C.F.R. Sec.303.321; Cal. Gov. Code Sec.95016(a).]
资质标准由区域中心或学区的合格人员做出,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可参与其中。该等评估必须基于明智的临床意见,并包括:
(1) 评审与婴幼儿健康状况和(评估婴幼儿)合格健康专业人士提供的医疗记录相关记录;和
(2) 从父母观察和报告中获得的信息。
该等评估亦必须包括婴幼儿在如下领域中的功能级别:
(1) 认知发展;
(2) 身体和运动发展(包括视觉和听觉);
(3) 交流发展;
(4) 社交或情绪发展;和
(5) 适应性发展。
单一程序或测试不得用作确定资质的唯一标准。标准化测试可作为该等评估的一部分,并且:
(1) 可用来确保:在用于患有受损感觉、运动或讲话能力的婴幼儿时,这些测试能产生如下结果,这些结果能准确反映婴幼儿的资质、发展级别或测试旨在测量的其他因素,而不是婴幼儿的受损感觉、运动或讲话能力,除非这些能力为该测试预期测试的因素;
(2) 经确认,可用于其特定目的;
(3) 其选择和应用,不会引发种族或文化歧视;以及
(4) 尽可能在“自然环境”内执行。
自然环境指对同龄非残障儿童而言自然或正常的环境。[34 C.F.R. Sec.303.26.]
有合格学区人员(其专业准备、执照或文凭授权适用于疑似残障)评估和评定仅患有低发生残疾的婴幼儿。[17 C.C.R.Sec.52082(g).]
(12.10) 一旦查验合格,如何识别适用于我孩子和我家庭的服务?
区域中心或学区必须进行评估,以规划应向您孩子和家庭提供的各项服务。“服务规划评估”必须识别所有下述内容:
(1) 您孩子在五大评估领域内的独特优势和需求。这五大领域包括:认知发展、身体和运动发展(包括视觉和听觉)、交流发展、社交或情绪发展,以及适应性发展;
(2) 满足您孩子需求的早期干预和其他服务;以及
(3) 您的家庭资源、优先性和关注事宜以及提升家庭满足残障婴幼儿发展需求能力所需的支持和服务(在您同意进行家庭评估的前提下)。
区域中心和学区可以使用现有评估资料,前提是:多学科团队同意这些资料能充分描述婴幼儿开发级别和服务需求。如可能,应在自然环境中执行服务规划评估。
应在适龄方法和程序基础上进行评估。该等方法和程序包括如下任何内容:
(1) 评审与您孩子的健康状况和(评估您孩子)合格健康专业人士提供的医疗记录相关信息;和
(2) 您和合格人员做出的发展观察;
(3) 合格人员使用的其他程序,用以确定存在发展延迟、所确定的风险状况,或高发展残障风险;和
(4) 标准化测试或工具。
对与提升您孩子发展相关的家庭资源、优先性和关注事宜的评估应是自愿性的,并应:
(1) 由经过相关方法和程序培训的合格人员进行;
(2) 基于您的家庭在个人会谈中所提供的信息;
(3) 包括您对(与提供您孩子发展相关的)您家庭资源、优先项目和关注事宜的描述;以及
(4) 以您家庭所用语言或其他交流方式进行(除非无法实现)。
[17 C.C.R.Sec.52084.]
(12.11) 在提出评估转诊后,将在何时举行会议来确定资质以及编制服务计划?
区域中心或学区必须完成相关评估活动,举行会议来确定相关资质,并在收到早期干预服务书面或口头转诊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编制一项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FSP)。[34 C.F.R. Sec.303.310(a); Cal. Gov. Code Sec.95020(b).] 经父母同意,可在完成评估后开始提供各项服务。[20 U.S.C. Sec.1436(c).]
(12.12) IFSP是如何开发的,以及其评审频率如何?
跨学科团队,包括父母或监护人,经对婴幼儿特殊需求进行评估后,开始编制IFSP。IFSP亦识别满足该等需求所需的各项相关服务。[34 C.F.R. Secs.303.343 & 303.344.]每年至少对IFSP进行一次评估。[34 C.F.R. Sec.303.342(c); Cal. Gov. Code Sec.95020(f).] 此外,应每六个月或更加频繁地(如需要),或在父母申请时,向家庭提供一次计划评审。[34 C.F.R. Sec.303.342(b); 17 C.C.R.Sec.52102(b).]
(12.13) IFSP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IFSP应以书面形式编制,并应包括下述内容:
(1) 婴幼儿现行发展级别的描述声明;
(2) 家庭关注事宜、优先事宜和资源的描述声明;
(3) 预期主要结果,以及结果评估标准、程序和时限的描述声明;
(4) 具体服务(包括频率、数量和交付方法)的描述声明;
(5) 早期干预服务提供所在“自然环境”的描述声明,包括无法在自然环境中所提供服务范围的管辖;
(6) 服务开始日期;
(7) 负责提供所识别服务之机构的名称;
(8) 服务协调人的姓名;和
(9) 向其他相关服务的过渡计划。
[20 U.S.C. Sec.1436(d); 34 C.F.R. Sec.303.344; Cal. Gov. Code Sec.95020(d); 17 C.C.R.Sec.52106(b).] 父母必须签署IFSP,同意可开始提供服务。[20 U.S.C. Sec.1436 (e).]
(12.14) 对于刚出生直至满三岁的儿童,Part C中都包含哪些服务。
区域中心或学区在公共监督下,向家庭提供Part C项下的服务,通常是免费的,并且,旨在满足婴幼儿的发展需求。[20 U.S.C. Sec.1432(4).] 这些可能包括:
(1) 辅助技术设备和服务;
(2) 听觉;
(3) 家庭培训、咨询和家访;
(4) 健康服务(包括导管插入术、气管造口护理、插管喂养、换衣服和结肠瘘袋,以及医生咨询);
(5) 诊断或评估目的的医疗服务;
(6) 护理服务;
(7) 营养服务;
(8) 职业疗法;
(9) 物理疗法;
(10) 心理服务;
(11) 服务协调服务;
(12) 手势语和暗示语服务;
(13) 社会工作服务;
(14) 特殊指导;
(15) 语言服务;
(16) 交通和相关成本;
(17) 视觉服务;和
(18) 暂时减轻痛苦和其他家庭支持服务。
[20 U.S.C. Sec.1432(4)(E); 34 C.F.R. Sec.303.13 & 303.16; 17 C.C.R.Sec.52000(b)(12).] 关于家庭对区域中心服务的财务认缴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考问题22。
自2009年7月起,除耐用型医疗设备外,区域中心不再购买非联邦法律规定的各项服务,例如:儿童护理、尿不湿、牙科、医疗护理、住房、翻译(口译和笔译)、遗传咨询、物质滥用咨询、音乐疗法,以及与发展延迟不相关的减轻痛苦服务。[Cal. Gov. Code Sec.95020(e)(3).]
(12.15) 是否可以在我家中向我孩子提供各项服务?
在适合您孩子的范围内,必须在“自然环境”(包括家庭和无残障儿童可参与的社区环境)中提供早期干预服务。[34 C.F.R. Sec.303.13(a)(8).] 因此,可在家中提供满足您孩子需求的任何早期干预服务。您孩子的IFSP必须包括:满足其独特需求所需的各项服务以及在自然环境中提供服务之方式的描述声明。
根据州法律规定,婴幼儿有权获得基于家庭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观察孩子在其自然环境中的行为和发展;
(2) 在发展方面,适合婴儿的各项活动,特别是根据婴儿特殊需求而为改善其发展设计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发,应符合婴儿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并确保它们不会与其医疗需求发生冲突;
(3) 向父母、兄弟姐妹和(父母指定的)其他护理提供人展示在开发方面适合婴儿的活动;
(4) 与家庭成员和(父母指定的)其他护理提供人互动,以强化其能力发展,从而促进婴儿的发展;
(5) 讨论父母在婴儿和家庭方面的关注点,以及支持父母处理其子女的需求;
(6) 协助父母解决问题,在社区中寻求其他服务,以及协调各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Cal. Ed.Code Sec.56426.1.] 自2009年7月起,某些或所有行为干预培训均以家庭为基础并进行定制。现在,在制定、评审或修改IFSP时,在行为干预方面,团队必须考虑使用适用于父母的小组培训替代家中个性化父母培训。[Cal. Gov. Code Sec.95020(d)(5).]
(12.16) 我孩子能获取哪些小组服务?
您孩子可以获得下述服务:
(1) 问题14所列的所有居家服务;
(2) 在发展方面,适合婴儿的,特别是根据您孩子的特殊需求而为改善其发展所设计的小组和个性化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发,应符合婴儿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并应确保它们不会与其医疗需求发生冲突);
(3) 婴儿参与社会以及参加娱乐和开发活动的机会;
(4) 治疗学家、心理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士所提供的服务;
(5) 获取各种适合开发的设备以及专业资料;和
(6) 家庭参与活动(包括父母教育和父母支持小组)的机会。
[Cal. Ed.Code Sec.56426.2.]
自2009年7月起,IFSP团队必须考虑购买邻近学前服务,以替代婴儿发展项目。[Cal. Gov. Code Sec.95020(d)(5).]
(12.17) 如果我孩子从学区而不是区域中心处获得服务,是否存在居家和/或小组服务频率方面的限制问题?
不存在。如果您的孩子从学区处获得服务,州法律明确规定:居家和小组服务的最高服务级别仅适用于早期教育项目的资金划拨之目的。但是,根据您孩子IFSP中包含的个性化需求和服务,学区可以超出那些服务级别。最高服务级别并不用来限制您孩子的服务,而是州在这些服务上的财政责任。[Cal. Ed.Code Sec.56426.25.]
(12.18) 哪些人可以向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
必须由合格人员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包括:
(1) 特殊教育老师,包括带有听力损失、耳聋、视觉障碍和眼盲之儿童的老师;
(2) 语言病理学者;
(3) 听力学家;
(4) 职业治疗专家;
(5) 物理治疗专家;
(6) 心理学家;
(7) 社工;
(8) 护士;
(9) 注册营养学家;
(10) 家庭理疗师;
(11) 引导和运动专家;
(12) 儿科医师和其他外科医生;和
(13) 视觉专家,包括眼科医师和验光师。[20.U.S.C.Sec.1432(4)(F); 34 C.F.R. Sec.303.13(c).]
(12.19) 我得知无可用的服务提供人。我孩子能否被安排在等待名单上?
不能。区域中心和学区不得将儿童置于早期干预服务等待名单中。[17 C.C.R.Sec.52106(c).]学区通常雇佣其自有员工;但如有必要,必须签署服务合同,以确保提供规定的服务。 区域中心与社区提供人签署合同,以提供相关服务。 区域中心只能与经批准的提供人签署合同。但是,如果该要求延误向您孩子提供服务,则区域中心可以向DDS提出豁免申请,以立即从另一提供人处购买相关服务。[Cal. Gov. Code Sec.95004(b).]
(12.20) 是否有具体人员负责实施IFSP?
IFSP团队指定的服务协调人负责计划的直接实施,以及与其他机构或服务提供人进行协调。DDS应确保对服务协调人进行培训,以更好地服务于婴儿及其家人,并满足联邦和州监管和能力要求。[20 U.S.C. Sec.1436(d)(7); Cal. Gov. Code Sec.95018.]
根据California法律,学区、特殊教育本地计划区(Special Education Local Plan Area ,SELPA)或县办公室应负责通过跨学科团队提供相关服务。除父母外,团队还包括来自特殊教育、语言疗法、物理疗法、职业疗法、听力、护理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能力不得低于注册护士、社工、心理学、精神健康或父母对父母支持所需的级别。指定团队中的一员协调和提供服务,并担任其他团队成员的顾问。服务提供人亦应具有“正常和反常婴儿开发”方面的相关经验。[Cal. Ed.Code Sec.56426.6.]
(12.21) 服务协调人将会为我孩子和我的家庭提供哪些服务?
服务协调人的义务是现行性的,包括如下内容:
(1) 提供早期启动权利和服务首次通知;
(2) 获得服务和评估同意;
(3) 协调各机构之间的所有服务,包括信息交换;
(4) 在帮助父母获得他们所需服务和协助中,作为单点联系人;
(5) 协助父母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IFSP中所识别的其他服务;
(6) 协调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和孩子所需或提供的其他服务;
(7) 促成及时交付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8) 持续寻求相关的服务和情形,以从(儿童符合资质期间)所服务的儿童的发展中受益;
(9) 协调评估执行事宜;
(10) 促进和参与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的制定、评审和评估;
(11) 协助家庭识别可用的服务提供人;
(12) 协调和监督可用服务的交付;
(13) 通知家庭可提供倡导服务和程序安保措施;以及
(14) 促成过渡计划发展成为学前服务(如合适)。
[34 C.F.R. Sec.303.34; 17 C.C.R.Sec.52121.]
(12.22) 区域中心能否要求我支付任何部分的早期干预服务费用?
存在三种早期干预服务,受限于家庭成本参与项目:痛苦减轻、日间护理和临时安置。该项目仅适用于年收入至少为联邦贫困级别400%的家庭。[Cal. Welf.& Inst.Code Sec.4783.] 2019年,例如:适用于四口之家的联邦贫困级别400%为$100,400。收入在该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家庭应支付一定比例的儿童痛苦减轻、日间护理或临时安置服务成本。可根据其他因素来减少该比例,例如:家庭中或家外安置点居住之儿童的人数。
(12.23) 区域中心能否要求我使用我的私人健康保险或健康护理服务计划来支付我孩子IFSP中的医疗服务费用?
联邦法律并未禁止各州将私人保险用于早期启动服务。[34 C.F.R. Secs.303.12(a)(3)(iv) &.303.520(d)(1).] 自2009年7月起,区域中心要求父母使用私人保险来支付IFSP中包含的医疗服务费用,前提是: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其中包括:支付免扣额以及共同付款,但不含婴幼儿评估或评定费用支付。但是,如果无法从私人保险人处获得与诉求批准或拒绝相关的决定,并不会导致拒绝向您的孩子提供服务或延迟交付服务。[Cal. Gov. Code Sec.95004(b)(1).]
(12.24) 我的孩子不久将满三岁,并将于下一年进入公立学校。 早期干预过渡要求都有哪些?
对于参与Part C项目且符合学前服务资质的儿童,本州必须确保实现顺利和有效的过渡。必须在孩子满三岁前编制和执行个性化教育项目(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IEP)。牵头机构必须通知儿童的当地学区——IFSP项下现行服务的儿童不久将达到学前特殊教育服务资质年龄。[34 C.F.R. Sec.303.209(b)(1)(i); 34 C.F.R. Secs.300.101(b) & 300.124(a) & (b); Cal. Ed.Code Sec.56426.9(a) & (b).]
对于符合这些学前服务资质的儿童,牵头机构必须在儿童满三岁前至少90天(或最高6个月)与父母和学区举行会议,以讨论潜在学前特殊交付服务。[34 C.F.R. Secs.303.209(c)(1); Cal. Ed.Code Sec.56426.9(b); 17 C.C.R.Sec.52112(a).]
在儿童三岁前的六个月,服务协调人必须:
(1) 通知有资格获得特殊教育学前服务之儿童的父母——将在之后3-6个月内,进行过渡规划;以及
(2) 通知当地学区——在儿童满三岁前至少3个月,举行IFSP会议。每个人必须在服务协调人通知后至少30天,就本次会议的日期达成一致协议。[17 C.C.R.Sec.52112 (b).]
对于不符合特殊教育资质的儿童,牵头机构、家庭和相关服务提供人必须编制一项过渡计划。该计划必须确保从Part C顺利过渡到儿童符合其资质的其他相关服务。[34 C.F.R. Sec.303.209(c)(2); Gov. Code Sec.95020(d)(8); 17 C.C.R.Sec.52112(c).] 与Part C要求无关,学区必须遵守联邦和州特殊教育要求,例如:儿童搜寻、转诊和评估要求,以及保护、父母转诊和正当程序。 父母可以就资质和/或服务被拒,提出正当程序。
联邦法律规定:应将家人包含在过渡规划范围内。[34 C.F.R. Sec.303.209(d)(1)(ii).]
(12.25) 在过渡-规划会议上将会发生什么?
联邦法律要求:父母、学区和区域中心(如果学区不是牵头机构的话)应讨论可能的学前特殊教育服务以及这些过渡措施,包括:
(1) 涉及未来安置和与儿童过渡相关之其他事宜(包括父母培训)的讨论;
(2) 让孩子做好服务交付变化和新环境调整准备所需的各项程序;和
(3) 向学区提供相关信息和记录。[34 C.F.R. Sec.303.344(h).]
此外,州法律规定:
(1) 向父母提供与社区资源相关的信息;
(2) 将与儿童相关的信息发送至学区,其中包括IFSP(需经父母同意),以及学区和区域中心为确定资质和评估完成时限而进行的必要评估;
(3) 确定执行IFSP最终评审的预期日期;
(4) 采取措施,确保以足够时间收到向学区提出的转诊,从而完成评估,并在儿童满三岁时执行IEP;
(5) 向学区提出的转诊不应晚于儿童满两岁9个月,或在学区服务休息前(如果儿童在该休息期内将年满3岁);和
(6) 识别负责召集IEP和最终IFSP会议的人员。[17 C.C.R.Secs.52112(c) & (d).]
为避免在编制和执行IEP中发生延误以及服务空缺,父母应知悉并跟进引起该等过渡的各项措施,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2.26) 在参与从早期干预到学前特殊交付服务过渡中,学区的责任都有哪些?
如果当地学区为牵头机构,则其亦必须确保儿童顺利且有效过渡之学前项目。[20 U.S.C. Sec.1437(a)(9); Cal. Ed.Code Sec.56426.9(a).] 其必须确保业已编制IEP,并在儿童年满三岁时实施该IEP。
[34 C.F.R. Sec.300.124(b); Cal. Ed.Code Sec.56426.9(b).] 如果儿童在夏季年满三岁,则IEP团队必须确定开始执行IEP服务的日期。[Cal. Ed.Code Sec.56426.9(d).] 学区必须参加区域中心安排的过渡规划会议。[20 U.S.C. Sec.1437(a)(9)(A)(ii); Cal. Ed.Code Sec.56426.9(c).]
(12.27) 如果机构未能遵守所规定的程序,或未能提供我孩子IFSP内规定的服务,则我如何提出申诉?
不管牵头机构是区域中心还是学区,您都可以向如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Office of Human Rights and Advocacy Services
Attn: Early Start Complaint Unit
1600 Ninth Street, Room 240, M.S.- 215
Sacramento, CA 95814
如果您存在书面申诉提交困难,则您孩子的服务协调人必须向您提供协助。申诉必须包括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一项声明——描述区域中心、学区或私人服务提供人的违规行为。该等声明必须包括提出您申诉所依据的事实、违规负责人或机构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解决申诉所采取措施的描述。这是唯一申诉程序,可用以解决与早期干预服务相关的问题。必须向DDS提出申诉,即便其涉及当地学区。
DDS必须在违规发生日后一年内受理您的申诉。在某些情形下,可在一年后受理申诉,前提是:该等违规一直持续且影响您的孩子或其他儿童。
此外,如果您申请申诉报销或“纠正措施”,则教育部应在违规之日后最高三年受理。
[17 C.C.R.Sec.52170.]
在收到申诉起60日内,DDS必须:
(1) 将该等申诉分配到州机构间团队或另一相关州立机构;
(2) 进行调查;
(3) 向您提供机会,以提交附加口头或书面信息;
(4) 评审所有相关信息;
(5) 决定是否存在影响您孩子的违反行为;和
(6) 出具一份书面决定,包括:发现、结论、理由、任何所规定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时限,以及向违规机构或个人提出的技术协助要约。
在某些有限情形下,例如:申诉人生病或不在地理区域内,或发生天灾,则DDS可以展期60日。
纠正措施包括:金钱报销、在未来提供适当服务的保证,和/或适用于您孩子或家庭的其他纠正措施。
[17 C.C.R.Sec.52171.]
(12.28) 如果我不同意区域中心或学区的IFSP推荐,则我享有哪些“正当程序”权利?
您将在区域中心或学区提议或拒绝启动或变更婴幼儿识别和评估数据、安置或服务前的合理时间内,收到书面通知(如可行,以父母选择的语言书具)。那些被识别(但是未获得资质)的儿童有权接收机构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该等书面通知必须包含足够的详细信息,以便通知您机构提议或拒绝的内容及其理由,以及您质疑该等提议或拒绝的权利和程序。[17 C.C.R.Sec.52161.]
就服务机构所提议或拒绝的内容,您有机会提交您的信息和论据。我们将该等机会称为“公正听审”或“正当程序听审”。但是,对于机构未能遵守法律或程序或未能执行IFSP中规定的服务,则不能使用该等听审提出申诉。正当程序用以解决与儿童项目资质或写入IFSP之服务相关的争议。
在听审中,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将聆听来自双方的证词。ALJ应考虑评估报告和其他记录就您孩子和/或他们所需内容(安置或服务形式)规定的项目。听审后,ALJ将出具一份书面决定。[17 C.C.R Sec.52174.]
但是,您可以参加自愿调解会议,尝试解决您和机构之间的争议,而无需举行听审。您还可在不提出听审请求的前提下解决争议。尽管无需进行调解(通过州调解员进行),但有助于解决至少部分(而非全部)争议事宜,无需支付听审费用以及为此采取措施。应在您提出正当程序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听审和收取书面决定。[17 C.C.R.Secs.52172 - 52173.]
如果您的孩子已收到IFSP项下的服务,而机构希望减少或终止某些或全部服务,则您的孩子必须继续接收其之前从机构处收到的服务,同时遵守正当程序,就提议的减少或终止提出质疑。[17 C.C.R.Sec.52172(g).] 这通常称为“原位不动”。
关于调解会议或听审,您必须发出书面申请,并送至: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Attn: Early Start
2349 Gateway Oaks Drive, Ste.200
Sacramento, CA 95833
Telephone: 916-263-0654
传真:916-376-6318
(12.29) 我孩子将年满三岁。在首次IEP会议上,学区不同意孩子所需的特殊教育服务。如果我提出正当程序,她是否将继续接收Early Start服务,直至解决该等异议?
不会。如果您和学区在首次IEP会议上就您孩子所需的服务存在异议,则您可以提出正当程序来解决该等异议。在解决异议前,您的孩子无权继续从该学区或区域中心处接收早期干预服务。但是,学区可以向您的孩子提供较少或其他服务。如果您同意,在争议未决期间,学区必须提供这些服务。
如果您孩子为区域中心客户,则您有权申请举行个人项目计划(Individual Program Plan,IPP)会议,讨论持续提供Part C服务。区域中心可以继续提供服务:(1) 直至您孩子满三岁后的下一学期开始时(当学区的特殊教育学前项目不在其中时);和(2)团队决定这些服务是必要的,直至恢复学前项目为止。[34 C.F.R. Sec.300.518(c); Cal. Ed.Code Sec.56505(d); 17 C.C.R.Sec.52112(f).]
(12.30) 在正当程序听审中,将发生什么?
听审由公正ALJ执行(ALJ应无个人或职业权益违背其客观性并应了解相关法律)。其必须聆听双方不同证人的证词,并审查所提交的证据。其必须在您或服务机构申请正当调解或听审起30日内,向您发送一份书面决定(包括事实结果)。[17 C.C.R.Sec.52174.]
关于DDS就正当程序和申诉程序所编制的信息,以及父母权利和职责方面的一般概述,请访问http://dds.ca.gov/EarlyStart/docs/Parents_Rights_Guide_Sum_Eng.pdf.。另请参见第6章 – 正当程序/合规程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