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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权利和责任第7章
(7.1) 什么是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
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是联邦法律中的一项要求,即在最大合适范围内,残障学生与非残障学生一起接收其教育,不得将特殊教育学生从其常规课堂中移除,除非在借助附加辅助和服务的前提下,仍然无法圆满达成常规课堂教育。[20 United States Code (U.S.C.) Sec.1412(a)(5)(A); 3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Sec.300.114.]
(7.2) “纳入主流”、“整合”、“完全融入”和“反向纳入主流”指什么?
联邦或州法令并未使用或定义这些术语。它们是教育工作者开发的术语,旨在描述满足特殊教育法律的LRE要求的各种方式。因此,不同的教育机构(学区、特殊教育本地规划区(Special Education Local Planning Areas,SELPA)或县办公室)对这些术语的解释可能有所不同。如下定义为
其最常用意义。但是,当与教育工作者讨论这些术语时,请确保您和教育工作者就相关术语的定义达成一致意见。
纳入主流指将残障学生安置入常规课堂的现行活动中,以便儿童与非残障同学接收教育——即便特殊教育人员必须提供附加资源服务。
整合包括:纳入常规课堂主流,以及可访问,融入和参与总体学校环境的各项活动。整合将公立学校安置和现行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机会合并,与非残障、适龄同学一起互动。患有严重残障的学生应能参与很多一般学校活动,例如:午餐、集会、俱乐部、舞会或休假。学生应能参与常规课堂内所选的各项活动,例如:艺术、音乐或计算机。学生应能参与常规课堂内的常规学习课程,但需要对相关课程做出适当修改并提供充分支持。学生应能使用与非残障学生相同的设施,包括:走廊、洗手间、图书馆、自助食堂和体育馆。
整合可以指将特殊教育学生整合入常规教育教室,与“纳入主流”具有相同的意义。但是,“整合”也指将学生安置在整合型校址(具有特殊教育课堂和常规教育课堂的校址)上的特殊教育课堂内。“整合型”安置包括采取系统性措施,将残障学生和无残障学生之间的互动达到最大化。
完全融入指残障学生完全被整合入提供特殊支持的常规教育项目内。在完全融入中,学生的主要安置点即为常规教育课堂。学生无针对残障学生特殊课程的附加任务。因此,残障学生实际上是常规教育课堂的一员。她并没有被从特殊日间课堂整合或纳入常规教育课堂。学生无需全天在课堂内,可以离开课堂,接收相关服务,例如:语言或物理治疗。关于整合型特殊教育项目“完全融入”方法的提议特征列表,请参见残障学生完全融入项目指标(Indicators of Fully Inclusive Programs for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附件部分,附件O。
反向纳入主流指向设备齐全或隔离课堂(或学校)内或生活在州医院并在医院上课的学生提供机会,与非残障学生一起互动。其将非残障学生带入设备齐全的课堂、隔离场地或州医院课堂一定时间,与残障学生一起工作或对残障学生进行辅导。学区不得试图仅通过使用反向纳入主流方式满足LRE要求。
他们应采取系统性措施,让残障学生走出特殊课堂,并融入学校的整合型环境。单独的反向纳入主流是一种人为整合方式。个性化教育项目(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团队应考虑做出可以鼓励与非残障学生更多自然互动的安置。
特殊和常规教育工作者必须采取创新和系统性措施,促进残障学生(严重残障和学习残障)和非残障学生之间积极的互动。
(7.3) LRE要求项下的主要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联邦法律规定:各本地学区必须确保,在最大合适范围内,残障儿童(包括公立或私立机构或其他护理设施内的儿童)与那些非残障儿童以及特殊课堂儿童、独立学校或来自常规教育环境的其他残障儿童移除的儿童一起获得教育,但仅限于儿童残障的性质或严重性无法圆满实现常规课堂中的教育(使用附加辅助和服务也无法圆满实现)。
[20 U.S.C. Sec.1412(a)(5)(A); 3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Sec.300.114(a)(2); Cal. Ed.Code Sec.56342(b).]
此外,国会业已认可:州特殊教育服务资金支持方法有时鼓励各学区将学生安置在专业环境中,从而接收更多款项。基于该危险,国会要求各州编制相应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其资金支持体系(如基于环境类型)不会违反最少限制环境教育要求。[20 U.S.C. Sec.1412(a)(5)(B).]
国会明确认同特殊教育学生在常规课堂和环境中接受教育的重要性。[20 U.S.C. Secs. 1400(c)(5)(A) & (D).] 国会要求:IEP包括一项陈述声明,其中描述了儿童残障如何影响其参与一般课程及其进度,以及年度目标声明,包括与让学生参与一般课程及其进度相关的基准或短期目标。[20 U.S.C. Sec.1414(d)(1)(A)(i); 34 C.F.R. Secs.300.320(a)(1) & (2).] IEP中的服务声明亦必须包括如下陈述:
(1) 应向学生提供的附加辅助和服务;和
(2) 让学生参与一般课程并取得进步以及参与课外和非学习活动而应提供的适用于校方人员的项目修改和支持。[20 U.S.C. Sec.1414(d)(1)(A)(i)(IV); 34 C.F.R. Sec.300.320(a)(4).]
州法律规定:
应向残障学生提供特殊协助项目,该项目能够以适合两者需求的方式最大化促进与一般学生的互动。[Cal. Ed.Code Sec.56001(g).]
应提供满足学生类似和更集约化教育需求的特殊课程。仅在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使得无法圆满实现常规课堂教育的前提下(即便使用附加辅助和服务,包括课程修改和行为支持),允许学生加入特殊课堂。这些要求以适用于独立学校或来自常规教育环境的具有特殊需求之学生的移除。
在提供或安排提供相关活动中,各公立机构应确保每名学生与非残障学生一起参与这些活动,从而最大限度满足残障学生的需求。这些活动包括非学习和课外服务和活动。[Cal. Ed.Code.Sec.56364.2.]
对于尚未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以及正在考虑其特殊教育资格的学生,州法律规定:仅可在考虑以及(如合适)利用常规教育项目的资源后将学生转至特殊教育指导和服务。[Cal. Ed.Code Sec.56303.]
联邦法规规定:
除非残障儿童的IEP要求做出其他安排,否则,应在无残障学校和LRE中对儿童进行教育,
并考虑对儿童或其所需服务之质量的潜在不良影响。[34 C.F.R. Secs.300.116(c) & (d).]
众多联邦法院就最少限制环境中的特殊教育事宜发布相关决定。多数决定鼓励整合型教育,并就此建立稳固的发展趋势。例如,
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即:在法令规定应提供的替代教育和培训项目中,与特殊公立教育课堂相比,常规公立学校课堂安置更受欢迎。[P.A.R.C. v. Pennsylvania, 334 F.Supp.1257 (E.D.PA 1972).]
法院采用这种假设,即:在替代教育项目中,与特殊学校课堂相比,常规公立学校课堂安置(配有合适的辅助服务)更受欢迎。[Mills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District of Columbia, 348 F.Supp.866 (D. DC 1972).]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案要求各参与州,应尽可能与非残障儿童一起,对残障儿童进行教育。[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1982) 458 U.S. 176.]
在California,联邦申诉法院认为,与非残障儿童一起对残障儿童进行教育的国会优先决定非常明确……[Dept. of Educ., State of Hawaii v. Katherine D., 727 F.2d 809 (9th Cir.1983).]
另一联邦申诉法院认定,拒绝获取常规公立学校课堂教育(无强制教育管辖权)将构成歧视行为。[Tokarcik v. Forest Hills School District, 655 F.2d 443 (3rd Cir.1981).]
此外,联邦特殊教育法律要求学校系统补充和重新协调其资源,以超出会导致不必要残障儿童隔离的体系、结构
和规范。[Oberti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Borough of Clementon School District, 789 F. Supp.1322 (D.N.J.1992).]
法院(包括位于California的联邦法院)业已确定:学区有义务证明无法在常规课堂内对学生进行圆满教育。参见如下规定:
学区并未证明其将学生排除在常规课堂外的决定(并未令本评审法院满意)。[Mavis v. Sobol, 839 F.Supp.968 (N.D.N.Y.1994).]
该法案支持纳入主流的一个强势假设将完全改变,前提是:父母必须证明,其子女应包含在内,而不是学区证明该决定,即:将儿童排除在常规课堂外。[Oberti v. Board of Education, 995 F.2d 1204 (3rd Cir.1993).]
这种支持纳入主流的法定假设解释为:学区有义务证明儿童无法被纳入主流。[Sacramento Cit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Rachel Holland, 786 F.Supp.874 (E.D.Cal. 1992).]
(7.4)在确定我孩子是否与其无残障同学一起获得最合适教育中,需考虑哪些重要因素?
在Sacramento Cit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Rachel Holland案中,法院识别了多个关键因素,有助于分析学区的安置推荐是否符合最少限制环境要求。这些因素包括:
(1) 向常规课堂内的残障学生提供的教育福利,辅以合适的协助和服务(与特殊教育课堂的教育福利相比);
(2) 与非残障儿童互动的非学习福利;
(3) 对残障学生所在课堂内的老师和其他学生的影响,具体涉及:破坏行为和/或老师时间的不当耗费;
(4) 将残障学生纳入常规教育课堂的成本(与将学生安置在特殊教育课堂的成本相比)。
单一因素不会确定学区是否满足LRE要求。例如,即便学生在特殊课堂中,在学习IEP目标中取得较大进步,但IEP团队仍应在确定安置前,考虑与非学习福利相关的第二因素。只要取得的进步令人满意,就会满足Holland 的教育福利因素,即便该进度并不是学生在另一环境中可能获得的。
但是,从Holland 所出具的法院决定来看,很显然,如果学生未从常规课堂或环境中的安置受益——即:其在IEP目标达成方面,并未取得任何进步——则在常规课堂中的安置将是不可能的。[请参见Hartmann by Hartmann v. Loudoun County Bd. of Educ., 118 F.3d 996 (4th Cir.1997); Poolaw v. Bishop, 67 F.3d 830 (9th Cir.1995); County of San Diego v. California Special Education Hearing Office, 93 F.3d 1458 (9th Cir.1996).] 必须产生某些教育福利。但是,在California,该福利——为使IEP和安置合适——并不是实质性的。Holland 法院认为:关于IDEA支持纳入主流的假设,其要求:如果学生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教育,则可以在常规课堂内对残障学生进行教育,即便该环境不是适合学生的最佳学习环境。[786 F. Supp. at 879.] 此外,学生是否在其IEP目标中取得进步的决定——,
必须在如下情形中做出,即:如果提供附加辅助和服务来支持常规环境中的学生,其是否会取得进步。[20 U.S.C. Sec.1412(a)(5)(A); 34 C.F.R. Sec.300.320(a)(4); Cal. Ed.Code Sec.56345(a)(4).]
(7.5) 学区是否必须提供辅助和服务来协助我孩子进行整合?如果学区告知,提供这些辅助和服务成本非常高,又该怎么做呢?
学区必须提供辅助和服务,为在整合环境中的残障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提供便利。Oberti v. Bd. of Educ法院认为:学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借助附加辅助和服务,将残障学生包含在常规教室内。[789 F.Supp. at 1322.]
在另一联邦上诉法院的意见中,Daniel R.R. v. El Pas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法院认为:
法律并未允许各州仅采用单纯的符号手势来为残障学生提供便利;其修改和补充常规教育的要求具有较广的意义。[874 F.2d at 1036 (5th Cir.1989).] 另一联邦法院的意见,Roncker v. Walter,包含与LRE事宜相关的下述陈述:
在如下案例中——隔离设施在学习上是优质的,法院应确定:使得该等安置优质的各项服务是否可在非隔离环境中灵活提供。如果能,根据法律规定,隔离学校中的安置将是不合适的。
Roncker法院亦注意到:
成本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适当因素,因为在某名残障儿童身上过多投入将会剥夺其他残障儿童的权利。但是,如果学区未能适用其资金向残障儿童提供适当且连续的替代安置,则成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防卫作用。该等替代安置可以让所有残障儿童受益。
[700 F.2d at 1058 (6th Cir.1983).]
Holland 法院认定:在确定适合儿童的安置中,成本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法院发现,和特殊教育安置相比,提供兼职指导助手和做出学习课程修改,并没有耗费更多费用。[Holland, 14 F.3d at 1402.]
资金不足不能作为拒绝提供所需服务的法律原因,除非成本将会以重大方式影响学区内其他学生的教育。
(7.6) 学区告知我,由于我孩子无法在学习方面从常规课堂指导中受益,我孩子无法被整合入常规课堂。这正确吗?
不正确。Holland 法院注意到,“纳入主流”要求:如果残障学生能在常规课堂内获得令人满意的教育,则可以在该环境中向残障学生提供教育。法院考虑:是否可通过某些课程修改或提供附加辅助和服务,在课堂内满足学生的IEP长、短期目标。Holland 区声称:如果常规课堂安置要求对常规课程做出重要修改,则学生不适合常规课堂安置。法院拒绝该辩护,并认为,特殊教育学生可能要求(学生有权获得)实质性课程修改,以促进其从常规课堂安置中受益。法院认为:“针对残障儿童对课程进行修改,甚至是重大修改,就其自身而言,并无任何意义。”在IEP程序的提供中,IDEA规定:可以修改学习课程,为残障儿童的个人需求提供便利。[Holland, 786 F. Supp. at 879-880.]
另一联邦上诉法院决定包含下述与“学习福利”相关的评论:
【IDEA】并未要求各州向残障儿童提供与非残障儿童相同的教育体验……相反,各州必须列述残障儿童的独特需求,认可:与其他学生相比,儿童可从常规课堂中的教育中受益……简言之,该事实——残障儿童将在常规课堂内,从其教育中受益——并不能证明从该环境中排除的合理性。[Oberti v. Board of Education, 995 F.2d 1204 (3rd Cir.1993).]
(7.7) 学区是否必须考虑在常规教育课堂内使用附加辅助和服务,在将我孩子置于限制性环境中前,列述其破坏行为?
是。在确定某特殊教育学生具有破坏性(以致其严重影响其他学生的教育)前,学区必须考虑所提供附加辅助和服务的完整范围(应向常规教育环境中的学生提供这些辅助和服务,以便为满足其独特需求提供便利项目)。Sacramento Cit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Holland 法院认为:
“在评估将残障儿童安置在常规教育课堂中而创建的证据时,学区必须考虑所有合理的方式,将对老师的需求降至最低:比多数其他儿童需要更多老师关注的残障儿童,其破坏性并不会对其他儿童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在权衡该因素中,学区必须切记其义务——考虑可以满足残障儿童附加关注需求的附加辅助和服务。该因素权衡了将残障儿童置于常规教育中的利弊,
前提是:在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减少教室责任后,课堂中的其他儿童将失去老师对他们的关注。”[786 F. Supp.874 (E.D.Cal. 1992).]
联邦法律规定:IEP团队应考虑适用于残障儿童的行为干预策略,其中该学生的行为影响其自己或其他学生的学习。[20 U.S.C. Sec.1414(d)(3)(B)(i); 34 C.F.R. Sec.300.324(a)(2)(i).]
(7.8) 关于以附加辅助和服务方式来协助我孩子进行常规课堂教育,我可以寻求哪些事项?
联邦法律对附加辅助和服务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在常规教育课堂或其他教育相关的环境中提供,让残障儿童在最大合适范围内与非残障儿童一起获得教育的任何辅助、服务和其他支持……”[20 U.S.C. Sec.1401(33); 34 C.F.R. Secs.300.42 & 300.114.] 用于协助常规课堂内的特殊教育学生的附加辅助和服务范例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学习环境,重复并简化与课堂内和家庭作业任务相关的指导,使用视觉指导补充口头指导,使用行为管理技巧,调整课堂日程表,修改测试交付,使用录音设备、计算机辅助指导和其他视听设备、经修改的教科书或工作簿,定制家庭作业任务,减少课堂规模,使用一对一辅导、课堂助手和笔记记录人,利用“服务协调人”来监督特殊项目和服务的实施,修改非学习时间(例如:餐厅、休息和体育)。
其他范例:常规课堂课程修改,巡回特殊教育老师协助,对常规老师进行特殊教育培训,使用计算机辅助设备,以及使用资源室。[IDEA最少限制环境要求方面的问答,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s, OSEP-95-9, 11/23/94, 问答3和4]
一家联邦上诉法院对附加辅助和服务的描述如下:“IDEA并不允许各州仅仅做出符号手势,向残障学生提供便利项目;其常规教育修改和补充要求具有较广的意义。”[Daniel R.R. v. El Pas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874 F.2d 1036 (5th Cir, 1989).]
如果您的孩子在常规课堂内需要附加辅助和服务、便利项目或修改,则您应与IEP团队讨论这些支持,如同其他教育服务或安置一样。经团队同意,可将这些教育支持添加至您孩子的IEP内。
(7.9) 如果我孩子未安置在常规课堂内,在我孩子的教育方面,学区是否承担任何LRE义务?
即便学生未安置在常规课堂内,但学区仍须采取措施,在适合其需求的范围内,使其能最大化地与非残障学生互动。当学区提出除常规课堂外的安置时,其必须向父母提供书面通知,其中应解释所考虑的安置方案和拒绝这些方案的原因。[34 C.F.R. Sec.300.503.] IEP团队必须将学生学校和课堂外环境安置的理由形成文件。如无残障,学生可能会加入该学校和课堂。相关文件应进一步指明学生残障阻止满足其在较少限制环境内需求的原因(虽然使用附加辅助和服务,但仍无法满足其需求)。[5 C.C.R. Sec.3042(b).]
(7.10)在确定我孩子的LRE中,是否存在学区可能未考虑的任何因素?
学区可能并不仅基于下述因素来做出其安置决定,例如:残障类型;残障严重程度;交付系统的配置;教育或相关服务的可用性;空间可用性;或行政管理便捷性。
[71 Fed.Reg. 46540, 46588 (Aug. 14, 2006).]
(7.11) 如果我孩子无法从常规学习项目中受益,则她能否参与其他学校项目?
是。法律明确规定:残障学生有权参与适合其需求的非学习和课外服务和活动。此外,学区必须以向残障学生提供平等参与机会的方式,提供这些活动。该等服务和活动包括:用餐、休息、咨询服务、运动、交通、健康服务、休闲娱乐活动、特殊兴趣小组或俱乐部,以及雇佣机会。[34 C.F.R. Secs.300.117 & 300.107.] IEP必须包括一份涉及(应向学生提供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声明(其中,学生可参加课外和其他非学习活动)。[20 U.S.C. Sec.1414(d)(1)(A)(i)(IV); 34 C.F.R. Sec.300.320(a)(4)(ii).]
(7.12) 在我编制孩子的IEP时,我如何将相关服务和安置包含在最少限制环境中?IEP团队将如何明确编制此项内容?
联邦法律规定:特殊教育学生可以获取并从一般教育课程中受益。 IEP的所有主要部分应专注于:将特殊教育学生包含在一般课程、课外/联合课程活动中,以及成绩测试或一般教育环境内适当的社交互动:
(1) IEP内学生现行教育表现级别的声明必须包含如下描述,即:其残障如何影响其参与一般课程及其进度的(该等课程与非残障儿童的课程相同)以及其参与课外和其他非学习活动的能力。[34 C.F.R. Sec.300.320(a)(1).]
(2) IEP内的目标和基准的声明必须涉及:满足其残障需求以及使其参与一般课程并在其中取得进步。[34 C.F.R. Sec.300.320(a)(2)(i)(A).]
(3) 必须提供IEP内所列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以及附加辅助和服务,从而让学生参与一般课程并在其中取得进步,以及参与课外和其他非学习活动。[34 C.F.R. Sec.300.320(a)(4)(ii).]
(4) IEP亦必须包含一份声明,其中包括:在管理州或区域范围的学生成绩评估中所使用的各项修改。[34 C.F.R. Sec.300.320(a)(6)(i).]
对于基于一般课程的目标,无需掌握标的物,或完成每项任务或活动。目标可能会要求学习非残障学生完成任务所需的部分或前期采取的措施或能力。在分析安置合适性中的重要因素可能包括:参与课堂活动的程度。此外,要求整合型活动的各项目标则是另一种确保整合的方式。目标可能表述为:“ Sandra每周参加与非残障学生一起举行的团队体育活动,每周三次,每次45分钟。”这些目标确保您孩子可与非残障儿童定期进行联系。
学习并不是教育收益的唯一测量指标。[Holland, 786 F. Supp. at 878.] 如果残障学生的IEP包括与预期安置环境中使用的课程相关的目标和基准,则该残障学生将会有一个较强的整合环境或常规课堂安置情况。
Holland 亦强调常规教育课堂安置的非学习收益对于残障学生的重要意义。鉴于Holland 法院给予非学习福利的重要性,IEP亦应包括与整合型安置的非学习收益相关的信息和目标以及基准。适用于残障学生的福利可能包括:语言和行为榜样、提升自尊和提高学习动力,或提高社交能力。
如可能,您应在IEP会议或年度评审前,与您孩子的老师进行约见。在会上,您和老师应识别首要目标,讨论整合和/或纳入主流方案,并就教育优先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这可能帮助您在IEP会议上列述您的优先事宜,并以积极方式制定相应目标。
联邦法律规定:常规教育老师应代表常规教育环境内的儿童参加每次IEP会议。[34 Sec.300.321(a)(2).] 您应约见该老师以及您孩子的特殊教育老师,向您提供您在IEP会议上可能申请指目标相关的想法和信息。此外,您应寻求获取与任何特殊或相关服务相关的信息,例如:补充服务、行为服务,以及您孩子可能需要的人员支持。也可借此机会向老师建议:他们可以开始考虑为您的孩子修改项目,或提供他们以合适方式教育您孩子所需的各项支持。[34 C.F.R. Sec.300.320(a)(4).]
州法律明确要求:“IEP团队必须将学生学校和课堂外环境安置的理由形成文件。如无残障,学生可能会加入该学校和课堂。相关文件应进一步指明学生残障阻止满足其在较少限制环境内需求的原因(虽然使用附加辅助和服务,但仍无法满足其需求)。”[5 C.C.R.Sec.3042(b).]
此外,联邦和州法律规定:IEP包括一份关于学生不会与非残障儿童一起参加常规课堂和课外以及非学习活动范围方面的声明。[20 U.S.C. Sec.1414(d)(1)(A)(i)(V); 34 C.F.R. 300.320(a)(5).]
此外,您可以通过在IEP内列出具体课程(例如:社会学习、语言艺术、音乐、视觉艺术或计算机科学)或具体活动(例如:集会、午饭、休息和与非残障学生一起活动的时间),将您孩子与非残障儿童一起参与的情形形成文件。您孩子亦适合参加“伙伴”体系。伙伴为非残障儿童,可在某些活动中,在课堂内外,向您孩子提供协助。伙伴体系的目标为促进互动和友谊。您亦应将该等支持加入IEP内。
就整合而言,您也可以将与一般教育儿童的联系作为具体目标的一部分。这将是目标中所述条件或环境的组成部分。例如:
(1) Ricardo每天使用“hello”手势语向在吃午饭和操场上玩耍的非残障儿童打招呼;
(2) 在午饭后休息期间,Denise与来自另一班的非残障儿童老师一起参加结构化游戏,每周三次;或
(3) Ying-Lee在非残障儿童面前,通过用勺子吃饭,开始自我用餐项目。
整合应纳入各个领域的目标中,例如:能力(交流、运动和社交)以及范围(职业、休闲、家务、社区)。可在相关期间(例如:社区能力指导、食物准备以及午饭期间、职业能力培训期间等等)内,在学校内,与非残障学生和非严重残障的学生联系。
在纳入主流或完全融入方面,可参加常规项目或常规课堂的学生可以在该课堂内要求获得便利项目、修改、附加辅助或服务,供学习之用。必须明确将这些内容写入您孩子的IEP内。[34 C.F.R. Sec.300.320(a)(4).]
IEP应明确描述在LRE中的安置。可以将此项内容写入安置部分、备注部分或IEP附件内。安置声明范例:
(1) 在适龄常规学校中,在特殊日间课堂(special day class,SDC)内的安置,每日均有整合和纳入主流的机会;
(2) 在完全主流模式的幼儿园项目中的安置(该项目由特殊和常规教育老师共同教授);
(3) 校日30%时间,在资源专员项目(resource specialist program,RSP)内的安置。针对社会研究、数学、计算机和所有非学习课程,纳入全部课堂的前排座位和口头测试中;
(4) Rosa Parks Elementary School SDC安置,配备用于音乐、艺术、主教室和午餐的“纳入主流”助手;
(5) César Chávez High School SDC安置,配备IEP内规定的整合型和基于社区的项目;或
(6) 常规教育一年级课堂完全融入型安置,其中配备全职指导助手。
关于附加指导,请参考附件部分,附件O 残障学生完全融入项目指标(Indicators of Fully Inclusive Programs for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7.13) IEP团队如何修改我孩子的一般教育课堂活动和课程?
您孩子的IEP应整合入其被安置所在课堂的指导、活动和日程中。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还有必要将学生作为课堂医院,而不是通过其资料或活动,将其孤立开来。
例如,您孩子可能不擅长写作活动,可以设定IEP目标来列述该需求。如果课堂其他学生正在做日报,将其学习活动的一部分,则您孩子可以通过跟踪单词或使用剪纸函来参与。如果活动需要写较长的叙述,则您孩子可以通过和另一学生听写答案或使用录影带方式完成该项任务。您孩子也可以使用计算机键盘来协助识别和排序字母。照此,可以在同一课堂活动中,列述书面和口语以及精细动作技能IEP目标。
关于数学,您孩子可以使用操作性玩具来计数和添加活动,而不是在纸上记数字的乏味方式。可以将数学课程限制在相同难度的较少一个问题内,或难度较低的所有问题内。如果课堂其他人正在完成20道长除问题,则您孩子的数学目标可以记为20题。残障学生应适用于课堂其他学生使用的相同或类似资料,从而让其有归属感。
此类项目要求老师具备相应的能力、创造力并了解课程和残障学生。在课堂老师的培训和支持中,常规和特殊教育人员的配合至关重要。成功项目亦需要“整合融入”专家的全力支持。
(7.14) 我孩子的IEP能否将整合活动拓展入社区中?
是。对于残障学生,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在社区中以正确方式运行。IEP目标应列述(他们像成人一样行事)现实世界环境中的整合。其中包括休闲娱乐、社区和职业环境。应将促进您孩子接受的各项能力(例如:社交或交流能力)合并入其教育目标中。如果在学年内开始此类项目,则以成人身份进行整合,更容易实现。
您以及您孩子的老师需要首先调查您孩子参与的可能社区活动:例如,男孩/女孩俱乐部、体育馆、健美操课堂、公园、游乐场、公园和休闲娱乐项目、图书馆、电影院、餐厅,以及购物中心。
从这些想法中,您可以识别您孩子需要学习的能力,从而加入社区,并将这些能力整合入IEP中。例如:
(1) Suzanne将学习按照图片清单独立购买杂货,从货架上选择货品,提供货款和接收变更(根据老师观察进行测量,每周三次);
(2) 在获得社区工作场地后,Stephen打扫桌子,扫地,满足竞争性标准(根据老师和员工观察进行测量,每周两次,每次一小时);
(3) 在餐厅时,Joseph点单并适当感谢服务员(80%的时间根据老师观察测量)。
与您孩子同校的老师或伙伴亦可帮助促进社区整合。可以鼓励他们:
- 访问您的家;
- 邀请您孩子访问他们的家;或
- 与您孩子一起参加社区
活动或组织。
(7.15) 学区向我孩子提供的唯一教育安置为县运营的适用于残障学生的特殊中心,又该如何?
学区必须提供完整连续的替代安置,以确保学生在最少限制环境中接收相关服务。其中包括如下内容:
(1) 常规课堂安置;
(2) 常规课堂(配备相关资源或巡回指导服务);
(3) 常规课堂(配备特殊教育相关的服务);
(4) 特殊课堂或特殊学校(通常涉及相关服务的提供);
(5) 非公立学校;
(6) 适用于“低发生率”残障学生的州立学校;和
(7) 除教室外的环境中的指导(例如:家中或医院内)。
[34 C.F.R. Secs.300.115 & 300.39; Cal. Ed.Code Sec.56361.]
一项长期存在的联邦和州政策明确禁止将学生安置在隔离环境中(来替代一般教育环境),前提是:该等安置决定基于行政管理因素而非学生的需求。学区不得借口缺少适当安置而拒绝学生在最少限制环境中获得教育的权利。[34 C.F.R. Sec.300.39; Federal Policy Letter on LRE,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 Law Reporter (EHLR) page 211:384, March 21, 1986; CDE,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Policy Statement on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October 10, 1986).]
(7.16) 非残障学生是否也会从向一般教育课堂中的残障学生提供的服务中受益?
是。IDEA明确允许向学区提供的联邦特殊教育资金可用作“根据儿童IEP的规定在常规课堂或其他教育相关环境中向残障儿童提供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和附加辅助和服务的成本,即便非残障儿童可从该等服务中受益。”[20 U.S.C. Sec.1413(a)(4); 34 C.F.R. Sec.300.208(a)(1).] 这就意味着,学区不得因如下理由拒绝提供指导或行为辅助或设备,即:该等辅助或设备亦可以让非残障学生受益,或为其所用。
(7.17) 我孩子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是否可用于判定隔离教育环境的合理性?
所有残障学生有权根据各自的个性教育需求(而非描述其残障的标签)在LRE中获得教育。儿童被贴上“智力残障”或“情绪紊乱”的标签,并不表示与非残障学生的联系不合适。
根据Holland 案例,学区必须在从常规教育课堂内移除残障学生前,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提供附加辅助和服务)来减少常规教育老师和班内其他儿童的负担。联邦法律现要求:各IEP应包含一份学校人员所需的项目修改或支持声明,从而让学生参与一般课程,并取得进步,亦可参与课外和非学习活动,以及与非残障学生一起接受教育。[20 U.S.C.Sec.1414(d)(1)(A)(i)(IV); 34C.F.R. Sec.300.320(a)(4).] Holland 法院认为,仅仅要求比多数儿童给予
更多的关注,并不会影响其他儿童的教育。[Holland, 786 F. Supp. at 879.]
法律认可,学生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可以证明将学生从常规课堂中移除学生的合理性,特别是在学生影响其他学生时。但是,并不保证从常规教育环境中进行整体移除。在合适时,学区仍应在课外或非学习环境中提供与非残障学生互动的机会。[34 C.F.R. Sec.300.117.]
(7.18) LRE是否适用于公立机构、LRE居住或非公立学校安置中的学生?
是。即便仅孩子需要在州开发中心或医院、居住设施或非公立学校安置处接收服务,但必须提供参与常规教育项目和活动的适当机会。该决定应基于学生IEP内所列明的各项需求。[34 C.F.R. Sec.300.118.] 特许公立学校应按照在其他公立学校服务学生的相同方式,服务于同校残障学生。[20 U.S.C. Sec.1413(a)(5); 34 C.F.R. Sec.300.209.]
(7.19) 在向学生提供整合、完全融入和纳入主流机会中,常规教育人员都承担哪些义务?
特殊教育法律规定:IEP规定了所需附加辅助和服务,从而确保学生参与常规教育项目。[20 U.S.C. Sec.1414(d)(1)(A)(i)(IV).]
IEP适用于学生所参与的任何课堂或课外活动。[34 C.F.R. Secs.300.117 & 300.320(a)(4)(ii).] 例如,科学、地理、体育、艺术、音乐和职业教育均符合IEP便利项目和其他教育支付服务资格。
应向学生的所有老师和负责IEP实施的其他人员提供学生的IEP。必须通知他们每个人其在IEP实施和向学生提供之具体支持方面的具体责任。[34 C.F.R. Sec.300.323(d).]
此外,如果学生参与或可能参与一般教育,则IEP团队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常规教育老师。[20 U.S.C. Sec.1414(d)(1)(B)(ii); 34 C.F.R. Sec.300.321(a)(2).] 在合适范围内,常规教育老师必须参加IEP的编制,包括:确定合适的积极行为干预和策略、附加辅助和服务、项目修改,以及在提供这些辅助、服务和修改中向校方人员提供的支持。[20 U.S.C. Sec.1414(d)(3)(C); 34 C.F.R. Sec.300.324(a)(3).] 常规教育老师亦必须参加IEP的评审和修订。[20 U.S.C. Sec.1414(d)(4)(B).] 此外,学区必须委派了解一般课程和学区资源可用性的校方人员出席每次IEP会议。[20 U.S.C. Sec.1414(d)(1)(B)(iv); 34 C.F.R. Sec.300.321(a)(4).]
为确保常规和特殊教育项目之间的合作,必须就您孩子的需求,向常规教育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支持。您可以责成您孩子的常规教育老师,通过表述其修改和支持服务需求起草IEP。此外,由州教育部向您当地学区提供LRE要求实施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以及现行监督。[34 C.F.R. Secs.300.119 & 300.120.]
(7.20) 学区是否应向我孩子的一般教育老师、特殊教育老师或其他帮助我孩子的人员提供支持和协助?
CDE和本地学区总体负责确保:常规和特殊教育人员做好充分准备,向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指导。事实上,法律要求:IEP应包含一份校方人员支持声明,以便让其在最少限制环境中对学生进行教育。该声明应建立在校方人员实施您孩子的IEP所需的支持基础之上。父母应将该服务需求作为其父母向IEP团队投入的一部分。
[34 C.F.R. Sec.300.320(a)(4)(iii); Cal. Ed.Code Sec.56345(a)(4)].
这些“支持”包括向常规、特殊教育老师以及服务特殊教育学生之支持人员的服务培训。该项目应包括与最新教育实践相关的信息,以及对校方人员和父母的联合培训。[Cal. Ed.Code Secs.56001(o), 56240, 56241 & 56243.]
(7.21) 如果无常规教育老师愿意教授我孩子,我该如何?
如果缺乏足够人员或资源,并不会解除学区根据其IEP团队或听审官的决定在常规课堂内教授孩子的义务。允许根据老师的能力,将学生安置在特定常规课堂内。学区负有确实责任,确保拥有充足人数的常规教育老师,这些老师(借助所需辅助和支持)可向常规教育环境中的残障学生提供服务。学区“不得在其需求或可用资源
(包括预算考虑因素和公众机构雇佣和招聘合格人员的能力)基础上做出其安置决定。”[71 Fed.Reg. 46540, 46587 (Aug. 14, 2006).
(7.22) . 如果我认为我孩子在最少限制环境中的教育权被否决,我该怎么做?
如果您孩子的IEP要求提供特定整合型安置(或特定整合活动数量)且学区未能遵守IEP,则您可以向CDE提出合规申诉如果学校就拒绝提供您认为可整合入IEP内的整合型服务或活动,则您可以要求提出正当程序听审。参见第6 章–正当程序/合规程序方面的信息。
(7.23) 我如何确保,我所在学区具有适用于所有残障学生的有效整合服务模型?
您可以采取多项措施。例如,您可以联系您的社区顾问委员会(Community Advisory Committee,CAC)。这些州管辖委员会,包括父母、社区成员、学区人员和公立机构人员,应出现在每个SELPA。[Cal. Ed.Code Secs.56190 - 56194.] 询问您的CAC,本地特殊教育计划如何解决整合问题,目前可提供哪些方案,CAC如何计划参与和/或监督整合规划,等等。CAC可以安排来自邻近学区、父母或大学小组(通过平行整合项目参与)的正式陈述。他们亦可以就本地计划的编制,计划与其自有管理人员举行会议。
某些学区和SELPA配备整合任务小组(包括父母、CAC成员、老师、相关服务人员、常规和特殊教育管理员、相关社区成员【不管是否患有残障】、区域中心、辩护小组代表,等等)。整合任务小组业已编制合作规划措施,以期进行有效整合。
父母和老师亦帮助其学区评估潜在校址,以备未来整合之用。最后,应CAC和/或学校管理人员的要求,某些学区/县编制了大量整合、完全融入和纳入主流教育政策。这些政策可高效协助编制整合程序。
对于整合,需进行仔细规划和结构设计。有必要建立合作计划小组或任务小组(代表所有相关人员)。在编制整合服务中,如果您的学区不合作或拒绝将整合语言写入您孩子的IEP内,则您可以使用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合规申诉或正当程序。参见第6 章–正当程序/合规程序方面的信息。
(7.24) 如果我学区告知我,我孩子在隔离场地上学的前提下,她只能获得相关服务,我该如何做呢?
学区不得使用相关服务的地点或可提供性来判定隔离场地安置的合理性。学区负责提供适合最少限制环境中学生的必要相关服务。[34 C.F.R. Sec.300.116.]
(7.25) 我孩子是否能在一天的大部分时间内安置在“资源课堂内”, 能否一直参与常规课堂?
是。经IEP团队批准,学生可在一天的大部分时间内参加资源专家项目(Resource Specialist Program, RSP)。如果您认为您孩子可以从常规课堂环境中受益(或在一天的一半时间以上,具有资源老师服务),则您应与IEP团队讨论该方案,就像其他教育服务或安置一样。[Cal. Ed.Code Sec.56362(e).]
(7.26) LRE要求是否适用于学前儿童?如果我学区未向无残障儿童提供任何学前教育,我孩子能否被整合入任何非残障儿童群体内?
是。联邦和州特殊教育法律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不低于3岁的学生,其中包括学前年龄段的特殊教育学生。学前儿童亦满足“连续替代安置环境……以满足残障儿童的需求……”条件。[34 C.F.R. Secs.300.115(b) & 300.116.] 因此,学前儿童可以在常规课堂、特殊特康、特殊学校指导、居家指导,以及医院和机构指导。[34 C.F.R. Sec.300.115(b).] 适用于学前儿童的LRE要求包括在Head Start项目中的安置或私立学校学前安置。
如果学区运营一般教育学前项目,在我孩子参与一般教育项目的前提下,在每次IEP会议上配备一般教育老师的要求应适用。[34 C.F.R. Secs.300.321, 300.324(a)(3) & (b)(3).] 参见第13章 - 学前教育服务方面的信息。
(7.27) 我孩子转出中学特殊教育,获得更多成人项目机会。LRE要求是否亦适用于过渡年龄的学生?
是。联邦和州法律要求:在最少限制环境中提供安置。[34 C.F.R. Sec.300.116(a)(2); Cal. Ed.Code Sec.56342(b)].例如,“过渡服务的目标为从中学到成人生活的计划性移动,可提供更多机会,在最少限制环境中,实现最大化经济和社会独立性……”[Cal. Ed.Code Sec.56460(e).]
(7.28) 在常规学年内,我孩子被整合入常规课堂内。在展期学年内,是否应提供整合项目?
如果向您学区内的常规教育提供展期学年(extended school year,ESY)服务,而且您孩子的IEP包括常规学年内常规课堂中的整合,则必须在展期学年内提供这些整合服务。[5 C.C.R.Sec.3043(h).]
(7.29) 在确定孩子教育安置中,父母扮演什么角色?
对于做出特殊教育安置决定的任何小组,父母必须为该等小组的一员。[20 U.S.C. Sec.1414(e); 34 C.F.R. sec. 300.327.] 此外,做出安置决定的团队(包括父母)必须遵守如下要求,即:如果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使得无法在一般教育环境中圆满实现教育(即便借助附加辅助和服务),特殊课堂、独立学校或从一般课程中移除残障儿童等情形才会发生。[34 C.F.R. Sec.300.114(a)(2)(ii); Cal. Ed.Code Sec.56342(b).]
(7.30) 我如何判断我孩子必须在家中或医院获得教育?
如果IEP团队决定:需要在家中或医院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则学区必须提供所需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以在家中或医院内满足您孩子的教育需求。在推荐居家指导安置时,IEP团队必须在评估信息中具有一份医疗报告(来自主治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心理学家报告(如合适),列述所诊断的状况,并证明该状况的严重程度阻止学生参加较少限制安置。报告亦必须包括学生返校的预计日期。 IEP团队必须约见,在学生返校预计日期前,重新考虑IEP。如果学生患有医疗问题,例如:与手术、事故、短期疾病或慢性病医疗相关的问题,当学生当前的医疗状况发生重大变更时(如合适),IEP团队必须评审和修订IEP。
可通过一对一、小组或远程授课方式,在家中或医院提供相关指导。必须由常规课堂老师、特殊课堂老师或资源专员老师提供,前提是:老师或专家有能力提供该等指导和服务,并且,老师或专家可提供该等指导和服务。如果不能,相关服务专家应提供该等指导。提供居家指导的老师应联系学生的先前学校和老师,以确定:
(1)所涉及的课程作业;
(2)要使用的书籍和资料;和
(3) 负责出具成绩和促进学生发展的人员;
对于7~12年级的学生,老师应与校方指导顾问协商,以确定:
(1) 学生就IEP所含的每科课程中的学期课程学分所获得的时数,以及截至最后出勤日的成绩;
(2) 当完成课程作业时,出具学分的负责人;和
(3) 如果学生毕业,谁负责出具文凭。
[5 C.C.R.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