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C管辖适用于零到两岁婴幼儿的联邦“早期干预”项目。Part C旨在:
(1) 提升残障婴幼儿发育,将其发育延迟潜力降至最低,以及认可在儿童3年生活期间所发生的重大脑力开发;
(2) 在残障婴幼儿达到学龄后,通过将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需求降至最低,来减少教育成本;
(3) 最大化其独立生活潜力;
(4) 提升家人能力,以满足婴幼儿的特殊需求;和
(5) 提升公共机构和服务提供人的能力,以识别,评估和满足“过去未充分代表之人口”(特别是未成年人、低收入者、城内和农村人口以及处于辅育照顾阶段的婴幼儿)的需求。
[20 United States Code (U.S.C.) Sec.1431(a).]
为该目的,联邦政府将向各州提供财务援助:“以期开发和实施州范围内的全方位、协调性和多许可性机构内部体系,为残障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干预服务。”[20 U.S.C. Sec.143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