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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权利和职责 第6章 正当程序/合规程序信息
(6.1) 什么是正当程序听审?
当残障学生的家长和学区对学生的资质、安置、项目需求或相关服务存在异议,则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正当程序听审。在听审中,双方应通过传唤证人和提交支持其立场的报告和评估,提交其证据。行政法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 决定哪一方的证人和文件是正确的,以及哪些项目是适当的。通常,正当程序听审并不适合合规申诉程序所提出的各项事宜。
(6.2) 什么是合规申诉?
当学区违反特殊教育法或程序时,相关家长、个人、公立学区或组织可以向加州教育部 (California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CDE) 提出申诉。违法
举例:
- 未能实施个別化教育计划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
- 未能评估或将学生转介至特殊教育;
- 未能遵守评估和转介时限;
- 未能通知家长举行 IEP 会议;或
- 未能执行正当程序听审决定或调解协议。
来自 CDE 的调查人负责调查相关主张,并就学区是否不遵守法律或学生 IEP 做出书面决议。如果学区被查明不合规,则应责令学区遵守相关规定。此外,CDE 可以责令学区提交一份“纠正措施计划” —— 描述学区所采取或将要采取之措施的文件,以确保问题不会复发,同时描述采取这些措施的时限。CDE 必须批准或修改该计划。
(6.3) 合规申诉和正当程序听审之间存在哪些区别?
尽管人们经常混淆合规申诉和正当程序,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为:
- 关于学生 IEP 的内容或在何地实施 IEP,如发生异议,则可以申请正当程序;但是
- 当学区未能遵守特殊教育法或程序或未实施明确写入学生 IEP 之内容时,可以提出合规申诉。
换言之,正当程序涉及有关学生计划应包含的内容或 IEP 实施地点存在的异议,而合规申诉则涉及学区未能遵守相关规则或未能实施 IEP 内书面所协议之内容。
(6.4) 哪些人可以提出合规申诉?
任何个人、公立机构或组织(例如:家长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诉。[Title 5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C.R.)Sec.3200(c).]申诉可涉及某一名学生、一组学生或您认为违反联邦或州特殊教育法的当地学区政策。如果申诉涉及多名学生,则 CDE 可以将其称为“多人”申诉。尽管法令并未如此规定,但教育部可以要求在申诉中指定多名学生。
(6.5) 何时应直接向 CDE 提出合规申诉 ?
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特殊教育合规申诉不再属于统一申诉程序 (UCP) 范畴。特殊教育合规申诉有其自己的规定,目前载于 C.C.R. 第 5 章第 3200 至 3205 节。
根据新的规定,您可以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直接向 CDE 提出合规申诉:
- 违反联邦或州特殊教育法。
- 地方教育局 (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LEA) 或其他公立机构违反了关于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的和解协议条款。[这不包括关于和解协议中律师费规定的主张。]
- LEA 或其他公立机构未能或拒绝执行该 LEA 或其他公立机构应遵守的正当程序听审令。
- 申诉者声称,Cal. Gov. Code Sec. 7570 [通常简称“AB 3632”或“第 26.5 章”]中指定的公立机构(LEA 除外)未能或拒绝遵守适用于该公立机构且关于向残障人士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的法律或法规。
申诉者声称,一些事实表明,人身安全问题妨碍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
[5 C.C.R.Sec.3201(a)-(c).]如果您的情形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您应明确要求 CDE 调查您的申诉。参见样函- 合规申诉,附件部分 – 附件 I。您应识别上述所列与您的情形最相似的情形。您应在您的申诉函中提及具体的情形。由于(1)- (5)项涉及可提出合规申诉的多数情形,您应能识别适合您情形的项目。
在您的申诉函中概述您提出申请的各项原因。您所述的原因可能不完全符合上述标准。但是,这不应阻止您(至少可以)提出相关申请。CDE 将决定接受您的申诉(直接进行州调查)或将您的申诉转介至您所在学区进行当地调查。
(6.6) 我如何向 CDE 提出合规申诉?
您可将合规申诉函邮寄、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Complaint Investigation Unit Special Education Division
California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430 N Street, Suite 2401
Sacramento, CA 95814
传真:916-327-3704
电子邮件:speceducation@cde.ca.gov
您应详细描述您的情形,包括违反哪部分法律以及您申请的依据。您可能不了解所违反的具体法律章节。如果您对自己的情形进行充分描述,则申诉管理及调解小组 (Complaint Management and Mediation Unit) 应根据您的特定情形匹配正确的法律章节。如果您孩子的 IEP 或其他文件涉及您的申诉,则您应附加相关文件。参见样涵- 合规申诉,附件部分 – 附件 I。
(6.7) 如果我必须提出合规申诉申请,是否有任何时间 限制?
是。CDE 必须在您提出违反特殊教育法诉求后一年内收到您的申诉。
[34 C.F.R. Sec.300.153(c); Cal. Ed. Code Secs.56043(x) & 56500.2(b).]
(6.8) 在提出合规申诉后,将会发生什么?
根据联邦和州法律,CDE 拥有 60 个日历日(从收到申诉起算)执行必要的调查并解决该等申诉。[34 C.F.R. Secs.300.152(a)(1)-(5);5 C.C.R.Sec.3203(a).]在 CDE 收到您的申诉后,其必须审查该申诉,以决定其是否有管辖权。例如,CDE 将确保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发生在您提交申诉后的一年内。CDE 还将核实所指控的违规行为是否符合 5 C.C.R.Sec.3201 中的五种情形之一。
如果您的申诉涉及一项或两项简单的申诉事宜,则您可以在您的申诉中要求加速或通过“快速通道”进行调查。举例:(1) 您孩子的 IEP 规定他将获得交通工具,而巴士已有两天没来;(2) 您孩子的教师不参加他的 IEP 会议;(3) 您孩子的 IEP 规定他在一天的特定时间段有一名教学助理,而学校并未提供该助理;或 (4) 您孩子的校长已告知您,由于孩子在学校的表现,您不应将其带回。在提交申诉后,您也可以致电合规办公室,查明指定的申诉负责人,以提醒您的申请调查人和加速处理的理由。关于 CDE 特殊教育争议解决程序,参见 http://www.cde.ca.gov/ls/cs/k3/dispute.asp https://www.cde.ca.gov/sp/se/qa/cmplntproc.asp。
无论您是否提出快速申诉,如果您在发送申诉后 10 日内未收到 CDE 的答复,则您可以致电 800-926-0648 进行跟进。您也可以向 CDE 发送传真,传真号码:916-327-3704。
(6.9) CDE 如何调查您的申诉?
如果您和学区均希望调解该争议,则 CDE 必须提供调解程序。CDE 可以利用 6.41 中描述的行政听审办公室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OAH) 调解会议来调解合规申诉。[34 C.F.R. Sec.300.152(a)(3)(ii).]
如果有必要进行调查,则 CDE 应任命一名合规调查人,就您的申诉进行调查。合规调查人将与您联系,并给您机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交有关申诉中指控的额外信息。[34 C.F.R. Sec.300.152(a)(2).] 务必要向合规调查人提供为您的申诉提供支持的文件及其他信息。如果您拒绝向合规调查人提供文件或拒绝配合调查,CDE 可以驳回申诉。[5 C.C.R.Sec.3203(b).]
(6.10) 当 CDE 判定学区不合规时,会发生什么?
如果调查显示:学区未能遵守法律,则 CDE 可以要求采取“纠正措施”或开展技术援助活动。[34 C.F.R. Sec.300.152(b)(2).]
如果未纠正不合规行为,则 CDE 应采取进一步措施。相关措施包括:法院就某裁令进行的法律程序,其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或进行某项法律程序以恢复或停止州向违规的当地学区提供资金支持。[5 C.C.R.Sec.3205(a).]
如果 CDE 判定某学区未提供适当的服务,则其必须通过纠正措施来解决该等违规,解决受影响学生的需求,例如:补偿性服务或经济赔偿。联邦法规亦应在其纠正措施计划中要求 CDE“列述未来向所有残障儿童提供适当服务事宜。”[34 C.F.R. Sec.300.151(b)(添加斜体)。]
(6.11) 如果我不同意CDE的决定,我该怎么办?
在收到 CDE 的调查决定后 30 日内,您或学区可以要求教育厅长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 对该决定进行重新审议。教育厅长应在 60 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可以修订相关决定或纠正措施,或彻底拒绝该申请。在教育厅长重新审议之前,CDE 的决定维持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5 C.C.R.Sec.3205(a)-(e).]
(6.12) 如果 CDE 未直接干预,谁负责处理合规申诉?
如果您的申诉没有指控违反州或联邦特殊教育法的行为,您必须遵循统一申诉程序 (UCP)。UCP 涵盖许多不同类型的申诉,包括指控歧视、骚扰、恐吓或欺凌的申诉。[Cal. Ed. Code Sec.33315.]
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您可以要求 CDE 直接调查您的 UCP 申诉:
- 该申诉包括一项声称该学区未能遵守 UCP 申诉程序的指控。
- 您要求匿名进行,原因是如果您对该学区提出申诉,您会有遭到报复的危险,并将受到直接且不可弥补的伤害。
- 您声称,该学区未能或拒绝执行根据当地调查或当地调解协议或 CDE 上诉决定而生成的最终调查报告。
- 您声称,在您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该学区没有在申诉提交之日起 60 个日历日内对您的申诉采取行动。
- 您声称,您将因在学区范围内采取与州或联邦法律冲突的政策而受到直接且不可弥补的伤害。
这被称为“州直接干预”。CDE 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直接干预。[5 C.C.R.Sec.4650(a).]
如果 CDE 选择不直接干预,其必须立即将申诉发送给相关学区进行调查。
[5 C.C.R.Secs.4640(a)-(b).]此外,CDE 必须通过函件通知您:其已经转交该申诉,教育部申请以本地方式解决该申诉。如果您不同意本地调查结果,则该函件亦必须告知您相应的申诉程序。[5 C.C.R.Secs.4640(a)-(b).]
(6.13) 如何向我所在的当地学区提出合规申诉?
如果您的申诉不满足由 CDE 进行州直接干预的理由,则您应向您学区的学监或特殊教育主管发送该申诉。[5 C.C.R.Sec.4630(c).]
各学区必须拥有其书面申诉调查政策和程序(需由其教育委员会批准)。确保在您提出申诉前,申请获取您学区的申诉调查程序的副本。
您应详细描述您的情形,包括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您可能不了解所违反的具体法律章节。如果您对相关情形进行充分描述,则学区应根据您的特定情形匹配正确的法律章节。如果您孩子的 IEP 或其他文件涉及您的申诉,则您应附加相关文件。
如果您的申诉涉及歧视、骚扰、恐吓或欺凌,则必须在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诉,或从您最初知悉该等情形起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诉。如果您提出书面展期要求,则学区学监可以延展该六个月期限。[5 C.C.R.Sec.4630(b).]
(6.14) 学区如何执行调查?
在收到您的申诉后,学区有 60 天时间完成其调查。仅在您书面同意后,方可延展该期限。[5 C.C.R.Sec.4631(a).]
您和/或您的代表以及学区须有机会提交与该申诉相关的信息。根据您学区的政策和程序,调查可能包括您和学区工作人员会面并讨论申诉或相互询问或询问彼此证人的方式。[5 C.C.R.Sec.4631(b).]
在完成调查后,学区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其应包含事实认定、学区是否违规的决定、学区所要求采取的纠正措施(如果有),以及做出该决定的原因。该等决定亦应包括一项通知,告知您有向 CDE 提出上诉的权利,以及提出上诉中您必须遵守的各项程序。[5 C.C.R.Sec.4631(e).]
(6.15) 在开始正式调查前,学区能否试图调解(或以其他非正式方式解决)申诉?
是。学区可以编制一项调解程序或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程序,以便在展开正式调查前,以非正式方式解决相关申诉。除非您书面同意进行展期,否则,不得延展该调解或其他非正式程序用于解决相关申诉的 60 天时限。但是,调解或 ADR 并非该程序的必需部分。您可以放弃该步骤。[5 C.C.R.Secs.4631(f)-(g).]
(6.16) 如果我不同意学区的调查决定,将会发生什么?
您也可以直接向 CDE 提出上诉,以便在学区做出最终书面决定后 30 日内,对当地决定进行审查。[5 C.C.R.Sec.4632(a).]请注意,是从做出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而不是从您收到决定之日起。
在对学区决定提出上诉时,您向 CDE 提出的上诉必须列出以下申诉理由中的一条。
- LEA 未能遵循其申诉程序;
- 就申诉的指控而言,LEA 调查报告缺乏达成法律结论所必需的重要事实
认定; - LEA 调查报告中的重要事实认定没有实质证据的支持;
- LEA 调查报告中的法律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
- 在 LEA 判定不合规的情况下,纠正措施未能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法。
上诉必须提供一份申诉函原件的副本以及当地学区决定的副本。[5 C.C.R.Secs.4632(b)-(c).]
如果 CDE 判定学区未能解决您的一个或多个问题,则会将其转介回学区进行调查。学区必须对未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在 20 天内提出修正报告。
[5 C.C.R.Sec.4632(f).]
在 CDE 将该上诉通知学区后,学区必须在 10 天内将其调查文件的完整副本发送给 CDE。通常,CDE 应将其审查限制在本地调查文件范围内,但可以联系各方获得更多信息。如果教育部判定:学区的决定有“实质证据”的支持,并且,学区遵守了适当的申诉调查程序,则其将拒绝该等上诉。如果当地决定无实质证据支持,或未遵守所规定的程序,则 CDE 可以将该等申诉发回学区进行进一步调查,或在其文件内的证据基础上,发布一项决定或自行开展更多调查,并就该等申诉发布决定。[5 C.C.R.Sec.4633.]
(6.17) 如果加州儿童服务局 (California Children’s Services, CCS) 未能提供我孩子 IEP 中规定的服务,则我是否需要遵循不同的申诉程序?
如果您的申诉涉及 CCS 提供的服务,则您可以按照上述程序或根据机构间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申诉,以进行州直接干预。根据上述两种程序同时提出申诉,可促成做出快速决策。可向教育厅长(简称为“厅长”)或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部长(简称为“部长”)提出机构间申诉。[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Cal. Gov. Code) Sec.7585(a).]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1600 Ninth St., 4th Floor
Sacramento, CA 95814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430 N Street
Sacramento, CA 95814
在审查您的申诉前,相关机构希望查阅您孩子 IEP 的副本。在提交您的申诉时,应发送一份副本。
厅长和部长必须在收到申诉后 15 天内解决该事宜。其必须在会议后 10 日内,将会议决议的书面副本发送给您、当地学区以及相关机构。[Cal. Gov. Code Sec.7585(b).]
如果相关机构无法在 15 日内解决该事宜,则应将该申诉提交至行政听审办公室(简称为“OAH”或“听审办公室”)进行上诉。OAH 应审查该事宜,并在收到案件后 30 日内提交其判定结果。OAH 决定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Cal. Gov. Code Secs.7585(c)–(e).]
在根据第 7585(a) 节提出申诉时,如果受争议影响的学生此前一直接受某项服务,则该学生在争议解决之前必须获得这项服务。[Cal. Gov. Code Sec.7585(f).]
(6.18)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能否也提出合规申诉?
是。当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已试图帮助家长或特殊教育学生获得适当的特殊教育服务时,他们(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使用申诉程序来解决他们从其上级那里遇到的问题。学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或试图利用其职权或影响力来恐吓、威胁、胁迫或试图恐吓、威胁或胁迫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教师、相关服务提供者、专业人员助手、助理、承包人或下属人员),旨在干涉该人协助特殊教育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为该学生获得相关服务或便利。[Cal. Ed. Code Sec.56046(a).]如果学区的教师或其他员工认为学区的管理员或其他员工违反了该禁令,则其可以向 CDE 提出申诉,并要求教育部进行调查。[Cal. Ed. Code Sec.56046(b).]
(6.19) 我能否在其他机构提出歧视或骚扰申诉?
是。如果您的申诉涉及因残障而发生的歧视或骚扰事宜,则您可以根据 1973 年《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第 504 节向美国教育部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民权办公室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CR) 提出申诉。[Sec.504 OSEP letter 29 U.S.C. Sec.794; Dear Colleagues Letter, 64 IDELR 115, (OCR 2014).]
(6.20) 我如何向 OCR 提出申诉?
OCR 负责对有关因残障而遭受的教育歧视和残障骚扰的主张所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该歧视和骚扰行为可能违反了 1973 年
《康复法案》第 504 节的规定。[29 U.S.C. Sec.794.] 关于定义教育歧视的法规,可参见 34 C.F.R. Sec.104.1 及以下规定。参见第 16 章 - 第 504 节和残障歧视的信息。
如果您希望向 OCR 提出申诉,则您应致函或致电 OCR(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并要求提供申诉表和提交申诉说明书的副本: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Region IX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50 Beale Street, Suite 7200
San Francisco, CA 94105
电话:415-486-5555
TTY:877-521-2172
传真:415-486-5570
对于未主张违反第 504 节规定但可能违反联邦特殊教育法的申诉,应以合规申诉形式向 CDE 提出。关于教育歧视的定义,参见 OCR 网页,网址:https://www2.ed.gov/about/offices/list/ocr/frontpage/faq/disability.html
(6.21) 我何时向 OCR 提出第 504 节歧视或骚扰申诉?
当残障学生(因为学区的行为或政策)未从其教学计划中获得教育福利(等同于其无残障同学所获得的教育福利)时,家长、其他利益相关人或组织可以提出第 504 节申诉。其中包括如下情形,即:残障学生不得参与联邦提供资金支持的计划或活动,例如:公立教育。[34 C.F.R. Sec.104.4(a).]通常情况下,学校接受联邦政府的资助。学生不必患有符合特殊教育条件的残疾
即可针对学区向 OCR 提出歧视申诉。申诉可能包括与建筑障碍、“计划获取”或未能就学生实施所协议的便利计划相关的事宜。学生因残障遭受的骚扰构成歧视。骚扰是一种造成敌对环境的恐吓或侮辱行为。参见 Dear Colleague Letter ___ IDELR ___, (OCR 07/25/00)。对于主张因残障而遭受骚扰的申诉,OCR 要求:1.学生因为残障而被欺凌;2.严重欺凌,致使造成一种敌对环境;3.学校官员知悉或本应知悉该等欺凌行为;和 4.学校未做出适当的应对。Dear Colleague Letter, Responding to Bullying of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64 IDELR 115, (OCR 2014).
您必须在发生歧视行为起 180 日内提出歧视申诉,除非教育部的负责官员延长该提交时间。[34 C.F.R. Sec.100.7(b).]
也可以代表非正式特殊教育学生以及其残障情况未被学区确认的学生提出第 504 节申诉。通常为该情形——学生因为行为问题(但未被认定为残障)而被过多地停课或因为残障相关的行为而被停课。在学区要求非特殊教育残障学生停课超过 10 天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评估,并确定该学生的行为是否是其残障情况的表现。[West ContraCostaUnified SchoolDistrict (OCR Region IX, 2004) 42 IDELR 121; Newport-MesaUnified SchoolDistrict (OCR, Region IX, 2004), 43 IDELR 11; SantaBarbaraSchool District (OCR Region IX, 2004) 43 IDELR 172.]
(6.22) OCR 如何对申诉进行调查?
OCR 在收到您的申诉后,会“立即”对其进行确认。但是,如果您未在收到确认函后 20 日内发送您的书面同意,则 OCR 将终止您的申诉。
在 OCR 决定进行调查后,其可以审查相关文件和/或进行面谈或现场访问。如果 OCR 判定学区存在不合规行为,则其将给学区 30 天时间进行纠正,其后发送“裁定函”,证明学区未能满足法律标准。如果学区与您进行协商,则在 OCR 发送“裁定函”前,学区将有 10 天时间与您达成协议。
OCR 应定期对学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继续遵守任何决议协议。如果学区未主动遵守,则 OCR 可以通过扣缴资金或将案件转介至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进行可能的法律诉讼,强制执行其裁定。参见 OCR《案件处理手册》(Case Processing Manual)第 103 节,网址:https://www2.ed.gov/about/offices/list/ocr/docs/ocrcpm.pdf,申诉处理程序网址:www.ed.gov/about/offices/list/ocr/complaints-how.html。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您也可访问:https:/www2.ed.gov/about/offices/list/ocr/frontpage/faq/disability.html.-(常见问题解答)。
(6.23) 我能否向我的学区或 CDE 提出歧视、骚扰、恐吓或欺凌申诉?
您也可以利用当地申诉调查程序,提出歧视、骚扰、恐吓或欺凌方面的申诉。[5 C.C.R.Secs.4600(e) & 4630(b).]申诉必须在如下情况发生后六个月内提出:(1) 遭受相关行为,或 (2)您首次知悉相关行为之日。学区学监可在提出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通过书面申请方式(该等书面申请应描述需要展期的理由),将该六个月提交期限展期 90 天。[5 C.C.R.Sec.4630(b).]
必须以保护相关方和相关事实保密性的方式,执行本地调查。[5 C.C.R.Sec.4630(b)(3)节。]如果满足上述州直接干预条件之一,则您可以直接向 CDE 提出申诉。[5 C.C.R.Sec.4650(a).]
(6.24) 如果学区和我就我孩子特殊教育计划提议的变更存在异议,学区是否必须在我提出正当程序听审前向我送达此类通知?
正当程序的第一项重要步骤是收到来自学区的充分通知——准确告知学区提议或拒绝什么及其理由。这称为“事先书面通知”。在学区提议或拒绝启动或变更学生识别、评估或教育安置时,或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 (FAPE) 时,其必须在其提议或拒绝如下事宜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您提供书面通知:
- 变更您孩子的特殊教育资格类别(例如:学习障碍),包括确定其无特殊教育资格条件;
- 启动对您孩子的评估或变更该等评估;
- 变更您孩子的教育安置;和
- 变更您孩子 IEP 的某一组成部分。
[34 C.F.R. Sec.300.503(a).]
(6.25) 学区应将哪些信息包含在该通知中?
事先书面通知必须包含所有下述信息:
- 对学生享有的所有程序权利的完整描述,包括按照联邦特殊教育法规中的规定行使正当程序的权利,以及信息保密权;
- 对该学区提议或拒绝采取的行动的描述,学区提议或拒绝采取行动原因方面的解释,以及学区所考虑的任何选择方案的描述,以及拒绝这些选择方案的理由;
- 学区作为提议或拒绝采取行动依据的每项评估程序、测试、记录或报告的描述;
- 与学区提议或拒绝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的描述;以及
- 家长拥有某些权利,以及家长如何获得对这些权利的书面描述的声明。
- 通知必须以公众可理解的语言编制,并以家长的母语或其他交流方式提供,除非如此行事显然不可行。[20 U.S.C. Sec.1415(c); 34 C.F.R. Sec.300.503(b) & (c).]
书面通知中所包含的信息对家长做出明智的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 Union School District v. B. Smith, 15 F.3d 1519, 1526 (9th Cir.1994) 中,联邦上诉法院裁定,通知条款不仅仅是技术上的要求,而是一种实质性权利,并根据上述书面通知要求,阻止学区对其已口头提出并被家长拒绝但从未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家长提供之安置的适合性进行争辩。。
(6.26) 关于我的程序权利,我应从学区处获得哪些其他通知,以及我何时获得该等通知?
在首次将您的孩子转介进行特殊教育时,或在您申请进行评估时;在您被告知采取纪律措施(要求变更安置)前;在您提出正当程序听审或合规申诉时;或应您的申请,学区必须为您提供您程序权利的书面通知。[20 U.S.C. Sec.1415(d)(1); 34 C.F.R. Sec.300.504(a).]
(6.27) 程序权利通知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程序权利通知必须以您的母语编制(除非学区显然无法照此行事)。通知必须以通俗易解的的方式编制,并包含对下述各项的完整描述:
- 您接受独立教育评估的权利(参见第 2 章 - 评估信息);
- 您获得变更或拒绝变更计划或服务的事先书面通知的权利;
- 您对您孩子的评估、计划和/或安置做出是否同意的权利;
- 您查阅您孩子教育记录的权利;
- 您提出正当程序听审的权利;
- 在正当程序待决期间,您孩子保留在现有安置中的权利;
- 学区关于学校官员或行政法法官 (ALJ) 将学生在有限时间内临时安置在“替代性教育环境”的程序;
- 您希望将您的孩子安置在私立学校以及寻求公共资助时的要求;
- 调解的可提供性和程序;
- 与正当程序相关的程序,包括家长向学区以及学区向家长在听审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披露所有评估结果和建议的要求;
- “民事诉讼”的可提供性,例如,在正当程序听审决定后的法院上诉;
- 学区向家长支付律师费的可能性(其中,家长为正当程序听审中的“胜诉方”),以及对该等权利的任何限制或可能拒绝或减少向家长支付律师费的完整解释;和
- 州合规申诉程序的可提供性,包括如何提交申诉的描述,以及该等程序项下所规定的时限。[20 U.S.C. Sec.1415(d)(2); 34 CFR Sec.300.504(c).]
(6.28) 何时申请正当程序听审?
在下述情形下,在 IEP 会议后,您可以申请正当程序:
- 如果您对特殊教育资格类别、评估结果、安置或学区所提议的服务有异议;或
- 如果学区拒绝就您孩子变更(您认为必要的)资格类别、评估、安置或服务;或
- 如果您和学区就适用于您孩子相关计划的可提供性存在异议。
[34 C.F.R. Sec.300.507(a); Cal. Ed. Code Sec.56501(a).]
根据州法律规定,学生不得启动正当程序,除非他们被释放或为法院的被监护人或受抚养人(其中,无法确定或找到其家长,并且,也未指定“代理”家长)。[Cal. Ed. Code Sec.56501(a).]
您必须在您知悉(或有理由知悉)您的申诉所依据的事实之日起两年内,向 OAH 提出您的正当程序申诉。如果学区因如下原因而使得您无法提出申诉,则该时限并不适用:
- 向您做出“特定误述”——其已解决您提出申诉的问题;或
- 不向您提供依法需提供的信息。[20 U.S.C. Secs.1415(b)(6)(B) & (f)(3)(D); 34 C.F.R Secs.300.507(a)(2) & 300.511(f); Cal. Ed. Code Sec.56505(l).]
您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书面申诉,地址如下: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Special Education Division
2349 Gateway Oaks Drive
Sacramento, CA 95833
传真:(916) 376-6319
电话:(916) 263-0880
(6.29) 在我意识到学区和我无法就服务或安置达成一致时,我是否应立即提出正当程序申请?
如果学区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威胁变更您孩子的计划或安置,而您希望保留现有方式,则您必须提出正当程序申请,通过利用“保持原状”条款来维持“现状”。[34 C.F.R. Sec.300.518(a); Cal. Ed. Code Sec.56505(d).]
但是,在您做好准备之前,您一般不应提出正当程序申请,即便您认为孩子当前正在接受不适当的服务。仅通过提出正当程序申请并不会变更不适当的计划。另一方面,筹备证据所花时间将增加您获胜的几率。在提出正当程序申请后的数日内,您将从听审办公室处收到一份通知。该等通知应包含就听审和调解所设定的日期。
(6.30)关于向 OAH 提出的正当程序申诉,我应知悉哪些主要事宜?
OAH 应彻底审查正当程序申请(即“申诉”),以确保家长和学区均清楚了解该等申请。您需要确保您的问题、争议或异议在行政法法官 (ALJ) 的授权考量范围内。此外,您的申诉必须包含各项问题和您所提议的解决方案的描述。您可以通过正当程序解决的问题、争议或异议必须至少为如下所列一种类型:
- 学区提议启动或变更您孩子的残障资格或资格类别,并且您对此提出异议;
- 学区提议对您的孩子进行评估或重新评估,并且您拒绝提供评估同意(在该情形下,学区很有可能申请正当程序);
- 学区提议启动或更改您孩子的教育安置,并且您表示异议。如果学区提议变更您孩子的安置,您或学区可以申请正当程序来解决某争议;
- 学区提议启动或变更适用于学生的 FAPE 规定。如果存在 FAPE 方面的异议,则家长或学校可以申请正常程序,以解决某争议。
- 您要求学区寻找有资格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但学区拒绝;
- 您要求变更学生的特殊教育资格类别,但学区拒绝;
- 您申请对学生进行评估,但学区拒绝;
- 您申请某项安置,或变更您孩子的现有安置,但学区拒绝;
- 您申请某些特殊教育服务或变更学生的 IEP,但学区拒绝;
- 您和学区、县教育办公室 (County Office of Education) 和/或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 (Special Education Local Plan Area, SELPA) 对适当计划的可提供性,以及哪个学区或教育机构在资金上负责向学生提供该计划存在异议。[Cal. Ed. Code Sec.56501(a).]
(6.31) 学区是否也能申请正当程序听审?
是。家长或学区都可以申请正当程序听审。[34 C.F.R. Sec.300.507(a); Cal. Ed. Code Sec.56501(a).]
(6.32) 如果我拒绝同意进行评估或接受服务,学区能否利用正当程序来强迫我签署评估计划或 IEP?
在对您的孩子执行评估或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前,学区必须获得您的书面“知情同意”。提供您的知情同意并不仅仅表示您签署某份文件,而是您已经以[您的]母语“充分了解与寻求同意之活动相关的所有信息……”[34 C.F.R. Sec.300.9; Cal. Ed. Code Sec.56021.1.]如果未经您的同意,则学区不得对您的孩子进行评估或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学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获得您的同意。
如果您未能对评估同意申请做出回应,或您拒绝同意评估申请,则学区可以使用正当程序来获得评估同意。[Cal. Ed. Code Sec.56501(a)(3).]
如果您未能对您的特殊教育同意申请做出回应或您拒绝同意特殊教育服务提供申请,则学区不得使用正当程序来强迫您做出同意。如果您拒绝同意学区就向您的孩子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首次申请,则不视为学区违反其提供 FAPE 的职责。亦无需举行 IEP 会议或制定 IEP。[34 C.F.R. Sec.300.300(b), Cal. Ed. Code Sec.56501(a)(3).]
如果您撤销接受您孩子的 IEP 中要求的特殊教育服务的书面同意,则学区不得继续提供这些服务,而必须在停止服务前向您提供事先书面通知。[34 C.F.R. Sec.300.300(b)(4)(i).]
(6.33) 我如何知悉我是否做好正当程序听审准备?
在正当程序听审中,您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您的孩子需要您通过正当程序所寻求的服务或安置。如下列出了某些常见争议:
- 您不满意您孩子 IEP 的目标和目的,认为它们不明确,或您孩子通过某些服务可能取得比学区愿意承认的更多成绩。您需要证据证明,考虑到您孩子的残障情况以及您希望达成目标的时间,您希望制定的目标是对学习和获取技能的合理期望。
- 您同意 IEP 的目标和目的,但是,在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服务级别方面,您与学区之间存在异议。您需要获得您的孩子需要的服务级别方面的
证据。 - 您对学区所提议的安置存在异议,认为其不满足您孩子 IEP 的要求,或不能为您的孩子提供与非残障学生之间最适当的互动。您需要获得与支持性服务相关的证据。这些服务可能服务于您孩子的正常课堂需求,或以更具包含性或综合性的方式服务于您的孩子。
您不应考虑申请正当程序听审,直至您熟悉您希望获得的 IEP 服务或安置的法律标准。您亦必须确保:您可在必要时获得您满足这些法律标准所需的证据。如果您的某些证据以文件形式提供,则您必须在听审前至少在五个工作日之前与学区交换这些文件。您希望用来证明您案件的证人必须按照为听审设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庭并准备好作证。
如下列出了典型的听审问题的示例如果您质疑学校就您的孩子所制定 IEP 的适合性,ALJ 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查问:
- 学校的 IEP 是否旨在满足您孩子的特定需求?例如,是否就您孩子评估中识别的所有方面的教育缺陷制定了 IEP 目标?所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实现这些目标有关?换言之,在就相关服务和战略(以解决这些学习问题)做出决策时,是否考虑了您孩子的教育缺陷?或是否基于地点、行政便利或与适用于特定学生的个性化计划无关的其他因素,做出了相关决策?
- 是否对 IEP 进行合理预测以提供“教育福利”(即:根据孩子的情况,取得适当进步)?如果您的孩子未针对目标取得进步,则可作为支持如下裁定的证据,即:未能合理预测 IEP,以取得进步。或者,如果所提供的服务或安置与所达成的目标不相关,则未能对 IEP 可提供福利而进行合理预测。[Endrew F. v. Douglas County School District, 137 S.Ct.988 (U.S., 2017).]
- 针对您的孩子执行的计划是否与 IEP 中所制定的内容一致?换言之,是否实际提供了 IEP 中承诺的各项服务?此外,他们是否按照 IEP 中规定的频率、期限和环境提供了服务?
如果您质疑 IEP 执行所在的安置的限制性,则 ALJ 通常将审查这些基本因素:
- 学区所提供的限制性安置是否是让您的孩子受益所必需的,即,朝着其目标取得进步?或者,通过更多地可接触非残障同学,是否可能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取得进步?哪些补充服务(例如:指导或行为支持或课程修改)可用来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受益?[Cal. Ed. Code Sec.56364.2(a).]
- 通过安置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可获得哪些非学业福利(例如:社交化、行为或交流能力发展)?
- 如果您的孩子被安置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则对教师和非残障学生具有哪些影响?您的孩子是否会在课堂上或课外准备中占用教师过多的时间?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您的孩子是否会影响或干扰其他的学生?如果教师或其他学生受到不良影响,则可以增加哪些补充服务来解决这些问题?
- 对于在最少限制性的环境中进行适当安置所需的任何补充服务,会给学区招致哪些费用?该等成本对于学区是否是一种负担,并以不利方式影响向学区内的其他学生提供服务?(尽管这是可能考虑的其中一项因素,但这通常不是学区作为阻止将学生安置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的原因)。[参见 Sacramento Cit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Holland, 786 F. Supp.874, 878 (E. D. Cal. 1992).] 参见 第 7 章 - 最少限制性环境的相关信息。
因此,在上述典型情形中,您并未做好听审准备,直至您能够以证言和文件形式提供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向 ALJ 提供做出有利于您孩子决定所需的信息。
(6.34) 我应如何具体描述我的正当程序申诉?
您的申诉内容应十分具体。您必须将下述信息包含在您的正当程序申请中:
- 学生姓名;
- 学生的居住地址,或无家学生的联系信息;
- 学生所就读学校的名称;
- 对问题、争议或异议的描述。该等描述必须列出足够多的事实,以明确描述该问题;和
- 所提议解决方案(即:解决该问题所需的措施)的描述。[20 U.S.C. Sec.1415(b)(7); 34 C.F.R. Sec.300.508(b); Cal. Ed. Code Sec.56502(c).]
在提出正当程序听审申请前,您应访问 OAH 网站 - www.oah.dgs.ca.gov 并查阅 OAH 申诉表和“常见问题解答”。(参见调解和/或听审(申诉)申请和“保持原状”申请样本,附件部分,附件 J。)下述说法并不充分:“我的孩子未学到任何知识”或“我的孩子并未取得任何进步”作为您的问题陈述。同样,如下说法亦不充分:“我希望他在可以学到知识的课堂内”或“我希望他可以去私立学校”作为您的解决方案陈述。您的问题描述应涉及上述所列十个问题中的其中之一,并包含足够的信息,以明确描述该问题,以及您希望 ALJ 责令学区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该问题及原因。
OAH 规定:
请勿将相关问题表述为“问题”,而应如实列出论点或主张。例如,如果家长申请正当程序听审,他们认为的问题是指控学区未能在疑似残障的一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切勿按照如下方式描述该“问题”:‘学区是否在疑似残障的所有方面进行评估。’更确切地说,您的论点中应包含所主张的学区已知的疑似残障的方面,以及您声称的学区未能进行的评估。
在您的正当程序申请中,确保包括您希望在听审中进行审理和做出决定的问题。在听审中,不能考量正当程序申请中未描述的各项问题,除非另一方同意。[20 U.S.C. Sec.1415(f)(3)(B); 34 C.F.R. Sec.300.511(d); Cal. Ed. Code Sec.56502(i).] 此外,确保查阅和遵循有关提出您正当程序申诉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的所有 OAH 指导。
(6.35) 什么是 “不充分通知”?
学区可以提出不充分通知 (Notice of Insufficiency, NOI),要求 ALJ 裁定:您的正当程序听审申请不充分,因为其未明确描述您的问题、与学区存在的争议或异议。如果 ALJ 裁定该申请不充分,则 ALJ 通常会允许您提出经修订的申诉。[20 U.S.C. Sec.1415(c)(2); 34 C.F.R. Sec.300.508(d); Cal. Ed. Code Sec.56502(d), (e).]
学区必须在收到您申诉起 15 日内向 OAH 提交 NOI,同时须向您发送一份副本。ALJ 必须在五日内对 NOI 做出裁定。[20 U.S.C. Secs.1415(c)(2)(C)-(D); 34 C.F.R. Sec.300.508(d); Cal. Ed. Code Sec.56502(d)(1).]家长亦有权提交 NOI。 如果您必须提出经修订的申诉,则再次开启该 45 天时限,以完成听审程序(包括决议会议或调解,以及发布某项决定)。[20 U.S.C. Sec.1415(c)(2)(E)(ii); 34 C.F.R. Sec.300.508(d)(4); Cal. Ed. Code Sec.56502(e).]
(6.36) 何时应做出申诉回复?
学区必须在收到您申诉起 10 日内向您发送书面回复,其中,应具体列明您在申请中所提出的各项事宜。如果学区提出正当程序申请,则您亦必须在 10 日内提交类似回复。[20 U.S.C. Sec.1415(c)(2)(B)(i)(II); 34 C.F.R. Sec.300.508(f); Cal. Ed. Code Sec.56502(d)(2).]
(6.37) 如果学区未提供“事先书面通知”,告知其 IEP 提议,并且,家长不同意该提议,则学区是否必须在我申请正当程序后向我提供该等通知?
是。如果学区未在您申请正当程序前提供事先书面通知,则其必须(在获得您申诉副本起 10 日内)向您发送一份回复,其中应包括下述所有各项:
- 学区采取或不采取任何造成问题的措施之原因的解释;
- IEP 团队所考量的其他方案的描述,以及方案被拒绝的原因;
- 学区作为上述第 (1) 项依据而使用的各项评估、程序、测试、报告等;和
- 学区采取或不采取措施的其他原因。
在这些情形下,学区无需按照上述规定在 10 日内提交单独的回复。[20 U.S.C. Sec.1415(c)(2)(B)(i)(I); 34 C.F.R. Sec.300.508(e); Cal. Ed. Code Sec.56502(d)(2).]
(6.38) 如果未在您提出正当程序申诉前向您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则学区能否提交不充分通知?
是。即便学区未在您提出申诉前向您发送“事先书面通知”,则学区仍可以主张:您的申诉不够明确或不充分。[20 U.S.C. Sec.1415(c)(2)(B)(i)(II); 34 C.F.R. Sec.300.508(e)(2).]
(6.39) 在实际听审前,是否有机会解决我的申诉?
是。如果您提出正当程序申请,学区必须向您提供机会,以便参与听审前“决议会议”。但是,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放弃该等决议会议。如果学区提出正当程序,则无需进行决议会议,但无论哪一方提出正当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20 U.S.C. Sec.
1415(f)(1)(B); 34 C.F.R. Sec.300.510; Cal. Ed. Code Sec.56501.5.]
您和有权解决该问题的学区代表应参加决议会议。除非您由律师代表出席会议,否则,学区律师不得参会。在会议上,您可以讨论您申诉的依据,学区有机会解决该申诉。决议会议期间进行的所有讨论并非保密性的,可以在后续听审或法院案件中予以披露。但是,对于双方而言,作为一项良好规范,应在会上达成保密协议。
如果在会上达成协议,则应将该协议诉诸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该协议对您和学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在法院内予以强制执行。您或学区在签署协议后,有三天时间来“作废”或取消您的签字。[20 U.S.C. Secs.1415(f)(1)(B)(iii) & (iv); 34 C.F.R. Sec.300.510(d) & (e); Cal. Ed. Code Sec.56501.5(f) & (g).]
决议会议应在学区收到家长正当程序申请起 15 日内进行。该等会议应在学区收到家长申请起 30 日内结束。在结束决议会议前的天数并不计入州完成听审程序和发布决定的总天数。[20 U.S.C. Sec.1415(f)(1)(B)(i)(I) & (ii); 34 C.F.R. Sec.300.510(a)(1) & (b)(2); Cal. Ed. Code Sec.56501.5(a)(1) & (c).]
(6.40) 什么是调解会议?
OAH 应向调解人提供机会,在举行正当程序听审前,与您和学区进行非正式会谈,以期解决该问题(前提是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人无权强迫任何一方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应尽力帮助您和学区达成协议。调解人通常应在一间房间内与所有参会人员约见,但也可以与任何一方举行单独的“调解会议”以期解决该问题。调解人,通常为一名 ALJ,担任调解人的角色,而非法官角色。如果争议进入听审阶段,作为调解人的 ALJ 不得为被指定听审您案件的 ALJ。[Cal. Ed. Code Secs.56500.3(c)–(e), 56501(b)(2).]
如果调解未能解决所有争议事宜,您(或学区代表)在调解中口述或书面提供的任何内容不得在听审会议上提交给 ALJ,以试图证明任何一方的案件。[5 C.C.R.Sec.3086.] 因此,仅仅因为学区在调解会议期间就某计划提议与您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可将该提议作为听审时的证据。如果调解失败且撤销所有提议,则各方必须证明其整个案件,而不能提及在调解会议上所述的任何内容或其进展。
尽管以调解方式可以解决多项争议,但您不得假设:将会解决您的争议。在调解前,应尽量做好听审准备,以符合您的最大权益。切记:调解是自愿性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放弃进行调解。如果放弃,您将直接进入听审程序。
(6.41) 调解的利弊有哪些?
鼓励进行调解,因为调解让两方有机会达成协议。公正的调解人提升了争议解决的可能性。调解不得变更该 45 天时限,但是,有时可以要求家长展期该 45 天时限,以协助进行调解。从策略角度而言,调解通常可以让家长获得更多与学区观点相关的信息。如果进行正当程序听审,该等信息可能会有所帮助。
另一方面,调解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您存在时间紧急的争议,则最好放弃调解。但是,在放弃调解前,确保做好正当程序听审准备。如果放弃调解,可能会导致进入正当程序听审的时间比您原定参与调解时要更早。
(6.42) 是否还有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是。如果您和学区之间存在争议,则您可以要求进行“听审前调解会议”,通常称为“仅调解”。该等“听审前”调解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调解不成,您可以直接提出正当程序听审申请。
应执行正当程序前调解会议,如同正当程序调解一样,除非律师不得参加会议且必须在较短时间内执行调解并解决争议。OAH 将提供一名调解人,以非正式方式与双方进行会谈,以尽力解决异议。调解人通常为一名行政法法官 (ALJ),但是,在该情形中,其可以担任调解人,而并非法官。如果您最终诉诸正当程序听审,则同一 ALJ 不得听审您的案件。
应在 15 日内安排听审前调解会议,并在 OAH 收到您申请起 30 日内结束会议。[Cal. Ed. Code Sec.56500.3.]应在听审前调解会议后 10 日内,
向您和学区邮寄书面协议(若有)的副本。如果调解不成,届时提出听审申请,则 OAH 可能不会提供另一次调解。
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您的“仅调解”申请。您可以为此目的使用州表格。参与“仅调解”会议,可能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家长无法让律师参加或“另行参与”调解会议。如果您了解特殊教育计划和权利,则这可能不是问题。当与特殊教育管理人协商协议时,其他家长可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根据法律和相关事实,可能难以进行协商以及了解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公平和合理。[Cal. Ed. Code Sec.56500.3(a).]您可由家人或朋友陪同。
其次,联邦法律规定:在“仅调解”期间,“保持原状”规则(即:在争议解决期间,学生必须留在其上次所协议的计划内)应适用。[20 U.S.C. Secs.1415(e)(1) & (j).] 但是,CDE 业已采取该立场——其不会发布“保持原状”令,而将其作为合规申诉的一部分。如果在“仅调解”的程序中,维持您孩子目前的安置或服务对您而言很重要,则只有在学区(和任何其他机构)提供书面保证,确保在调解进行过程中遵循“保持原状”,您才应参与调解。
您的学区或 SELPA 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这可能涉及与学区和家长协助团队、督察专员或联络人举行会议,或举行“促进性”IEP 会议。关于 ADR 和特殊教育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特殊教育适当争议解决中心 (Center for Appropriate Dispute Resolution in Special Education, CADRE) 网站,网址:www.cadreworks.org.
上述每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都有其好处。但是,正式的正当程序(包括决议会议和调解会议)可以为您和您的孩子提供特定的保护,这些保护不一定适用于非正式机制。
(6.43) 调解与“决议会议”的区别是什么?
调解在如下四个重要方面不同于决议会议。第一,在调解中,需有中立人(调解人)来帮助家长和学区达成协议。决议会议很有可能会与校方人员举行另一次 IEP 会议。第二,在调解会议中,所有讨论需予以保密,不得在后续听审或法院案件中予以披露。决议会议规定并未禁止参与人在后续听审中披露该等信息(除非自愿达成保密协议)。
第三,与在决议会议上达成的协议不同,并不存在自动的三天“宽限期”(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方可废除调解中达成的协议)。第四,在调解待决期间,适用于案件最终决定的 45 天时限继续有效;在决议会议程序期间,该期间停止计入时限。[20 U.S.C. Sec.1415(i)(3)(D)(iii); 34 C.F.R. Sec.300.510; Cal. Ed. Code Sec.56501.5; 5 C.C.R.Sec.3086.]
在决定是否进行调解(代替进行决议会议)时,您应审查这些因素。但是,切记:您必须参加决议会议,除非双方书面放弃决议。
(6.44) 如果我申请正当程序并通过 OAH 调解,但无法解决我的案件,并且,学区与我联系,以期在听审前解决我的案件(但是在 OAH 调解之外),我应该怎么做?
通常,在正当程序之外所达成的协议(包括 OAH 调解)不予推荐。听审办公室不得执行这些协议。CDE 应执行 IEP、调解协议和正当程序听审决定。其业已表述其执行其他和解协议的意愿,但是,其并未正式在任何规定、报告或通知中发布该意愿。如果学区希望遵守某协议条款,则其应将该等条款放于 OAH 调解协议或 IEP 内。但是,如果学区在调解会议后提出和解提议,您同意其条款,则您应考虑在律师或代理人审核后签署该协议。虽然该类协议是可强制执行的,但您可能必须诉诸法院才能予以执行。
(6.45) 如果我提出正当程序听审申请,将会对我孩子的安置和服务造成哪些影响?
除了如下讨论的某些情形下,从您申请听审时至完成正当程序听审诉讼程序(和法院上诉,若有),您孩子必须维持其现有的教育安置,并完全执行其现行协议一致的 IEP(包括所有相关服务)。[Cal. Ed. Code Sec.56505(d); 34 C.F.R. Sec.300.518.]这种保护通常称为“保持原状”规定。在正当程序待决期间,如果家长和学区同意变更安置或服务,则可以变更“保持原状”条款。
在听审结束时,如果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则“保持原状”的安置和服务应按照 ALJ 在行政听审中的判令执行。[Clovis Unified District v.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903 F.2d 635, 648 (9th Cir.1990); Cal. Ed. Code Sec.56505(d).]
在下述情形下,学生的“保持原状”安置亦会发生变更:
- 如果儿童参与武器或毒品犯罪或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则学区可以将其安置(即便您已申请正当程序听审)变更为“临时替代教育环境”(Interim Alternative Educational Setting, IAES),最多 45 天。[34 C.F.R. Sec.300.530(g)];
- 如果学区说服 ALJ:儿童在其现有安置内“很有可能导致对学生或其他人的伤害”,则 ALJ 可以将其安置在 IAES 内,最多 45天 [34 C.F.R. Secs.300.532(a) & (b)];或
- 如果学区说服州或联邦法院:儿童在其现有安置内“很有可能导致对学生或其他人的伤害”,则学生在正当程序听审待决期间的教育安置将取决于法院命令的条款。[Honig v. Doe, 484 U.S. 305, 307 (1988); Gadsden City Bd. Of Ed. v. B.P., 3 F. Supp.2d 1299, 1303 (N.D.Ala.1998) (在修订 《残疾人教育法》(IDEA) 后,维持 Honig 决定)。]
必须选择临时替代教育环境 (IAES),以便学生继续参与一般课程以及继续朝着其 IEP 内设定的目标取得进步。[34 C.F.R. Sec.300.530(d)(1)(i).]
(6.46) 如何确保学区履行“保持原状”规定?
多数学区知悉,并且,通常能够履行“保持原状”规定。但是,近年来,与“保持原状”规定相关的争议已变得更加普遍。其中,有多种替代方法,可帮助您执行您的“保持原状”权利:
- 在所有特殊教育程序互动中,您应让学区知悉:您知悉您的权利。这种简单措施让学区知悉:您希望他们根据联邦和州法律履行其职责。因此,您可以将某陈述包含在听审申请中(应将其副本发送至您所在学区),要求学区确认您孩子维持其现行安置和/或服务的权利。如果学区未在五日内回复,或拒绝履行您的“保持原状”权利,则您可以利用相关选择权或如下第(3)项。
- 您可以向 CDE 提出合规申诉。由于 CDE 诉讼可能花费很长时间(才能起到协助作用),您可以致电质量保证办公室来申请“快速通道”调查或直接致电您所在学区。但是,CDE 有权同意或拒绝快速处理。
- 在您申请正当程序后,您可以立即提出“保持原状”请求,要求行政听审办公室 (OAH) 裁定您的“保持原状”申请。要提出请求,致函列出您的申请和您认为“保持原状”规定适用于您孩子情形的原因。ALJ应评审该信息,并出具命令,授予或拒绝您的申请。参见样段-“保持原状”正当程序申请,附件部分 – 附件 M。
(6.47) 如果学区不执行我的 IEP,则我是否需要申请正当程序并要求“保持原状”?
不需要。未经 IEP 程序并获得您的同意,学区不得单方面更改特殊教育学生的安置或服务。但是,在家长和学区之间发生争议时,有时,学区无视其执行现行 IEP 的义务,并希望按照他们希望的方式做出变更。在该情形中,如果您希望就其他事宜提出正当程序,则您可以照此行事,亦可请听审办公室责令学区在该程序期间,继续履行IEP。
但是,如果您对 IEP 满意且未另行提出听审,则您应就学区未能遵守 IEP 向 CDE 提出合规申诉。您应请求 CDE 责令学区提供补偿服务,以补偿任何损失的服务,或向您支付个人维持服务所招致的自付费用。[34 C.F.R. Sec.300.151(b)(1).]您亦应请求 CDE“快速”处理申诉,以便将对您孩子所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
(6.48) 在正当程序中,我都享有哪些权利?
在正当程序中,您享有很多权利,包括:
- 知悉可提供的免费或低成本法律服务。[Cal Ed. Code Sec.56502(h).]
- 参加调解会议——在您、学区和州调解人之间举行的一种非正式会议,旨在协商争议解决方案(在您和学区均同意进行调解的前提下)。[20 U.S.C. Sec.1415 (e); 34 C.F.R. Sec.300.506; Cal. Ed. Code Secs.56501(b)(1)(2) & 56503.]
- 在您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审。[34 C.F.R. Sec.300.515(d); Cal. Ed. Code Sec.56505(b).]可在“告知合理理由”后,可以从 ALJ 处获得听审时限展期。[Cal. Ed. Code Sec.56505(f)(3).]但是,如果未做好听审准备,或在听审原定时间未能提供重要证据,并不能作为延期的合理理由。您亦有权让您的孩子参加听审,并有权在必要时向公众公开听审或不予公开。[34 C.F.R. Sec.300.512(c); Cal. Ed. Code Sec.56501(c).]
- 由公正的 ALJ 执行听审。[20 U.S.C. Sec.1415(f)(3); 34 C.F.R. Sec.300.511; Cal. Ed. Code Sec.56505(c).]
- 由律师代表出席。[20 U.S.C. Sec.1415 (h)(1); 34 C.F.R. Sec.300.512(a)(1).] 如果一方使用律师,则该方必须在听审前 10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Cal. Ed. Code Sec.56507(a).]
- 提供证据和书面和口头论点;对质和盘问证人以及要求其参加;以及获得听审的书面或电子记录。[20 U.S.C. Sec.1415 (h)(2) & (3); 34 C.F.R. Sec.300.512(a)(2) & (4); Cal. Ed. Code Sec.56505(e)(2) & (4).]
- 在听审时,禁止引入在听审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内未披露的任何证据。[20 U.S.C. Sec.1415(f)(2)(B); 34 C.F.R. Sec.300.512(a)(3); Cal. Ed. Code Sec.56505(e)(7).]
- 获得包含事实裁定的书面且合理的决定。应在 30 天决议会议期间结束后 45 日内,将所完成的决定邮寄给所有各方。[34 C.F.R. Sec.300.515(a); Cal. Ed. Code Secs.56501.5, 56502(f) & 56505(f)(3).]
如果您在正当程序听审或法院审判中胜诉(胜诉方),并由律师代理,则律师费和追诉案件的费用应由学区支付。[20 U.S.C. Sec.1415(i)(3)(B); 34 C.F.R. Sec.300.517.]
正当程序听审决定为最终行政裁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4 C.F.R. Sec.300.514; Cal. Ed. Code Sec.56505(h).] 如果存有异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在州或联邦法院对听审决定进行上述。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上诉。[20 U.S.C. Sec.1415(i)(2); 34 C.F.R. Sec.300.516(b); Cal. Ed. Code Sec.56505(k).]
(6.49) 在特殊教育正当程序听审中,我是否必须说服 ALJ,学区已向我孩子提供不适当的计划,或学区是否必须说服 ALJ,其已向我孩子提供适当的计划?
美国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 业已裁定:要求 ALJ 就另一方裁定某事的人员有义务证明他们需要的事宜是合适的,而另一方的提议不合适。此项规定适用于家长和学区,无论是哪一方提出听审申请。如果家长需要 IEP 内的某项服务或安置(学区不愿意提供),并且
家长提出正当程序听审,则家长必须说服 ALJ:该等服务或安置是必要的,以使计划适合于该学生。家长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说服 ALJ:其提议是合适的,而学区的提议不合适。[Schaffer v. Weast, 546 U.S. 49, 62 (2005).]
(6.50) 我从何处获得我出席正当程序听审所需的证据?
如果您能提供其他类似学习经历的例子(不管好坏),这些经历是您孩子在接受一定级别或类型服务时所遇到的,或其被安置在某种环境中所遇到的,则您为支持您的案件而需要的信息可以来自您的证词。
更有可能的是,了解您孩子的教师或专业人员,或了解残障人士教育或培训的独立“专家”将需要作证,以支持您的立场。学区应提供相关证人(包括现任教师和专业人员),包括:专业教育人员、心理学者、治疗学家和管理人员(其在与所争议事宜相关领域内具有相应的学位和证书)。
因此,您可能需要具备知识丰富的教育人员和/或其他专业人士,来确定您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以获取您寻求的服务或安置。某些学生已有导师、顾问、医生、心理学者或其他专业人士参与其生活,这些人可以提供您必须提交的证据。有时,您可以从独立教育专业人士处获得公共资助的评估。参见第 2 章 - 信息评估。您可能不得不自费聘请独立的评估人,例如:教育心理学者或学习残障专家。
在申请正当程序前,您必须寻找潜在证人,并确保他们愿意并可提供该等证据。您也需要考虑:执行观察或评估以及编制报告和证词所必需的时间;证人是否能够出席听审;和其服务费用。
(6.51) 我如何通过专家进行作证?
通常,专家应与您和您的孩子约见,查阅其教育记录,访问其班级,与其教师对话,执行独立评审,分析其特殊教育需求,审查学区提供的计划和服务,然后给出服务和/或安置的建议。如果这些建议支持您的立场,则您随后可以请该专家作证。
(6.52) 如果不让证人出席正当程序听审,我是否可以提交相关函件、记录或其他文件来证明我的案件?
不可以。交叉盘问权利为正常程序的重要部分。因此,让证人出席听审至关重要,他们可以证明他们所观察到的结果和/或提供他们对听审事宜的意见。ALJ 不得仅基于“传闻”做出决定,而是必须获得其他证据来支持该决定。[5 C.C.R.Sec.3082(b).]如果证人未出庭对提交的文件进行确认或证明,则多数文件可视为“传闻”。
相关文件进一步支持并确认该证人的证词。您应收集和提交在案件中支持您立场的所有文件。但是,您应始终确保:一些胜任的证人在听审时能够出席并愿意对您必须确认的每个主要观点作证,以便获得您认为您孩子所需要的适当
教育。
(6.53) ALJ 是否将阅读我提交和学区提交的所有文件?
您不得假设:在发布书面决定前,ALJ 将阅读各方所提交的所有记录。因此,在现场证人证言以及听审摘要(通常在听审后提交)中提及记录中的重要陈述和内容是至关重要的。此外,您应整理您计划提交的所有文件,并按照 ALJ 在“听审前会议”中(或有时在听审前)所确定的方式对这些文件进行确认。照此,ALJ 可以很容易地在听审期间以及听审后参考和查找这些文件。
(6.54) 什么是听审前会议?
通常,指定负责该案件的 ALJ 会在听审前通过电话方式与您、学区和律师(若有)举行一次会议,以讨论听审日期和地点、听审时长、争议事宜、证据和证人清单的交换和标识、证人证词和日期安排,以及其他事宜。会后,ALJ 将向您邮寄听审前命令(对本次会议进行的总结)。
(6.55) 我是否必须委任律师代表才可以参与正当程序?
不用。加州或联邦法律并无任何规定禁止您自我代表。但是,您也有权由律师陪同出席,并由其提供建议。[34 C.F.R. Sec.300.512(a)(1).]
您是否需要律师代表,取决于您是否能收集且适当呈递胜诉所需的证据。如果您不委任律师,则您应竭尽全力咨询在特殊教育法和程序方面拥有培训经历和经验的律师(或代理人)。
特殊教育律师或代理人可以告知适用于您孩子情形的相关法律。重要的是要知悉与您孩子享有特殊教育服务和安置范围相关的法律标准。通过您的证人和文件提交的证据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标准。
如果您选择由律师代表出席听审,则您必须在听审前至少 10 天告知其他方。[Cal. Ed. Code Sec.56507(a).]
(6.56) 在何地进行正当程序听审?
正当程序听审通常在学区办公室进行。听审必须在您和您孩子方便的时间和地点进行。[Cal. Ed. Code Sec.56505(b).]在确定听审日期前,OAH 不一定会与您协商。如果您拒绝听审地点和/或日期,则您应联系 OAH 或所指定的 ALJ,来变更听审地点或日期。通常在听审前会议上完成该事项。
(6.57) 在正当程序听审期间,哪些人可出席?
您有权选择公开或封闭式听审。[34 C.F.R. Sec.300.512(c)(2); 5 C.C.R.Sec.3082(f); Cal. Ed. Code Sec.56501(c)(2).]如果听审公开进行,则公众成员可参与。即便听审是公开的,您仍可以申请不让证人参与听审,以便他们不会听到其他证人的证词。[5 C.C.R.Sec.3082(c)(3).]如果选择封闭式听审,则公众成员不得参与。通常情况下,封闭式听审成员包括您(和您的孩子(如需要))、您的代表、ALJ、学区代表和学区证人。
如果每个参与人“有机会参与并听到整个程序”以及查阅证据,则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供证词,具体方式由 ALJ 决定。[5 C.C.R.Sec.3082(g).] 在实践中,只要某一特定证人提供与其证词相关的证据副本,且可供双方提问,则 ALJ 不会要求该证人参与整个听审过程。如果您希望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证词,则您应确保您在听审前获得 ALJ 的许可。通常,在听审前会议上讨论这一点,其间可以提出组织工作和其他关注事宜。由于 ALJ 可能会拒绝您的申请,您应准备好解释该证人证词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情形使其难于或无法让证人亲自出庭的原因。
(6.58) 能否向 ALJ 提交书面信息?学区和家长何时须提交其证据和证人名单?
双方可提交证据(例如:支持函、评估报告、IEP 等等)并应照此行事。在听审前的至少五个工作日,您必须确保学区收到:(1) 您希望提交作为听审证据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和 (2) 您希望在听审中出面作证的潜在证人的名单,以及每位证人将作证内容的简述。[34 C.F.R. Sec.300.512(b)(1); Cal. Ed. Code Sec.56505(e)(7).]
ALJ 可以责令在初期交换信息。
学区必须在听审前五个工作日收到这些资料。同样,学区必须在听审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您提交其文件和证人名单。ALJ 可以阻止在听审前少于五个工作日交换的证据或书面资料记录在案,也可以阻止在听审前五个工作日未披露姓名的证人参与作证。[34 C.F.R. Sec.300.512; Cal. Ed. Code Secs.56505.1(f) & 56505(e)(8).]
因此,您必须确保:其他方和听审办公室在听审前五个工作日获取这些文件和证人名单。
在听审前至少 10 日,各方必须向 OAH 和另一方提交如下陈述:(1) 在听审中应决定的事宜;和 (2) 就这些事宜所提议的解决办法。如果您无律师,则在您向 OAH 提交申请时,调解人必须帮助您确认所提议的事宜和解决方案。[Cal. Ed. Code Sec.56505(e)(6).] OAH 可以举行听审前会议和/或发布“听审前命令”,变更 10 日期限和/或上述所需陈述的细节。
在另一方未出现前,您不得与 ALJ 交流,还须向另一方发送您与 OAH 之间的任何信函或其他交流的副本。[5 C.C.R.Secs.3083 & 3084.]
(6.59) 正当程序听审是否像审判或法院中的类似程序?
正当程序听审并非审判。它是一种“行政”听审,不会在法庭或法官面前进行。ALJ 为州所聘用的人员,其了解特殊教育法并会公正审查所有证据并做出其决定。[Cal. Ed. Code Sec.56505.]
(6.60) 听审中将会发生什么?
通常,双方会提供描述该案件的开案陈述。申请人(提出听审的一方)随后通过传唤证人来陈述其案件。被申请人(另一方)随后可以交叉盘问申请人的证人,申请人有权在被申请人盘问后提出附加问题(再次直接询问)。
在申请人结束陈词后,被申请人传唤其证人(与前述相同的程序:查问、交叉盘问,然后再次直接询问)。最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做出结案陈述。您可以要求:公开该记录,以便您提交书面结案陈述。
(6.61) 何为记录?
记录包括在听审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和观点。口头证据包括来自证人的证词。书面证据包括相关陈述证据和其他文件。开案和结案陈述和向证人提问的问题及其回答由 ALJ 录音备案。
尽管并不是证据的一部分,但记录中也包括开案和结案陈述。在您要求时,您有权在决定发布后获取录音记录的副本。[34 C.F.R. Secs.300.512(a)(3) & (4)(c)(3); Cal. Ed. Code Sec.56505(e)(4).]
(6.62) 如果证人不想参加听审,该如何处理?
如果向证人送达传唤状,则应要求证人出席正当程序听审。传唤状为来自州的一份命令,其要求证人参加听审。应要求,OAH 应向您提供一份传唤状表格进行填写,并(以批准方式)送达给所提议的证人。[34 C.F.R. Sec.300.512(a)(2); 5 C.C.R.Sec.3082(c)(2); Cal. Ed. Code Sec.56505(e)(3).]
(6.63) ALJ 能否仅听取证人证词并审查所提交的文件,或 ALJ 能否参与听审程序?
ALJ 有多种权利可执行正当程序听审。这些权力允许他们参与该程序并进一步编制他们做出决定所依据的证据。ALJ 也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 盘问证人;
- 经双方同意,让存在冲突的专家证人相互讨论记录在案的事宜;
- 访问所提议的安置地点;
- 如果双方同意或有五天的延期,可以传唤新证人(先前任何一方未确认的证人)作证;
- 责令进行独立评估,并延期听审,直至完成(评估费用由 OAH 承担);
- 作为证人,传唤独立医疗专家,证明学生在医疗上的残障情况(成本由OAH承担);
- 禁止引入在听审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未披露的任何文件或证人的证言;
- 限制听审时长。[Cal. Ed. Code Sec.56505.01.]
(6.64) 我能否让学区支付我的律师和专家证人费用?
根据联邦法律,如果您在正当程序听审或法庭听审中胜诉或部分胜诉,则联邦法院可裁定向您支付合理的律师费。[20 U.S.C. Secs.1415(i)(3)(A) & (B).] 当您在 IEP 会议上让律师代表您出席时,则不向您支付律师费,除非应 ALJ 或法官命令召集 IEP 会议。[20 U.S.C. Sec.1415(i)(3)(D)(ii).]
如果您在调解会议上胜诉,则不予自动支付费用,但您的律师可协商将费用作为调解协议的一部分。
U.S. Supreme Court 业已就裁定:如果您在特殊教育正当程序听审中胜诉,则专家证人的费用不可收回。[Arlington Cent. District Board v. Murphy, 548 U.S. 291 (2006).]
学区可以要求您放弃将律师费作为和解协议一部分的权利(不管是否通过 OAH 调解完成此项)。您应在您与学区讨论前全面与您的律师讨论此事。
如果法庭裁定您在正当程序听审中的表现比学区在听审至少 10 日前书面提议的要差,则将扣减您的费用。如果法庭裁定您不合理地延误争议最终裁定,或您未向学区提供规定的书面通知(在提出正当程序听审时,应告知学区的特定信息),则亦可扣减您的律师费用。[20 U.S.C. Secs.1415(i)(3)(D) – (G).]
(6.65) 如果我未在原计划日期准备好出席听审,则我能否要求进行延期?
可以,但您需要具备“充分理由”,以便进行听审延期。[Cal. Ed. Code Sec.56505(f)(3).]理由是否充分由 ALJ 确定,通常限制在疾病或其他未预期的紧急事宜造成的延期范围内。无法按时准备好进行听审和在特定日期证人无法出席,通常不构成充分理由。您可以访问 OAH 网站 (www.dgs.ca.gov/oah) 查阅“充分理由”方面的现行指导。您不得提出正当程序听审,除非您、 您的证人和文件已经在大约 45 日内准备就绪。在多数情形中,应在听审前会议上讨论时间安排事宜。
(6.66) 如果我在正当程序听审败诉,我能做什么吗?
双方有权就正当程序 ALJ 做出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任何上诉应在收到行政听审决定起 90 个日历日内向法院提出。[34 C.F.R. Sec.300.514; Cal. Ed. Code Sec.56505(k).]尽管您有权代表您自己和您的孩子出庭,但在多数情形下,您不应在没有律师陪同的情况下出庭。[Winkelman v. Parma City School Dist., 550 U.S. 516, 533 (2007).]
(6.67) 如果我在特殊教育正当程序听审中败诉,我必须向学区支付其律师费吗?
当学区在特殊教育听审中胜诉时,通常,您无需支付学区的律师费。但是,如果案件被裁定为“不重要、不合理或无根据”——即便未以“主观恶意方式”提出诉讼,或出于任何“不当目的(例如:骚扰,造成不必要延误,或以不必要方式增加诉讼成本)而提出案件,则将会把费用裁定给胜诉方(所有或部分案件胜诉的一方)。[Christiansburg Garment Co. v. EEOC, 434 U.S. 412, 421 (1978); 20 U.S.C. Secs.1415(i)(3)(B)(i)(II) and (III); 34 C.F.R. Sec.300.517; Cal. Ed. Code Sec.56507(b)(2).]败诉并不一定意味着:该案件不重要、不合理或无根据。
就被裁定为出于不当目的而提出的案件而言(例如:骚扰被申诉人),则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Nin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管辖加州)要求将该案件裁定为不重要案件。[Townsend v. Holman Consulting Co., 929 F.2d 1358, 1362 (9th Cir.1990).] 但是,在另一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Ninth Circuit) 案件中,法院裁定骚扰或不重要案件的“实质性证据”足以裁定向胜诉方偿付律师费。[Marsch v. Marsch, 36 F.3d 825 (9th Cir.1994).]骚扰必须比烦扰程度更为严重,并应予以客观(而非主观)裁定。基于法律主张而就同一被申诉人提出的系列申诉(在涉及同一被申诉人的案件中已被驳回)可构成骚扰。[Zaldivar v. City of Los Angeles, 780 F.2d 823, 831-32 (9th Cir.1986), reversed on other grounds by Cooter and Gell v. Hartmax Corp., 496 U.S. 384 (1990).]
在特殊教育正当程序听审败诉后,家长被要求支付学区律师费的情况比较少见。您不应在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也不应该采取只是为了拖延或增加学区辩护费用的行动。
(6.69) 如果学区未能向我孩子提供FAPE,我是否可以采取措施来获得报销或补偿?
如果法院或ALJ决定学区未能向您孩子提供合适的教育,则其可以责令向您偿付零用支出费用(例如:私立学校学费或支持服务费用)。[Burlington Sch.Committee v. Mass. Dept. of Ed., 471 U.S. 359, 105 S.Ct.1996 (1985); Ash v. Lake Oswego Sch.区No. 7J, 980 F.2d 585, 589 (9th Cir.1992); W.G. v. Board of Trustees of Target Range Sch.区No. 23, 960 F.2d 1479, 1484-85 (9th Cir.
1992).]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中,允许就“实质性”适当教育否决(对教育服务和安置存在异议)和程序性否决(违反学生IEP编制程序)
进行费用报销。[Ash, 980 F.2d at 589; Target Range, 960 F.2d at 1484-85.]参见第4章, IEP程序信息。
(6.70) 在加州,关于偿付或补偿性教育诉求,是否存在任何限制?
是。加州已在特殊教育案件中规定一项为期两年的诉求限制法令。应在学区违规起两年内提出补偿性教育服务或偿付诉求。[Cal. Ed. Code Sec.56505(l)]
此外,您不得简单地直接上诉法院,根据 IDEA 提出获得偿付或补偿性教育服务的诉求。在多数情形下,您可以首先在行政正当程序听审中提出这些诉求。[Hoeft v. Tucson Unified Sch. Dist., 967 F.2d 1298, 1303 (9th Cir.1992); Doe by Brockhuis v. Arizona Dept. of Ed., 111 F.3d 678, 682 (9th Cir.1997).] 在某些情形下,可首先通过向 CDE 提出合规申诉来提出并“穷尽”您可获得的行政补救措施即可。[Christopher S. v. Stanislaus, 384 F.3d 1205, 1207 (9th Cir.2004).]
(6.71) 我希望就我孩子在这些年来的特殊教育被错误处理或忽略事宜起诉学区,以获得金钱损害赔偿。我胜诉的机会有多大?
所有联邦上诉法院(受理过该案件的法院)已拒绝受理金钱损害赔偿诉讼(涉及称为“教育失职”的案件),前提是:仅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管控的《残疾人教育法》(IDEA)(包括加州)提出该等案件。[Mountain View-Los Altos Union H. S. Dist. v. Sharron B. H., 709 F.2d 28, 31 (9th Cir.1981).]
(6.72)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节或《美国人残障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能否帮助我向学区提起诉讼获得金钱损害赔偿?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之一,允许根据(《美国法典》(U.S. Code) 第 42 章)第 504 节和第 1983 节对寻求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案件提起诉讼。[Kling v. Los Angeles, 769 F.2d 532, 534 (9th Cir.1985), reversed on other grounds, 474 U.S. 936.] 您必须通过特定官员或机构证明“歧视意图”或“故意漠视”,以便根据第 504 节或 ADA(第 II 章)就公共机构寻求金钱损害赔偿。[Ferguson v. City of Phoenix, 157 F.3d 668, 674 (9th Cir.1998).]家长和学生可能难以针对公立学校官员或学区确立这一标准。此外,必须在一年内,根据第 504 节规定,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Douglas v. Cal. Dept. of the Youth Authority271 F.3d 812, 823 (9th Cir.2001).]最后,如果根据第 504 条和 ADA 的争议主体内容与拒绝提供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有关,则您必须首先穷尽 IDEA 规定的行政程序,然后才能根据第 504 条或 ADA 向法院提出诉求。[20 U.S.C. Sec.1415(l).]
(6.73) 如果我向学区寻求金钱损害赔偿,是否还有任何其他联邦法律可向我提供帮助?
是。法律并不非常明确,但有几家法院允许特殊教育学生和家长根据 IDEA 和《美国法典》第 42 章第 1983 节(联邦民权法令)寻求金钱损害赔偿。[Emma C. v. Eastin, 985 F. Supp.940 (N. D. Cal. 1997); Goleta Union Elementary Dist. v. Ordway, 166 F. Supp.2d 1287 (C. D. Cal. 2001), reconsideration denied, 248 F. Supp.2d 936 (C. D. Cal. 2002 F.2d 591 (9th Cir.1992)(未发布意见)(允许申诉人寻求 IDEA 规定的损害赔偿)。但是,并非所有法院允许提出金钱损害赔偿索赔。[Alex G. exel. Stephen G. v. Board of Trustees of Davis Joint Unified Sch. Dist., 332 F. Supp.2d 1315, 1319 (E. D. Cal. 2004).] 即便那些允许家长就金钱索赔提起诉讼的法院也不愿意批准索赔申请,因为他们并不希望向学校施加太多的经济负担。相反,法院建议:最好是偿付实际费用或裁定补偿性教育或服务,而不是裁定遭受疼痛与痛苦或惩罚性损害赔偿。[Emma C., 985 F. Supp. at 945; Goleta Union Elementary District, 166 F. Supp.2d at 1296.]
此外,尽管某些法院允许针对个别教育官员提出索赔,但这些官员亦可免于诉讼,前提是:他们并未合理知悉其行为违反已明确规定的法律权利。[Harlow v. Fitzgerald, 457 U.S. 800 (1982); Act Up!/Portland v. Bagley, 988 F.2d 868 (9th Cir.1993); Goleta, 166 F. Supp.2d at 1299.]
(6.74) 如果我孩子因为校方人员的过失行为而受到身体或情感伤害,我该怎么办?在我向法院提出诉讼前,如果我未根据特殊教育法提出任何诉求,我是否需要进行正当程序 听审?
不需要。OAH 的 ALJ 无权对此类诉求(人身伤害)进行听审,在您诉诸法院前,您无需就不涉及特殊教育法规定的任何诉求提出正当程序听审。但是,您必须确保:已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任何“教育”事宜,并且,您诉讼中剩余的诉求仅为根据 IDEA 无法提供救济之诉求。
(6.75) 如果我孩子因为校方人员的过失行为而受到身体或情感伤害,我该怎么办?在我向法院提出诉讼前,在我未做出特殊教育法项下的诉求时,我是否需要进行正当程序听审?
不需要。OAH ALJ无权对此类(人员伤害)进行诉求听审,在您诉诸法院前,您无需提出正当程序听审(不涉及特殊教育法项下的任何诉求)。但是,您必须确保: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任何“教育” 事宜,并且,您诉讼中的诉求为IDEA项下无法提供救济之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