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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是否可以在我家中向我孩子提供各项服务?

(12.15) 是否可以在我家中向我孩子提供各项服务?

在适合您孩子的范围内,必须在“自然环境”(包括家庭和无残障儿童可参与的社区环境)中提供早期干预服务。[34 C.F.R. Sec.303.13(a)(8).] 因此,可在家中提供满足您孩子需求的任何早期干预服务。您孩子的IFSP必须包括:满足其独特需求所需的各项服务以及在自然环境中提供服务之方式的描述声明。

根据州法律规定,婴幼儿有权获得基于家庭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观察孩子在其自然环境中的行为和发展;

(2) 在发展方面,适合婴儿的各项活动,特别是根据婴儿特殊需求而为改善其发展设计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发,应符合婴儿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并确保它们不会与其医疗需求发生冲突;

(3) 向父母、兄弟姐妹和(父母指定的)其他护理提供人展示在开发方面适合婴儿的活动;

(4) 与家庭成员和(父母指定的)其他护理提供人互动,以强化其能力发展,从而促进婴儿的发展;

(5) 讨论父母在婴儿和家庭方面的关注点,以及支持父母处理其子女的需求;

(6) 协助父母解决问题,在社区中寻求其他服务,以及协调各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Cal. Ed.Code Sec.56426.1.] 自2009年7月起,某些或所有行为干预培训均以家庭为基础并进行定制。现在,在制定、评审或修改IFSP时,在行为干预方面,团队必须考虑使用适用于父母的小组培训替代家中个性化父母培训。[Cal. Gov. Code Sec.95020(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