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调人的义务是现行性的,包括如下内容:
(1) 提供早期启动权利和服务首次通知;
(2) 获得服务和评估同意;
(3) 协调各机构之间的所有服务,包括信息交换;
(4) 在帮助父母获得他们所需服务和协助中,作为单点联系人;
(5) 协助父母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IFSP中所识别的其他服务;
(6) 协调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和孩子所需或提供的其他服务;
(7) 促成及时交付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8) 持续寻求相关的服务和情形,以从(儿童符合资质期间)所服务的儿童的发展中受益;
(9) 协调评估执行事宜;
(10) 促进和参与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的制定、评审和评估;
(11) 协助家庭识别可用的服务提供人;
(12) 协调和监督可用服务的交付;
(13) 通知家庭可提供倡导服务和程序安保措施;以及
(14) 促成过渡计划发展成为学前服务(如合适)。
[34 C.F.R. Sec.303.34; 17 C.C.R.Sec.5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