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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权利和职责 第3章 资格标准信息
(3.1) 哪些人有权接受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
您可以在州教育部(State Board of Education)采用的法规中查找到加州特殊教育资质标准。参见Title 5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C.R.)Sec.3030.该法规于1983年3月2日生效。这是加州首次拥有统一州际范围的特殊教育资质认定政策。该标准并行考虑“残障儿童”认定方面的联邦指导。[3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Sec.300.8.]州法律项下的资质标准应联邦指导项下的资质标准的范围广。
联邦和州法规确定了适用于3-22岁希望获取特殊教育服务的所有学生的资质标准。要获得资质标准项下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权利,所进行的评估应证明学生的残障以不利方式影响其教育表现,并需要获得相应的特殊教育。州资质法规中所述的合格残障领域包括:
- 听力损伤;
- 听力和视觉障碍;
- 语言障碍;
- 视觉障碍;
- 严重肢体障碍;
- 因慢性或急性健康问题而导致的限制性力量、活力或警惕性问题(其他健康损伤);
- 孤独症;
- 智力残障;
- 严重情绪紊乱;
- 学习残障;
- 多种残障;
- 创伤性脑损伤; 和
- 耳聋。
[34 C.F.R. Sec.300.8; 5 C.C.R.Sec.3030.]
IEP团队(包括父母和合格专业人士)根据评估报告做出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资质方面的实际决定。必须向父母提供报告复本。[20 U.S.C. Sec.1414(b)(4) & (5); 34 C.F.R. Secs.300.306(a)(1) & 300.322(f).]学区必须确保:在做出安置决定中,父母为IEP团队的全程参与者。[34 C.F.R. Sec 300.327; Cal. Ed.Code Sec.56342.5.]
在最低年龄方面,儿童可以获得特殊教育服务,形式为从出生开始进行的早期干预服务。参见第13章 - 早期干预服务信息。三岁后,直至入学年龄,儿童可获得学前特殊教育。参见第12章 - 学前教育服务信息。
在最高年龄 (假设学生未从高中毕业【无正式毕业文凭】) 方面,学生可以在18岁继续享受特殊教育 [Cal. Ed.Code Sec.56026(c)(4)].在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19-21周岁的学生仍可以享受特殊教育:
- 在19岁时,一直在享受特殊教育;
- 不满足“熟练标准”;
- 未完成“规定课程”;或
- 未从高中毕业,无正式高中毕业文凭。
[34 C.F.R. Sec.300.102; Cal. Ed.Code Sec.56026(c)(4) &56026.1.]
“规定课程”为当地教育委员会就文凭或证书授予而采用的一套标准。[Cal. Ed.Code.Sec.56026.1.]该等课程包括学区规定的英文课程和学分、数学、阅读,等等。“熟练标准”用于测量学生在基本技能方面的能力,例如:阅读、书写和数学。
在学生年满22岁时,可继续获取特殊教育的时间,大部分取决于其年满22岁时所在的月份。如果学生出生日期在1月1日至6月30日,则其只能在截至6月30日之财年的剩余期限内有权获得相关计划,还可享受展期学年计划。如果生于7月、8月或9月且在传统学年日历内,则应平等对待,在截至6月30日的上一财年结束前,仍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计划。但是,如果学生生于7月、8月或9月且在全年学校日历内,则其可以结束现有期限,即便该期限延展入下一财年。生于10月、11月或12月的学生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直至其年满22周岁当年的12月31日,除非其在当前财年末另行完成其IEP。[Cal. Ed.Code Sec.56026(c)(4)]
(3.2) 我孩子必须为聋哑儿童才能获得听力损伤学生享有的特殊教育吗?
不是。如果满足耳聋或听力损伤一项标准,即可获得特殊教育。耳聋 为 一种严重的听力损伤,致使儿童无法通过听力处理其语言信息,不管是否在放大的情形下,都会以不利方式影响儿童的教育表现。[34 C.F.R. Sec.300.8(c)(3), 5 C.C.R.Sec.3030(b)(3)].听力损伤为一种听觉障碍,不管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的,均会以一种不利方式影响儿童的教育表现,但听力损伤并不包括在耳聋的定义范围内。[34 C.F.R. Sec.300.8(c) (5); 5 C.C.R.Sec.3030(b)(5).]
(3.3) 县(或区)设有耳聋/盲人儿童计划。我的孩子是否必须为聋哑和盲人儿童才适合特殊教育计划?
不是。如果您孩子患有听力和视觉障碍并造成严重的交流、发展和教育问题,且不适合患有听力损伤或视觉障碍的儿童计划,则其可享受该计划。[34 C.F.R. Sec.300.8(c)(2); 5 C.C.R.Sec.3030(b)(2).]另一方面,如果患有视觉和听力损伤的儿童可获得适用于患有一项问题的计划,则无需将该儿童安置在适用于患有两项问题儿童的计划内。
(3.4) 具有语言障碍学生的资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如果满足下述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具有语言障碍的学生可以获得特殊教育服务:
- 发音障碍,减少可理解性,严重干扰交流能力,并吸引不利关注。学生的发音能力必须低于就其年龄或发展水平所预期的能力,不仅仅表现在异常吞咽模式;
- 异常音,其特征为持续、缺陷性语音质量、音调或音量;
- 流畅性紊乱,其中口头表达流程,包括速度和节奏,以不利方式影响学生和倾听者之间的交流;
- 语言障碍,其中在学生满足下述一项标准时,学生拥有表述或感受性语言障碍: </114
- 得分至少1.5标准差,低于平均数,或低于7%,针对年代或发展级别,且涉及如下语言开发领域一项或多项中的两项或多项标准测试:形态、句法、语义或语用;或
- 得分至少1.5标准差,低于平均数,或低于7%,针对年代或发展级别,且涉及(A)节所列开发领域一项或多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标准测试,并展示不当或不充分表述或感受语言的使用(基于最低50发言能力的代表性自发或启发性语言样本)。 必须记录或转录和分析语言样本,并将结果包含在评估报告内。如果学生无法编制本样本,则语言或听力专家必须将无法获得50语言能力样本的原因和为引出样本而所做尝试的内容形成文件。
(5) 听力损失,导致语言障碍。[34 C.F.R. Sec.300.8(c)(11); 5 C.C.R.Sec.3030(b)(11).]
当标准化测试不适用于学生时,可通过代替方式决定预期表现水平。 [5 C.C.R.Sec.3030(b)(10)(B)(2).]
(3.5) 学区向具有视觉障碍的学生提供服务。 是否限于盲人学生?
不是。“视觉障碍(包括视觉缺失)”指视觉损伤,即便在纠正后,仍会对儿童的教育表现造成不利影响。该术语包括局部失明和视觉缺失。[34 C.F.R. Sec.300.8(c)(13); 5 C.C.R.Sec.3030(b)(13).]
(3.6) 在身体残障基础上,特殊教育资质标准是什么?
根据加州法律,患有“严重肢体障碍”的儿童适合特殊教育。严重肢体障碍为一种影响学生教育表现的障碍,包括先天异常引起的障碍、疾病引起的损伤(例如:小儿麻痹症、骨结核),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伤(例如:大脑麻痹、截肢、骨折或引起挛缩的烧伤)。[34 C.F.R. Sec.300.8(c)(8).][5 C.C.R.Sec.3030(b)(8).]
(3.7) 基于健康状况,特殊教育资质标准是什么?
儿童可能适合“其他健康损伤”类下的特殊教育。这意味着:学生具有有限的力量、活力或警惕性,包括对环境刺激具有较高的警惕性,从而因慢性或急性健康问题导致教育环境方面有限的警惕性。这种健康问题包括:哮喘、 注意力缺乏症(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ADD)或注意力缺乏多动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糖尿病、癫痫、 心脏状况、血友病、铅中毒、白血病、肾炎、风湿病、黑里克氏贫血和图雷特综合症;以及以不利方式影响儿童的教育表现。[34 C.F.R. Sec.300.8(c)(9) 5 C.C.R.Sec.3030(b)(9)]
(3.8) 学区如何确定儿童患有孤独症或孤独症等紊乱?
IEP团队可以决定:如果儿童患有发展性残障,严重影响口头和非口头交流和社交互动且在三岁前表现明显,进而影响儿童的教育表现,则认定学生满足联邦和州孤独症类型项下的资质标准。与孤独症相关的其他特征包括:重复性活动和刻板性运动、对环境变化的抵抗,或日常活动变化,以及对敏感经历的异常反应。三岁后存在孤独症特征的儿童,如果满足这些标准,则认定患有孤独症。如果儿童的教育表现因儿童具有情绪紊乱而受到不利影响,则孤独症不适用。[34 C.F.R. Sec.300.8(c)(1); 5 C.C.R.Sec.3030(b)(1).]
要符合该类型项下的特殊教育资质,则您的孩子无需满足孤独症的医学定义,而仅仅是教育定义。同样,符合孤独症的医学定义并获得医学诊断,并不能确保您的孩子符合特殊教育服务,前提是:其满足联邦或州孤独症资质标准。
(3.9) IQ得分是否为基于智力残障的特殊教育资质的唯一基础?
不是。要让学生符合该类型项下的资质,其必须证明:
- 适应行为(儿童在与他人的适龄活动中,有效行事的能力)障碍,以及
- 严重低于平均一般智能水平
在发展期间,两项均证明其现行教育表现,且以不利方式影响其现行教育表现。[34 C.F.R. Sec.300.8(c)(6); 5 C.C.R.Sec.3030(b)(6).]适应行为指适龄行为,其能使学生在每日生活活动中,独立生活,成功行事并能与他人正常互动。
鉴于 Larry P. v. Riles 案件,加州教育部(California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CDE)禁止学区使用标准化IQ测试来决定适用于所有非洲裔美国学生的特殊教育资质。因此,学区应利用替代评估方法避免使用IQ得分,来确定非洲裔美国学生的特殊教育资质。参见第2章 - 评估信息。
(3.10) 情绪紊乱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如果学生在长期在标示级别内(以不利方式影响其教育表现),表现出如下一项或多项特征,则学生适合情绪紊乱资质:
- 无能力学习,且无法根据知识、感受或健康因素进行解释;
- 无能力与同事和老师建立或维持令人满意的人际关系;
- 多种情形下展现出正常情形下的不当行为或感受类型;
- 一般普遍性不悦或抑郁心情;和
- 发展与个人或学校问题相关的身体症状或恐惧取向。
[34 C.F.R. Sec.300.8(c)(4); 5 C.C.R.Sec.3030(b)(4).]
无需对您的孩子进行情绪紊乱 诊断,或满足情绪紊乱的临床精神健康定义,来判定是否符合情绪紊乱类型项下的特殊教育资质。联邦和州关于情绪紊乱的特殊教育资质标准为学生必须满足特殊教育服务资质的唯一标准。
该术语“情绪紊乱”具体包括精神分裂症,但不包括患有社会不适应症的学生。[5 C.C.R.Sec.3030(b)(4).]法律并未解释“社会不适应症”的意义,因而引起混淆。“情绪紊乱”不是一种公认的精神病诊断条件,学生并无需具有精神病标签或诊断,以满足情绪紊乱资质。
(3.11) 我的孩子被诊断患有行为紊乱症状,例如:对立性反抗疾患。其是否满足特殊教育资格?
行为紊乱或对立性反抗疾患并非特殊教育资质的一种。但是,学生仍然具有相关资质类型项下的特殊教育资格,例如:特定学习残障(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y,SLD)、情绪紊乱(emotional disturbance,ED),或符合其他健康损伤(Other health impairment,OHI)项下的特殊教育资质,例如:注意力缺乏症(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ADD)或注意力缺乏多动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因此,如果学生患有严重或长期行为问题,则应在与学生疑似残障相关的所有领域内进行评估,以确定学生是否适合特殊教育资质。如果学生不符合特殊教育资质,则应编制第504节计划。 美国加州民权办公室(U.S. Office for Civil Rights,OCR)明确规定:学校必须组建一支评估团队,就具有紊乱症状(例如:ADD/ADHD和强迫症)的儿童(即便儿童不符合特殊教育资质)是否符合第504节资质规定作出决定。[Manteca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30 IDELR 544, 1998.]
(3.12) 患有注意力缺乏症(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ADD)或注意力缺乏多动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 的儿童是否符合特殊教育服务资质?
是的。法律明确认定ADD和ADHD作为符合其他健康损伤(other health impairment,OHI)条件的范例类型,前提是:满足该等资质类型的其他标准。 OHI的定义扩展了该术语“有限能力、活力或警惕性”,以包括“对环境刺激的提高性警惕”,并将ADD/ADHD作为符合资质的慢性病范例。 但是,注意力缺乏症(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ADD)或 注意力缺乏多动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诊断单独一项并无法足以让学生满足特殊教育服务资质。在进行规定的综合评估后,IEP团队必须决定:学生满足某个资质类型——即:学生患有某种症状(例如:ADD/ADHD),且该等症状亦必须以不利方式影响您孩子的教育表现。患有ADD/ADHD的学生亦可符合“特定学习残障”类型或“情绪紊乱”类型的资质。[34 C.F.R. Sec.300.8(c)(9); Cal. Ed.Code Sec.56339(a); 5 C.C.R.Sec.3030(b)(9).]关于“不利影响”方面的信息,请参见问答28。
(3.13) 特定学习残障的资质标准和评估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特定学习残障为一种或多种基本心理程序中的紊乱,其中涉及:了解或使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可以证明自身无法完美倾听、思考、讲话、阅读、书写、拼写或进行数学运算。基本心理程序包括:注意力、视觉处理、声音处理、感知运动能力、认知能力,例如:联想、概念化和表达。该等残障包括:知觉残障、脑损伤、轻度脑障碍、诵读障碍、计算障碍、书写障碍和发展性失语。该等残障不包括:主要由视觉、听力或运动残障、智力残障或情绪紊乱,或环境、文化或经济不利引起的学习问题。[5 C.C.R.Sec.3030(b)(10)(A).]但是,特定学习残障包括:视觉功能范围内的残障,其导致视觉知觉或视觉运动残障。[Cal. Ed.Code Sec.56338.]
特殊教育资质中的特定学习残障类型是特殊教育学生最大的类型,就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学区用以做出该决定中使用的评估程序而言,也是最复杂的类型。
在加州,学区通常使用“差异模型”确定学生是否患有特定学习残障。 在该方法中,必须确定学生在其智力和口头表达、听力理解、书面表达、基本阅读能力、阅读理解力、数学计算或数学推理方面所取得成绩之间存在严重差别。[5 C.C.R.Sec.3030(b)(10)(B).]联邦特殊教育法律允许学区使用另一种评估方法,即:“科学、研究基础干预反应模型”或“干预反应(Response to Intervention,RTI) 模型”来确定学生是否适合学习残障特殊教育。[34 C.F.R. Sec.300.309(b).] 联邦法律禁止各州要求学区仅使用差异模型,并要求各州应允许其学区使用RTI模型。[34 C.F.R. Sec.300.307(a).]鉴于联邦法律,加州法律允许学校使用差异模型或RTI模型来确定学生是否患有特定学习残障。[Cal. Ed.Code Sec.56337(b)-(c).]在您同意该类型下适合您孩子的特殊教育评估前,请确保您知悉并理解您的学区使用哪种方法来做出该决定。
(3.14) 确定学生是否患有特定学习障碍的差异模型如何运作?
在确定学生是否在其智力和口头表达、听力理解、书面表达、基本阅读能力、阅读理解力、数学计算或数学推理方面所取得成绩之间存在严重差别中,学区必须评审就学生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在做出该决定时,不得使用单一分数或分数结果或测试或程序结果作为唯一决定因素。
通常使用标准化能力和成绩测试。如果学生的成绩得分大大低于其能力得分,则表示学生具有该模型下适用于特殊教育资质的严重差别。
作为评估的一部分,评估人应将来自学习和认知测试的原始得分转为百分制得分,然后进行对比。如果存在20-22分差别(1.5标准差别),则明确表示学生具有学习残障。必须通过其他评估信息,例如:来自其他测试的信息、量表、文书、观察和工作样本,来确认该差别。[5 C.C.R.Sec.3030(b)(10)(B).]
有时,不得将标准化测试用于特定学生,例如:将IQ测试用于非洲裔美国学生。在该等情形下,必须使用另一方法来衡量能力和成绩之间的差别。评估计划中必须规定替代性评估方法。父母必须在执行测试前签署该等评估计划。[5 C.C.R.Sec.3030(b)(10)(B)(2).]
如果标准化测试未显示能力和成绩之间存在严重差别,则IEP团队仍可认定存在严重差别。IEP团队必须编制学生报告,其中应描述其中存在差别的基本心理程序、差别程度,以及用于确定差别的基础和方法。该等报告必须包括来自测试、父母、学生老师、学生观察,以及学生课堂表现和工作样本的信息。但是,有限的学校经历或不良学校出勤率不能作为严重差别的主要原因。[5 C.C.R.Sec.3030(b)(10)(B)(3) & (4).]
(3.15) 何为 “干预反应(Response to Intervention,RTI) 模型” 以及其在确定我孩子是否患有特定学习障碍中所起的作用?
干预反应(Response to Intervention,RTI) 模型为一种多层级方法,可早期识别和支持具有学习和行为需求的学生。 RTI程序起始于一般教育教室内所有儿童的高质量教学以及普遍筛选。理想的情况下,RTI为一种校际教学和评估程序,用于协助所有学生。
RTI也是一种学生评估方法,用以确定学生是否符合特定学习障碍类型下的特殊教育。联邦和州法律允许校区使用RTI模型,向教室内的学生提供教学和辅导,并帮助识别其在特定学习障碍项下的特殊教育资质。[34 C.F.R. Sec.300.309(b); 34 C.F.R. Sec.300.307; 5 C.C.R Sec.3030(b)(10)(C)(2)(i).]特殊教育法律并未定义RTI。 但是, 通常,RTI服务包括附加关注和监督、小组指导和个人指导。RTI评估/指导可能会持续数月。即便学区使用RTI评估方法,其仍必须遵守所有联邦和州评估要求和时限。
(3.16) IEP团队使用哪些附加资质标准来决定儿童是否患有特定学习残障?
使用RTI评估模型和/或严重差别评估程序的学区可以查明:如果认定学生未达其年龄或在下述一项或多项领域内满足州批准的等级标准,即便学生接受适合其年龄或州批准级别的学习体验和指导,则学生患有特定学习残障。所述领域包括:口头表达、听力理解、书面表达、基本阅读能力、阅读流畅度、阅读理解、数学计算,以及数学问题解决。
IEP团队必须查明:
(1) 基于学生如何响应科学、研究基础的干预(RTI),学生在上述所列的一项或多项学习领域内,未取得充分进步,满足其年龄或州批准的级别标准;或
(2) 学生展示出与其年龄、州批准的级别标准,或智力发展相关,表现和/或成绩方面的优势和劣势模式,由做出特定学习残障资质决定的人员决定,并涉及如下决定,即:通过使用符合联邦特殊教育法律学生评估要求的评估方法确定其是否具有特定学习残障;和
(3) 尽管存在适当的学习经历和指导,但不充分成绩以及在上述科学、研究基础干预的响应上所取得的不充分进步,并不是视觉、听力或运动残障的主要结果;亦不是智力残障、情绪紊乱、文化因素、环境或经济不利或有限英语熟练度的主要结果。
为确保上述学习成绩不良并非因缺少适当的阅读或数学指导造成,做出特定学习残障资质决定的人员必须确定:在将儿童转交特殊教育评估前,合格人员在常规教育中对儿童进行了适当指导。必须具有按照合理间隔进行重复成绩评估的证明文件,其中,应反映在指导期间对学生进度做出的正式评估,并向学生父母提供该等文件 最后,在决定学生是否具有特定学习残障中,学区必须观察学生在其学习环境中的表现,包括在常规课堂环境中的表现。如果儿童过于年轻而无法上学或离开学校,则合格人员必须在适龄环境中对儿童进行观察。
即便学区使用RTI评估方法,其仍必须遵守联邦和州评估要求。
[34 C.F.R. Sec.300.309(a)(2)(i); 5 C.C.R.Sec.3030(b)(10)(C).]
(3.17) 根据学习残障资质标准,某些儿童是否会处于不利地位?
是的。当学区选择使用差别模式时,在幼儿园和二年级期间的儿童,由于适用于这些年级的成绩测试通常不会显示儿童的困难,因此难以获得资质。此外,智力低于平均水平的儿童亦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很难发现在能力和成绩之间存在“严重差别”。另一方面,根据这些标准,很聪明的儿童更有可能显示在其学习表现和其潜力之间存在差别。
(3.18) 学生必须在学习上落后两年方可视为学习障碍,从而适合特殊教育吗?
不是。关于学习残障或任何其他残障,并无任何联邦或州资质标准参考,要求学生在学习上落后两年。如果学区使用差别模型,则必须对比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其能力级别,而非其他学生的能力级别。[34 C.F.R. Secs.300.8(c)(10), 300.309(a)(1) & (2); 5 C.C.R.Sec.3030(b)(10)(B).]
(3.19) 能否仅基于智力水平而拒绝天才学生的(适用于特定学习残障的)特殊教育资质?
不能。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 Clarification Letter(特殊教育计划办澄清函)(1992年1月14日)规定:
Part B 和Part B法规 在确定Part B服务资质中,并未 规定基于智力水平的例外情形……所有儿童,除了法规中明确排除的儿童外(与智力水平无关), 均可视为患有特定学习残障,前提是:他们满足相关资质要求 [18 IDELR 683.]
此外,学区并未仅在充分级别基础上否认特殊教育资质评估。级别仅是学生残障对学生学校表现所产生的教育影响的一个评定指标。
(3.20) 3-5岁儿童的资质标准包括哪些?
学龄前儿童的资质标准与学龄儿童的标准相同。要满足特殊教育资质,儿童必须满足如下一种残障条件:
- 孤独症;
- 聋盲;
- 耳聋;
- 情绪紊乱;
- 听觉障碍;
- 智力残障;
- 多种残障;
- 畸形缺陷;
- 其他健康受损(例如:注意力缺乏症(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ADD)、注意力缺乏多动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图雷特综合症、吞咽障碍、胎儿乙醇综合征、两极型异常,或其他有机神经错乱,参见Fed.Reg. Vol. 71, No. 156, p. 46550);
- 特定学习残障;
- 语言障碍(涉及语音、流畅度、语言和发音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 创伤性脑损伤;
- 视觉障碍;或
- 所确定的医学残障(残障医学状况或IEP团队确定的具有高特殊教育和服务需求可预测性的先天症状)。
[34 C.F.R. Sec.300.8; 5 C.C.R.Sec.3030; Cal. Ed.Code Sec.56441.11.]
除具有一项或多项合格状况外,儿童还必须需要特定指导或服务来满足特殊教育资质,在无IEP团队确定的现行监督或支持前提下,还必须具有在家中和/或学校内因改变常规环境而无法满足的需求。[Cal. Ed.Code Secs.56441.11(b)(2) & (3).]
如果不满足资质标准且其教育需求主要由如下原因造成,则儿童不符合特殊教育和服务资质:
- 不熟悉英语;
- 暂时肢体残障;
- 社会适应不良;或
- 环境、文化或经济因素。
[Cal. Ed.Code Sec.56441.11(c); 参见第13章 - 早期干预服务信息。]
(3.21) 如果我的孩子仅需要某些相关服务,比如:语言治疗,但并不需要特殊教育指导,我的孩子是否满足特殊教育资质?
不满足。联邦法律明确规定:除满足一种残障类型外,学生还必须需要一定程度的特殊教育指导。[34 C.F.R. Sec.300.8(a)(2)(i).]此外,加州法规规定:如果评估结果“证明儿童残障……在一种计划项目中需要特殊教育”,则儿童符合特殊教育资质。[5 C.C.R.Sec.3030(a).]基于这些规定,如果儿童仅需要某些相关服务,则儿童不符合特殊教育资质。但是,在确定儿童资质中,学区必须对疑似残障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儿童对相关服务的需求(例如:语言治疗或职业/身体治疗)将会触发怀疑是否存在基本残障,就此,学区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儿童是否属于某种合格类型。同样,在推荐合格儿童退出特殊教育前,学区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儿童是否适合其他类型的残障标准。
(3.22) 如果我家移往新学区,我的孩子是否需要新学区再次进行特殊教育资质评定?
不需要。当学生从某一加州学区转入另一学区时(在同一学年内,该学区未执行相同的本地计划),则新学区必须确保:立即向学生提供与先前学区的先前批准IEP内所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其中,应与父母协商,协商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在30天内,新学区必须采用先前批准的IEP,或编制、采用和实施新IEP。新学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立即从其原来的学区获得该学生的记录,以促进学生尽快实现过渡。 [Cal. Ed.Code Secs.56325(a)(1) & (b)(1).]
当学生从某一加州学区转入另一学区时(在同一学年内,该学区执行相同的本地计划),则新学区应立即继续向学生提供与先前学区现有批准的IEP所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除非父母和学区同意编制、采用和实施符合联邦和州法律的新IEP。[Cal. Ed.Code Sec.56325 (a)(2).]
当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从加州外的某个学区转入另一学区时,则新学区应向学生提供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包括与先前批准的IEP内所描述服务类似的服务,其中,应与父母协商,直至学区执行评估(如学区认为必要),编制符合联邦和州法律的新IEP。[Cal. Ed.Code Sec.56325 (a)(3).]
(3.23) 如果我的孩子不满足特殊教育资质,则我的孩子能否获得第504节服务,以解决其教育问题?
具有学习问题的儿童仍可能因不符合特殊教育资质类型和/或其学习需求不足以使其符合特殊教育资质而不符合特殊教育服务享受资格。通常涉及具有活动过度、诵读障碍、广泛性发育障碍、图雷特综合症、强迫症、品行障碍、对立性反抗疾患或 ADD/ADHD的儿童。 在这些状况中,特殊教育资质标准中仅明确提及ADD/ADHD和图雷特综合症。
但是,该等儿童可以适合联邦反歧视法律项下的某些特殊服务和计划修改——用于合理调整学生的状况,以便满足学生的需求,如同满足无残障学生的需求。该等法律通常称为1973年康复法第504节。[29 U.S.C. Sec.794; 34 C.F.R. Secs.104.1 实施法和如下规定。]
第504节资质并不基于残障的分类分析(除了:某些状况,例如:ADD/ADHD,经常认定为第504节合格状况)。将向在机能方面具有残障的学生提供第504节保护。 该等学生:
- 具有身体或精神残障,严重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例如:学习和注意力);
- 具有该等残障记录;或
- 具有该等残障。
[34 C.F.R. Sec.104.3(j).]
为第504节调整和/或服务之目的,如果您的孩子不具有某种残障,则您可以就该等决定提出申诉。本地教育机构负责安排第504节听审程序。本地教育机构所选听审官员必须独立于本地机构。例如,听审官员可以为来自另一学区、县教育办公室或特殊教育本第计划区域的特殊教育管理员——只要无利益冲突即可。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CR)管理和执行第504节教育保护。如果您认为您的孩子不享有第504节项下的权利,则您可以向Office for Civil Rights提出申诉,地址:
San Francisco Office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50 United Nations Plaza
San Francisco, CA 94102
电话:415-486-5555
传真:415-486-5570; TDD: 800-877-8339
参见第6章,正当程序/合规申诉信息。亦可参见第16章 - 第504节和残障歧视信息。
当您将您的孩子提交特殊教育资质评估时,您的转介函应包括一项申请——根据1973年康复法第504节(“第504节”)对您的孩子进行评估,以确定您的孩子是否有资格享受该等法律项下的各项服务。如果合格,学区应提供合理的调整和/或服务,包括特殊教育服务,以便让您的孩子从学校处受益(如同无残障学生一样)。 如果您的孩子不满足特殊教育/IEP资格,或在特殊教育项下,因故未提供该等调整和/或服务,则该等调整和/或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OCR Memorandum, Letter to Veir, 19 IDELR 876 (April 29, 1993).]
(3.24) 如果学生仅适合第504节项下的服务,则其能否接收特殊教育服务?
是的。OCR Memorandum (1993年4月29日)列述了该问题:根据第504节规定(非IDEA)患有残障的儿童是否有权获得特殊教育服务?
是的。 如果儿童患有第504节规定的残障,则该儿童有权获得安置团队认定为必要的特殊教育服务。[19 IDELR 876.]
学区通常并不知悉该OCR法律解释。如果您认为您的孩子需要特殊教育服务,以接收FAPE,则您应在会议前通知504计划团队上述备忘录。
(3.25) 我孩子正在逐级进步。其是否仍然适合特殊教育?
是的。只要儿童满足一项资质类型并需要特殊教育,则该事实——在无特殊教育的前提下,儿童从一级升到另一级——并不表示儿童无权获得免费的适当公共特殊教育。[34 C.F.R. Sec.300.111(c)(1).]
(3.26) 学区能在我孩子残障基础上限制我孩子所接收的服务吗?
学校不得做出如下假设:某些残障仅以某些方式影响学生。例如,将向具有畸形缺陷的学生提供的服务限制在适应身体教育范围内。残障程度和影响个人的方式均有所不同。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决定必须基于各儿童的特定需求。[34 C.F.R. Secs.300.39 & 300.320(a)(2)(i)(A); Cal. Ed.Code Secs.56031(a) & 56345(a)(2)(A).] 残障儿童为接收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而所需的服务和安置必须基于儿童的特定需求,而非儿童的残障情况。[34 C.F.R. Secs.300.39 & 300.324(a).]
(3.27) 我的孩子满足某种资质类型项下的特殊教育,但不存在影响其学习的其他问题。学区亦必须明确其他学习需求吗?
是的。联邦法律要求学区评估与学生残障相关的所有方面。评估必须“全面,足以识别儿童的所有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需求,不管是否普遍关联儿童确定存在的残障类型。”[34 C.F.R. Sec.300.304 (c)(4), (6); Cal. Ed.Code Sec.56320(f).] 例如,在特定学习残障基础上,学生可能满足特殊教育资质,但是,也可能患有注意力缺乏症(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ADD)。学校亦必须在注意力挑战性质和范围方面以及是否需要必要干预方面,对儿童进行评估。 [Corona-Norco Unified School Dist., SN 1137-98, 30 IDELR 179.] 只要学生满足某种资质类型项下的特殊教育资格,则在设计IEP中,IEP团队必须将学生的特定需求(例如:行为、语言或交流需求)考虑在内。[34 C.F.R. Sec.300.39.]
(3.28) 多种特殊教育资质类型规定:学生的状况或残障“以不利方式影响教育表现”。该术语为何意?
联邦和州法律均未定义该术语——“以不利方式影响教育表现”。因此,对解释该术语的法院案例进行评审,以便理解其应用方式。法院已解释该术语,即:在无某些服务的前提下,如果孩子的状况阻止其执行学习和非学习任务和/或与无残障儿童一起获得教育,则视为以不利方式影响教育。[Yank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ramm, 93 F.3d 1369 (8th Cir.1996).]
/…,因为如无这些服务,在记笔记、完成任务、及时上课和携带书本上课中,将会存在一定困难。同一法院认定,因为学生是计划升入高等院校的,如果缺少这些服务,以及特殊教育过渡服务(驾驶员教育、自我倡导,以及独立生活能力),其畸形缺陷将会以不利方式影响其中学后教育的教育目标。
在加州,行政听审办公室业已认定不佳级别为教育表现不利影响的一种主要指标。[Lodi Unified Sch.Dist., SN 371-00; Capistrano Unified Sch.Dist., SN 686-99, 33 IDELR 51; Ventura Unified Sch.Dist., SN 1943-99A; Murrieta Valley Unified Sch.Dist., SN 180-95, 23 IDELR 997.]听审办公室还认定:如果引起不佳学校出勤率,则该状况会以不利方式影响教育表现。[Sequoia Union High School District, SN 1092-95.]对教育表现的不利影响还包括不佳级别和学业落后。[Enterprise Elem.Sch.Dist., SN 1055-89.]此外,如果学生的状况引起在校级别和行为下滑,则会对教育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Sierra Sands Unified Sch.Dist., SN 1367-97, 30 IDELR 306.]
很多学校严格基于级别或儿童的标准化测试得分来评估:儿童的状况是否对其教育表现产生不利影响。尽管级别和标准化测试得分可作为教育表现的一个衡量标准,但法律和法院将采取一个更广的观点。 在确定儿童的教育表现是否受到儿童情绪状况的不利影响时,加州联邦上诉法院要求:亦应考虑学生在行为和情绪发展方面的需求。[County of San Diego v. California Special Education Hearing Office, et al., 93 F.3d 1458, 1467 (9th Cir.1996).]尽管存在某些学生测试(例如:标准化测试),法律并未规定不佳标准化测试分数,以此查明对教育表现的不良影响。 法院确认,儿童的教育需求包括学习、社交、健康、情绪、交流、身体和职业需求。[Seattle School Dist.No. 1 v. B.S., 82 F.3d 1493, 1500 (9th Cir.1996).]
联邦教育法律亦区分了教育表现和学习表现之间的差别,并确定:教育表现范围更广。例如,学校必须在所有疑似存在残障的领域对儿童进行评估。[20 U.S.C. Sec.1414(b)(3)(B).] 联邦法规定义了这些领域,包括:健康、视力、听力、社交和情绪状况、一般智力、学习表现、交流状况,以及运动能力。[34 C.F.R. Sec.300.304(c)(4).]学习表现仅仅是儿童评估的一个方面。国会(Congress)和加州议会(California Legislature)在编制相关条件的定义时,本可以使用狭义的“学习表现”,在如下资质类型下判定儿童,例如:情绪紊乱、其他健康损伤(Other Health Impaired,OHI)、畸形缺陷、智力残障、语言障碍、视觉障碍、听力损伤、耳聋。
但是,他们并没有。在这些资质定义中,国会(Congress)和加州议会(California Legislature)使用范围更广的“教育表现”术语。除了年级和标准化测试分数外,学校还必须考虑儿童的情绪、健康或其他条件如何以不利方式影响其在社交、行为和其他方面的非学习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