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仅在其印刷之日为最新版本。
印刷在: 10/22/2026
请始终参阅在线版本以获取最新信息。
您可以在以下位置找到在线版本:
https://serr.disabilityrightsca.org/zh-hant/
第 2 章:评估信息
(2.1) 如何让学区评估我的孩子?
您所在学区有明确义务“识别、定位和评估”所有适合特殊教育的残障儿童,包括在私立学校或无家可归儿童或受法院监护的儿童。 [[3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Sec. 300.111; 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Cal. Ed. Code) Secs. 56300-56302.]] 我们称之为“儿童寻找”。如果学区有理由怀疑您的孩子有残障,则其有义务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怀疑某项需要评估的残障的限值相对较低。学区必须基于某项残障的怀疑和必要的服务需求,对学生进行评估,而并非基于学生是否在事实上适合特殊教育服务。[[Student v. Berkele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2014) 114 IDELR 17833.]] 由评估程序确定疑似残障学生的特殊教育资格。
您也可随时提出评估申请。向当地学校管理人发送书面署期申请(例如:校长或特殊教育项目顾问);列出您就孩子的可疑残障所关注的领域,并申请进行评估。进行电话跟踪,以确保学区知悉您的申请,并提醒他们必须遵守的时限。
在学区收到您的书面评估申请后,必须启动评估程序。申请指家长、监护人、寄养父母、老师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书面评估申请。[[Cal. Ed. Code Sec. 56029.]] 根据 California 法规,所有书面申请应启动评估程序。[[5 Cal. Code of Regulations (C.C.R.) Sec. 3021.]] 如果您致电校方人员或同他们谈起某项申请,则学区必须提议以书面形式提出您的申请。[[Cal. Ed. Code Sec. 56029 and 5 C.C.R.Sec.3021.]]
参见样函 – 评估申请,附件部分 – 附件A。
若您提交书面评估申请后,学区拒绝对您的孩子进行评估,则学区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告知拒绝决定,称为事先书面通知,并在其中需说明拒绝的理由,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信息。[[Cal. Ed.Code Sec.56500.4]] 如果您不同意学区的拒绝决定,您有权通过向 California 教育部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CDE) 申诉管理和调解处提出合规申诉,对该等拒绝提出质疑或申请进行正当程序听审。参见第 6 章,正当程序听审/合规申诉信息。
(2.2) 学区需要多久才能完成我孩子的评估?
根据美国法律,您所在学区必须在收到您的书面特殊教育服务申请后的 15 天内向您提供评估计划。如果在常规年度结束前 10 天或更短时间内提出评估申请,则必须在学校开始下一学年后的 10 日内,编制评估计划。[[Cal. Ed.Code Sec.56321(a).]] 评估计划应:
- 以公众易理解的表述编制;
- 以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的主用语言提供,或以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使用的其他交流方式提供,除非如此行事明确不可行;
- 解释要进行的评估的类型;
- 描述在未经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无个人教育计划来自评估;
- 包括家长权利通知副本,其中应包括州和联邦特殊教育法项下所有程序安全措施的解释;
- 描述州法律项下所提供的任何可选争议解决机制;
- 描述所执行的近期评估项目(包括独立评估和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要求考虑的评估信息);和
- 描述学生的主要语言及熟练度方面的信息。[[Cal. Ed.Code Sec. 56321(a), (b); 5 C.C.R. Sec. 3022.]]
您有至少 15 天的时间来回应或批准评估计划。[[Cal. Ed.Code Sec. 56321(c)(4).]] 当学区收到所签署的评估计划时,其有 60 天(不含超过五(5)天的学校放假时间和寒暑假等学校休课天数)来完成评估,并召开个别化教育计划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 会议来决定儿童是否适合特殊教育,如合格,编制其个人教育计划。[[Cal. Ed.Code Sec.56344(a).]] 在查明儿童符合资格后,未经评估(显示其不再合格),不得将其退出特殊教育。[[20 United States Code (U.S.C.) Sec. 1414(c)(5); 34 C.F.R. Sec. 300.305(e)(1).]]
如果在学年结束前的 30 天或更短时间内,为某儿童提出特殊教育申请,则学区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始后的 30 日内召集会议,编制 IEP。[[Cal. Ed.Code Sec.56344(a). ]]
(2.3) 是否在进行特殊教育评估前,将我的孩子转交学生学习/成功团队?
不是。特殊教育评估转交申请必须启动评估程序。学生学习/成功团队(SST)程序的时限和使用并不影响该义务。法律或法规并未要求小学生在进行特殊教育转交申请前,进行SST程序。
当法律要求学区在提出特殊教育申请前,考虑和使用(如适合)一般教育项目资源时 [[Cal. Ed.Code Sec.56303]],未经您同意,SST 程序不得作为特殊教育评估和 IEP 时限的代理或延误该等评估和时限。[[Cal. Ed. Code Sec. 56321(f).]]
学区可以对学生进行筛选,以确定不适合特殊教育之学生的教授策略。但是,筛选不会延误特殊教育评估。应在收到家长同意后 60 日内完成评估。 [[Letter to Torres (2009)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s [OSERS] 53 IDELR 333.]]
(2.4) 我孩子的学校为常年教学机制,但我得知他们并未在7月或8月对我孩子进行测试。是真的吗?
不是。但法律规定:学校必须在收到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测试同意起 60 日内编制IEP。在该 60 日期限内,不含正常学期之间的天数、期限或学校假期(超过五个教学日)。[[Cal. Ed.Code Sec.56344(a).]] 如果在学年结束前的 30 天或更短时间内,为某儿童提出特殊教育申请,则学区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始后的 30 日内召集会议,编制 IEP。[[Cal. Ed.Code Sec.56344(a). ]] 这意味着,学校必须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一项评估计划,获得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的测试同意,执行测试,并在上一学年剩余天数加上新学年 30 日内,举行 IEP 会议。因为时间紧,需在7月或8月执行测试。对于全年制学校的学生,如果学年在 6 月结束并在 7 月开始下一学年,则应在 7 月进行测试,以便在新学年开始起的 30 日内完成该程序。
(2.5) 我孩子现在处于传统学年日历(8月至明年6月),在暑假,也会参加学年展期计划。学区必须在暑假期间进行评估吗?
不是的。学校无需在“常规学期”之间进行评估。[[Cal. Ed. Code Sec. 56344(a).]]
(2.6) 我们已经为我孩子提出特殊教育申请,并收到一份评估计划和可能要进行的测试的清单。学区是否应更加具体?
在执行评估前,学区必须向您提供评估计划。评估计划必须包括所要执行的各项评估的类型。[[34 C.F.R. Sec. 300.304; Cal. Ed. Code Sec. 56321(b)(3).]] 通常,每个要评估的领域需要列出多项测试,这是因为评估人必须在实际评估期间,决定进行哪些测试,以便评估人更好地了解您的孩子。如果您不了解所用评估的类型,您应寻求澄清。如果您认为某些测试工具不适合您的孩子,则您可以申请不使用这些工具,不签署评估同意书,直至您和学区达成评估协议为止。如果您对相关测试工具持有异议,则可以诉诸正当程序,以确定相关测试工具。
(2.7) 我如何协助进行评估程序?
作为父母,您最了解您自己的孩子。您也可以在家观察您的孩子,其中,应注意与您相关的教育领域,记下相关内容,并向校方人员指出这些方面。参见 寻求模式,附件部分 – 附件F。在您收到评估计划后,您应仔细评审,以确定您是否希望获得与所提议评估相关的信息和/或希望申请需要评估的方面。
(2.8) 未经本人书面批准,学区可以执行评估吗?
不可以。未经您书面批准,不得进行首次评估,除非学区寻求并赢得正当程序进行强制评估。但是,如果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未能回复学区的要求(就特殊教育对学生进行重新评估),则学区可不经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同意即进行评估。学区必须证明:其业已合理从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处寻求同意,且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未予回应。[[34 C.F.R. Sec. 300.300(c)(2); Cal. Ed. Code Secs. 56321(c)(2), 56506(e).]] 学区无需家长同意,即可对现有记录进行评审,作为重新评估的一部分。
如果您从学区处收到书面评估申请,切勿忽略该要求。确保回复您的学区,即便只是告诉他们您正在考虑他们的要求。
(2.9) 当安排我的孩子参与评估时,我应该提问哪些问题呢?
您可以提问与您相关的任何评估方面。具体而言,您可以了解谁或多少人将协助进行评估。评估持续多久?您的孩子将会被接见几次? 评估期间,您是否可以在场?是否以您在家中所使用的语言来评估我的孩子?此外,如果您不了解评估管理的原因,则您应请学区解释向您的孩子所做的评估。学区应解释向您的孩子所做的任何测试。
(2.10) 评估应涵盖哪些内容?
应在与疑似残障相关的所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如合适):健康和发展、视力(包括低视力)、听力、运动能力、语言功能、基本能力、学习表现、自助、方向和移动能力、事业和职业能力以及兴趣,社会和情绪状态。如合适,应获得相应的发展历史记录。 [[Cal. Ed. Code Sec. 56320(f); 34 C.F.R. Sec. 300.304(c)(4).]]
联邦和州法规规定:评估必须是“全方位的,足以识别儿童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需求(不管是否普遍关联儿童的残障类型)”。[[34 C.F.R 300.304(c)(6); Cal Ed. Code Sec. 56320(f).]] 学区必须使用技术上良好的测试工具。这些工具可以展示:认知、行为、身体和发展因素对孩子具有相应的功能影响。总体而言,学区必须使用可提供相关信息的评估工具和策略,可直接协助相关人员确定孩子的教育需求。 [[34 C.F.R. Sec. 300.304(c)(7).]]
此外,学区必须考虑您的孩子是否需要辅助技术 (AT),以便从教学中受益。这意味着对相关服务或设备(可直接协助其选择、获取或使用辅助技术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必须包括:对您孩子在其“习惯环境”中的“功能评估”。[[34 C.F.R. Sec.300.6.]] 评估应协助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和学区确定儿童 IEP 的内容,前提是:认定儿童符合特殊教育 [[34 C.F.R.300.304(b)(1)(ii)]],辅助技术设备和服务为儿童IEP的潜在组成部分。 [[34 C.F.R. Sec. 300.324(a)(2)(v); Cal. Ed. Code 56341.1(b)(5).]] 参见第 5 章,相关服务信息。
当学区有理由怀疑儿童身患残障时,学区必须执行全面的个性化初始评估,确保使用各种可靠且技术良好的工具,就所怀疑残障的所有方面对儿童进行评估。否则,学区将构成实质性违反特殊教育法律,将无法设计解决学生特定需求的 IEP。草率评估亦会影响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全面参与 IEP 编制程序的能力。[[Timothy O. v. Paso Robles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9th Cir. 2016) 822 F.3d 1105; 67 IDELR 227.]]
(2.11) 我是否可以要求进行特定类型的评估——例如:神经学检查或非口头评估?
可以,您可以要求进行特定的评估,并由特定类型的评估人进行。 学区有责任评估与所怀疑的残障相关的所有方面 [[34 C.F.R.300.304(c)(4)]],并确保由经过培训且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进行评估 [[34 C.F.R. 300.304(c)(1)(iv); Cal. Ed. Code Sec. 56320(b)(3).]]
(2.12) 如果学区无经适当培训的人员进行测试,又该如何?
如果学区没有员工能够执行某些类型的评估,则学区可将其进行分包,或使用任何可用独立评估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规模较小的学区,或涉及较不常见的评估类型时,例如由听力学家开展的听觉处理评估。 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儿童的疑似残障具有医学相关性,则可以利用外科医生或其他健康专业人士的诊断服务进行判定,儿童需要进行特殊教育。[[34 C.F.R. Secs. 300.34(a)(c)(5).]] 参见第 14 章,患有严重健康状况学生之权利信息。
(2.14) 我如何确保评估涵盖相关的情感和行为方面?
法律规定:必须在与所怀疑的残障相关的所有领域,对您的孩子进行评估。如果您或您孩子的老师发现孩子具有以不良方式影响上学表现的行为(例如:情绪控制差,在交朋友方面存在问题,或存在离群现象),则您应申请对您孩子的社会和情绪状态进行评估(作为您所签署评估计划的一部分)。[[Cal. Ed.Code Sec.56320(f).]] 您可以要求在该方面进行评估,即便学区未在评估计划中识别该评估方面。 学区应使用技术上良好的测试工具来评估相关认知和行为因素、身体以及发展因素,以确定孩子的残障和服务需求。[[34 C.F.R. Sec. 300.304(b)(3).]]
(2.15) 我认为我的孩子有学习障碍。在评估明确的学习障碍时,学校必须采取不同的措施吗?
联邦法律包含适用于学习障碍学生评估所用的特别程序。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和儿童的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包括课堂老师,或如无该等老师,适合对其进行教育的一般教育老师)组成的团队(团队中,必须有至少一人对孩子进行各项诊断评估,例如:学校心理学者或阅读辅导老师)做出资质决定。至少一名团队成员必须观察孩子在一般教育课堂中的学习表现,如果孩子在学前年龄段,则应在适于该年龄段的环境中进行观察。该等观察可以是在提交儿童特殊教育评估前所做的观察。该团队的书面评估报告必须包含:决定是否存在明确学习障碍的基础,以及与孩子学习功能和所观察行为之间的关系。[[34 C.F.R. Secs. 300.307-311.]] 关于识别您孩子特定学习障碍类型方面的信息,请参见第 3 章,资格标准信息。
(2.16) 在对疑似具有学习障碍的儿童的评估中,最常用的测试都有哪些?
法规规定:对学生进行能力或智力个人管理测试和在阅读、数据和写作方面您的成绩测试。智力或认知测试的一些示例包括:韦氏儿童智力量表、韦氏学前儿童和小学生智力量表修订版 (WPPSI-R)、斯坦福 - 比奈智力量表、考夫曼儿童成套评估测验以及认知评估系统。
最常用的成绩测试项目为广泛成绩测验 (WRAT)、 皮博迪个人成就测验 (PIAT)和 伍德科克―约翰逊认知能力测验– 修订版 (WJPEB-R)。所有这些短测试旨在告诉您学生在阅读、写作、拼写和数学方面的表现所对应的年级水平及年龄当量。
各学区也会使用临床观察和非正式面谈来收集与每日生活能力和在家和社区中的表现方面的资料。
(2.17) 我是否可以使用手头现有文件协助进行评估?
可以。您从其他来源(例如区域中心或医生)处收到的与您的孩子相关的各种专业报告都可协助进行评估。例如,语言、职业和物理疗法、神经学或眼科报告;现任老师的观察(来自学前机构或不同学区);假期、娱乐或野营个人观察;以及特殊医疗报告,通常可以起到协助作用。学区通常要求您与他们分享其他专业报告,以协助确定您孩子的需求。 事实上,就学生规划和服务相关的决定中,必须考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向学区提供的任何独立评估。[[34 C.F.R. Sec. 300.305(a)(1)(i); Cal. Ed. Code Sec. 56329(c).]] 如果学区未能考虑您孩子的独立评估报告,将视为拒绝提供自由、合适的公共教育,因为这会阻止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以有意义方式参与 IEP 编制程序。[[Student v. Los Angeles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2015) 65 IDELR 246.]]
(2.18) 我如何向我的孩子解释评估原因?
每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在讨论这个话题时,您或许需要考虑一下您孩子最有效的处理信息的方式。 您可以这样解释:您和您孩子的老师认为他们没有全力去学习。然后,您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对他们而言似乎具有挑战性的事情,让解释更具个性化。您可以指出:每个孩子都是独特的,每个人也有自己不同的学习方式。一些人通过听来学习;一些人通过看来学习;而一些人通过触觉来学习。向他们解释:评估将展示他们如何才能最好地学习,以便老师帮助他们学习更多内容。
(2.19) 我如何为我孩子的评估做准备?
尽量让自己的解释简洁。比如,您可以这样说:“你将与一些人(比如老师)合作,他会让你看一些图片、玩游戏、做阅读和数学题、画一些设计和图片。”这会让您的孩子了解评估大体内容。 同样重要的是,要鼓励孩子在评估中尽力表现,这样才能最准确地了解他们的需求。
(2.20) 评估测试和工具都有哪些程序和标准?
必须选择并实施一项测试和其他评估材料,以免发生种族、文化或性别歧视,并以学生的主要语言或其他交流方式进行管理。还必须就其具体适用目的,对测试进行确认。此外,测试必须评估具体的教育需求领域,不是仅显示一般智商。不得使用单一程序作为确定学生相关教育项目的唯一标准。最后,对于感官、动手或语言能力受损的学生,测试必须确保结果准确反映学生的资格或成绩水平,而非该学生受损的能力,除非该测试旨在衡量这些能力。[[20 U.S.C. Sec. 1414(b); 34 C.F.R. Sec. 300.304; Cal. Ed. Code Sec. 56320.]]
联邦法规规定:评估必须是“全方位的,足以识别儿童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需求(不管是否普遍关联儿童的残障类型)”。[[34 C.F.R. Sec. 300.304(c)(6).]]
学区必须使用技术上良好的测试工具。这些工具可以展示:认知、行为、身体和发展因素对孩子具有相应的功能影响。总体而言,学区必须使用“可提供相关信息的评估工具和策略,可直接协助相关人员确定孩子的教育需求”。[[34 C.F.R. Sec. 300.304(c)(7).]]
此外,学区必须使用各种评估工具和策略,来收集与孩子相关的各项功能和发展信息,包括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的信息。评估以必须收集如下相关信息:可以使儿童参与的信息,以及一般课程进度信息,或适用于学前儿童参与相关活动的进度信息。[[34 C.F.R. Sec.300.304(b)(1).]]
(2.21) 谁将进行评估?
经培训的人员必须根据测试编制人的指示,在评估中执行每项测试。[[34 C.F.R. Sec. 300.304(c)(1)(iv)&(v).]] 法律要求:对受评估残障人熟悉并有能力进行评估的人员进行评估。[[Cal. Ed. Code Sec. 56320(g).]] 此外,这些人员必须熟悉受评估学生主要语言或其他交流方式的口头和书面能力,并了解该学生的文化和种族背景。California 法规要求在必要时应使用翻译师。[[5 C.C.R.Sec.3023.]]
经认证的学区心理学者(经过培训并做好准备,对受评估学生的文化和种族因素进行评估)必须执行心理评估。[[Cal. Ed. Code Sec. 56324(a).]] 健康评估应由经认证的学区护士或医生执行(经过培训并做好准备,对受评估学生的文化和种族因素进行评估)。[Cal. Ed. Code Sec. 56324(b)。]经认证的学区心理学者必须对知识或情绪功能进行个性化测试。[[Cal. Ed. Code Sec. 56320(b)(3).]]
(2.22) 评估必须以我孩子的主要语言进行吗?
是的。这是联邦和州法律的要求,除非不可行,而评估计划中规定必须如此行事。如果评估人不会讲两种语言,则学区应提供一名翻译师。此外,联邦和州法律要求:必须选择测试和评估材料,以免引起种族、文化和性别歧视。[[20 U.S.C. Sec. 1414(b); 34 C.F.R. Sec. 300.304(c)(1)(i); Cal. Ed. Code Sec. 56320(a), (b).]]
(2.23) 评估我孩子的学区之外是否有公共教育设施?
是的。可以将学生转介至 California 聋哑学校或诊断中心进行进一步评估和推荐。[[Cal. Ed. Code Sec.56326; 5 C.C.R.Sec.3025.]]
California 儿童服务部 (CCS)有责任执行与医疗必需的执业和物理疗法方面的评估。县精神健康部不再负责执行某些精神健康评估。但是,您所在的县精神健康机构可以继续向您的孩子提供相关特殊教育项目,提供方式包括:通过与您的学区签署的中间协议或合同,提供评估和服务。参见第 9 章,机构间服务 (AB 3632) 信息。
(2.24) 我孩子的书面评估中,应包括多少详细信息?
书面评估应明确您孩子在所有测试方面的表现情况。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Section 56327 要求报告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下述内容:
- 学生是否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
- 作出决定的依据;
- 在适当环境中,在观察学生期间注意到的相关行为;
- 该行为与学生的学习和社交功能之间的关系;
- 教育相关的健康和发育情况,以及医学结果(如果有的话)。
- 就具有学习障碍的学生而言,成绩和能力之间是否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在无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时无法纠正;
- 与环境、文化或经济不利(如适合)的影响相关的决定;和
- 适用于低发性残障学生的专业服务、资料和设备需求。
此外,应包括需求领域和优势领域方面的明确详情。可使用它们协助孩子解决这些需求。 作为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您应了解您孩子的学习风格和学习不足以及优势如何影响其学习能力。如果您不清楚,请校方人员向您解释。请他们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相关专业术语。评估必须确定合格性,同时确定您孩子 IEP 的提议内容,以及与使其参与一般课程相关的信息,或适用于学前儿童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活动信息。[[20 U.S.C. Sec. 1414(b)(2); 34 C.F.R. 300.304(b)(1)(ii).]]
(2.25) 我是否有权检查和/或获得我孩子的教育记录?
是的。联邦法规要求学区遵守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审查和评审教育记录的要求,在不延误的情形下,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该等资料,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超过提出申请后 45 日。[[34 C.F.R. Sec.300.613.]] 但是,州法律赋予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检查和在口头或书面申请之日起 五 (5) 个工作日内接收所有学校记录副本的权利。[[Cal. Ed.Code Sec.56504.]]
学区不得收取超过记录复印实际成本之外的其他成本。如果该收费确实阻止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获得副本,则应在不收费的前提下提供副本。[[34 C.F.R. Sec.300.617; Cal. Ed.Code Sec.56504.]]
(2.26) 我是否可以在 IEP 会议之前,获得书面评估报告的副本?
是的。您可以获得副本。联邦法规规定,学区应在完成评估时并在 IEP 会议前免费提供评估报告副本。[[20 U.S.C. Sec. 1414(b)(4); 34 C.F.R. 300.306(a)(2) & 300.613(a).]] 您应书面要求:在 IEP 会议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您发送所有评估。关于告知学区必须在 IEP 会议之前多少天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评估和教育资料副本,联邦或州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时限。
当您在 IEP 会议前提供评估申请时,应告知学区:如果未完成报告,可以重新安排 IEP 时间(以便您在会议之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评审)。如果学区未能批准您的要求,则最可能的异议是:未能事先提供评估,将使您失去参与会议和告知您明确同意IEP的权利。[[34 C.F.R. Sec. 300.322; Cal. Ed.Code Sec.56346.]]
(2.27) 正式的标准化测试是否为 IEP 团队可评审唯一类型的评估数据?
不是。作为初始评估或重新评估的一部分,联邦法规要求,对孩子的现有资料进行评审。该数据包括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的评估和信息;现行课堂评估和观察;以及老师和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观察。[[20.U.S.C. 1414(c)(1); 34 C.F.R. Sec. 300.305(a)(1).]]
此外,学区必须从各种来源收集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智能测试、成绩测试、家长意见、老师推荐,以及与学生身体状况、社会或文化背景以及适应行为相关的信息。 [34 C.F.R. Sec. 300.306(c)(1).] 您可以获取您孩子的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教育数据或协议的副本。未能与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分享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数据,将视为拒绝 FAPE,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因此而无法参与 IEP 程序。[[M.M. v. Lafayette Sch. Dist. (9th Cir. 2014) 767 F.3d 842; 856, 64 IDELR 31.]]
(2.28) 如果我不同意学区的评估,我能否要求学区支付独立评估费用?
可以。如果您不同意学区的评估,您可以请学区支付独立教育评估 (independent educational evaluation, IEE) 费用。[[34 C.F.R. Sec.300.502(b); Cal. Ed.Code Sec.56329(b).]] 您应向您孩子的项目专员提供书面申请,并将副本发送给学区的特殊教育主管。您应描述您的申请,以表示您不同意学区所进行的评估。
当学区收到您的IEE书面申请时,学区有两种方案进行选择:支付或提出。 即:学区必须支付独立评估费用(支付)或提出正当程序(提出),表明学区的评估“合适”。如果学区未能做出回应——支付IEE费用或提出正当程序,则表示其未依法行事。
如果学区决定申请正当程序并诉诸听审,且听审官认定学区的评估合适,则您有权自费进行独立评估。[[34 C.F.R. Sec.300.502(b)(3); Cal. Ed.Code Sec.56329(c).]] 当您申请IEE时,学区可以要求您识别具体的评估异议方面。您无需向学区做出解释。学区提出的信息申请不得用作延迟学区回复您IEE申请的理由。[[34 C.F.R. Sec. 300.502(b)(4).]] 学区应告知您与IEE获得来源和IEE基本机构标准相关的信息。[[34 C.F.R. Sec. 300.502(a)(2).]]
根据联邦法规的规定,学区必须回应您的IEE申请而“没有不必要的延迟”。[[34 C.F.R. Sec. 300.502(b)(2).]] 虽然联邦法规并未界定“不必要的延迟”的定义,但行政听审办公室曾在某一案例中判定:某学区虽秉持善意努力推进,且与拟定的评估人持续协商,却仍在公费提供独立教育评估一事上延迟超过五个月,违反了联邦法律中“没有不必要的延迟”的要求。[[Student v. Dixon United Sch.Dist.OAH Case No. 2013090674, 114 LRP 29153 (Apr. 18, 2014).]]
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可能不认同学区初始评估或重新评估结果的原因之一是,学区未能全面识别所有需要评估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有权要求进行公费 IEE。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学区必须在与儿童疑似残障相关的所有方面,对儿童进行评估。评估必须“全方位的,足以识别儿童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需求(不管是否普遍关联儿童的残障类型)”。[[34 C.F.R. Sec. 300.304(c)(6); Cal Ed. Code Sec. 56320(f).]] 同样,一旦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申请IEE来评估学区评估中未包括的某个需求领域,学区必须申请正当程序或提供 IEE 资金支持。此时,学区无权选择先自行开展评估,也无权选择以自行评估替代 IEE。[[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 (OSEP), Letter to Carroll (Oct. 22, 2016), 68 IDELR 279.]]
您应提出合规申诉,请 California 教育部 (CDE)决定学区是否应因为在回应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申请中存在不必要的延误,或未能在与您孩子的残障相关的所有方面进行评估,支付IEE费用。参见第 6 章,正当程序/合规程序信息。
实际上,对于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出的 IEE 申请,学区有时会要求他们参与正当程序调解。尽管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可选择自愿参与针对其 IEE 申请的正当程序调解,但学区不得单方面要求他们必须参与。如上文所述,针对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的 IEE 申请,学区仅有两种回应选择:要么申请正当程序听审,要么同意提供IEE资金支持。正当程序调解不同于申请正当程序听审。参见第 6 章,正当程序/合规程序信息。因此,若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不愿就其 IEE 申请与学区进行正当程序调解,则可转而要求学区通过申请正当程序或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作出回应。
(2.29) 学区能否限制独立评估的成本以及将评估人限制在其所选范围内的人员?
联邦和州法律及其规定,并未限制IEE费用。但是,美国教育部规定,学区不得设定IEE费用限制标准(费用上限),只要该最高额不阻止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获得IEE即可。因此,学区可以设定合理的最高额,反映其社区内每个专业领域的通用和惯例费用。学区还必须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机会,允许其表明:由于您孩子的情形中,包含特别的因素,最高成本额并不适用。[[参见 IDEA 法规备注,71 Fed.Reg. 46540-01, 46689-90 (Aug. 14, 2006)。]]
学区可以设定执行IEE的代理标准,例如:评估地点和独立评估人的资质。IEE标准应与学区在其评估中使用的标准相同,并应符合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的IEE获取权利。[[34 C.F.R. Sec. 300.502(e)(1).]]
学区不得就IEE获取施加任何其他条款或时限,例如:使用哪位合格的评估人。[[34 C.F.R. Sec. 300.502(e)(2).]] 法律上并未要求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从学区预先批准的名单中选择IEE评估人。但是,学区有义务告知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他们从何处获得IEE。[[34 C.F.R. Sec.300.502(a)(2).]] 您应确保:评估人并非学区员工并拥有必要的资质来进行评估。[[34 C.F.R. Sec. 300.502(a)(3)(i).]]
在某些情形下,学区可以通过 California 诊断中心提供评估。该中心隶属 California 教育部 (CDE)。诊断中心旨在协助无特定评估专业知识的学区。您或许会希望由诊断中心进行评估,但两大理由告知您不会接受该备用渠道:
- 由于等待名单原因,诊断中心可能要花六个月时间来完成评估;而且
- 因为诊断中心是公立机构,其与您的学区具有持续关系,因此,其评估在其推荐方面可能有更多限制。
(2.30) 如果我不同意学校执行的评估,我是否可以自费请非学校雇佣的合格人员进行独立评估?
可以。您可以自费进行独立教育评估 (IEE),并在做出是否向您的孩子提供免费相关公共教育(FAPE)的决策中,考虑独立评估的结果。[[34 C.F.R. Sec.300.502(c)(1); Cal. Ed.Code Sec.56329(c).]] 该等结果也可作为正当程序中的证据。[[34 C.F.R. Sec. 300.502(c)(2); Cal. Ed.Code Sec. 56329(c).]]
在您获得满意的 IEE 后,应在 IEP 会议前,向学区提供副本。应书面通知学区所推荐的服务或您就孩子所申请的IEE安排。这将允许学区向您提供事先书面通知,前提是:学区拒绝提供IEE中推荐的服务或安排。参见第 4 章,IEP 程序信息。
此外,确保让学区知悉,您希望某人参加 IEP 会议,其有权代表学区回复 IEE。您负责支付自行申请的评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是,如果学区接受该等评估中做出的推荐,则您可以申请学区报销。
(2.31) 如果学区拒绝提供,而我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是否还有其他方式可以获得独立评估?
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与学区通常会在正当程序案件的和解协议中约定,将独立教育评估作为协议内容的一部分。正当程序中的行政法法官 (ALJ) 亦可以要求进行独立评估(作为听审的一部分)。在该等情形下,独立评估为公费项目。[[Cal. Ed. Code Sec. 56505.1(e).]] 您应联系当地医院、医疗中心、家长资源培训中心、家长支持小组、区域中心或其他社区机构来寻找低成本评估。
(2.32) 学区拒绝让独立评估人访问学校场地来观察我孩子(在孩子当前或所提议的安排环境下)。我能做什么?
良好的做法是:让您的独立评估人参与课堂观察(作为评估的一部分)。否则,您的专家可能会受到学区的攻击(因为该专家从与课堂无关的诊所角度提供意见)。如果观察成本昂贵,或太耗费时间,则评估人应至少与老师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交流,以收集信息来支持其独立评估结论和/或推荐。
如果学区对孩子进行观察(将其作为评估的一部分)或学区的评估程序允许上课观察,独立评估人同样有权对其当前或所提议教育安排中的儿童进行观察(不管是公费还是自费进行独立评估)。存在该等权利,不管是否申请正当程序。[[Cal. Ed.Code Sec. 56329(b) & (c).; see also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 [OSEP], Letter to Savit (Feb. 10, 2014), 64 IDELR 250.]]
如果学区拒绝允许独立评估人访问现场(作为独立评估的一部分),则您可以向 California 教育部 (CDE) 提出合规申诉,或向执行该权利的行政听审办公室提出提案。参见第 6 章,正当程序/合规程序信息。
观察所提议的安置方面的权利亦适用于学区。 如果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议:学校应支付或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报销私人学校安排的成本,则学区有权调查所提议的私立学校和/或调查学生在所提议私立学校的表现(前提是: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已将其子女安置在该私立学校内)。[[Cal. Ed.Code Sec. 56329(d).]]
(2.33) 对于残障学生,必须多久进行一次评估?
应在考虑学生申请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前,进行首次评估。重新评估的开展频率通常不超过每年一次,除非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与学区另行达成一致。对于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重新评估必须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除非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与学区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重新评估并无必要。 只要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老师或学区工作人员提出申请,且该申请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就必须开展重新评估。 [[20 U.S.C. Sec. 1414(a)(2); 34 C.F.R. 300.303; Cal. Ed. Code Sec. 56381(a)(2).]]
(2.34) 学区必须为残障学生执行附加测试吗(作为重新评估的一部分)?
不是。作为重新评估的一部分,IEP 团队(包括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和其他合格专业人士,必须评审与学生相关的现有资料,以识别需要哪些附加资料,来确定:
- 学生是否仍然具有符合标准的残障;
- 学生的教育需求;
- 学生是否继续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以及
- 是否需要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做出增加或修改,从而让学生满足学生 IEP 中规定的可测量年度目标,以及参加基本课程的学习。
团队必须评审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的评估和信息;当前课堂评估和观察;以及老师和相关提供者的观察。 小组可以在不举行会议的前提下执行该评审。 [[20 U.S.C. Sec. 1414(c)(1); 34 C.F.R. Sec. 300.305; Cal. Ed. Code Sec. 56381(b)。]] 并未要求学区获得家长同意来审查现有数据作为重新评估的一部分 [[34 C.F.R. 300.300(d)(1)(i).]]
如果 IEP 团队决定:需要该等附加资料/测试,则学区必须获得家长同意,并进行评估。[[20 U.S.C. Sec. 1414(c)(2)-(3); 34 C.F.R. Sec. 300.300(c); Cal. Ed. Code Sec.56381(f).]]
如果团队决定:不需要该等附加资料/测试,则学区无需执行评估,除非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要求进行评估。 在该等情形下,学区必须通知您该决定及其理由,并告知您您有权申请进行评估。 [[20 U.S.C. Sec. 1414(c)(4); 34 C.F.R. Sec. 300.305(d)(1); Cal. Ed.Code Sec.56381(d).]]]
(2.35) 在否定某学生特殊教育资格前,学区需要进行评估吗?
可以。在决定某个残障儿童不再适合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前,学区必须对儿童执行全面的评估。[[20 U.S.C. Sec. 1414(c)(5)(A); 34 C.F.R. Sec. 300.305(e); Cal. Ed. Code Sec. 56381(h).]] 如果您不同意学区的合格性建议,则您可以申请正当程序申诉,以解决该事宜。
但是,如果学区因为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或超出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资格年龄而终止合格性,则无需进行评估。[[20 U.S.C. Sec. 1414(c)(5)(B); 34 C.F.R. Sec. 300.305(e)(2); Cal. Ed. Code Sec. 56381(i).]]
(2.36) 对于儿童的重新评估,是否需要获得家长同意?
可以。未经家长同意,不得执行重新评估,除非学区证明其业已采取合理措施来获取同意,但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未做回复。[[Cal. Ed.Code Secs.56381(f) & 56506(e); 34 C.F.R. 300.300(c).]] 如果学区展示详细的电话记录(包括尝试致电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和结果、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发送的任何函件的副本以及所收到的回复,或在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家中或工作地点所做访问的详细记录和结果,则可证明采取合理措施来获得同意。[[34 C.F.R. Secs. 300.300(c)(2) & 300.322(d)(5); Cal. Ed. Code Sec. 56381(f)(2).]] 在获得同意前,学区必须告知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与所提议重新评估相关的一切信息。 [[34 C.F.R. Secs.300.300(c)(1) & 300.9.]]
(2.37) 如果我觉得重新评估只是在表面上满足法定标准,我应该怎么做?
必须根据州和联邦法律,执行所有评估(包括三年重新评估)。[[Cal. Ed.Code Sec.56381.]] 学区的评估计划应向您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定评估适合性。如果计划不全面,您可以建议进行附加测试和/或要求延期 IEP 会议,直至完成全面重新评估为止。您也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听审或州合规申诉,对重新评估不够全面的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基于这一理由申请 IEE。 [[34 C.F.R. Sec.300.507(a)(1).]]
(2.38) 我的孩子暂时安置在其他县的精神病医院。谁负责执行特殊教育评估或重新评估?
对于安置在公立医院、州持照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私人医院或医疗健康设施内的特殊教育学生,其教育责任由医院或设施所在的区域、特殊教育当地计划区域,或县教育办公室承担。 [[Cal. Ed. Code Secs. 56167 & 56168(b).]] 因此,需由负责设施所在地区域的教育机构执行重新评估。
(2.39) 504 节的评估程序是怎样的?与特殊教育评估程序相同吗?
不相同,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节并未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和时限。 与 IDEA 类似,第 504 节法规要求:学区对残障人员或需要或视为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人员进行评估....”[[34 C.F.R. Sec.104.35(a)]].学区必须建立适用于第 504 节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并确保:
- 为具体目的,对测试和其他评估资料进行确认,并由受训人员根据其编制人提供的指示管理该等测试和资料;
- 测试和其他评估资料应包括:针对特定教育需求领域制定的测试和资料,而非仅仅提供单一基本智商的测试和资料;以及
- 对测试进行选择和管理,以便以最佳方式确保:在对具有损伤感官、手工或语言技术的学生进行测试时,测试结果能准确反映其资质或成绩水平或测试旨在测量的其他因素,而不是反映其损伤感官、手工或语言技术(不包括:这些能力为该测试旨在测量的因素)。[[34 C.F.R. Sec.104.35(b).]]
第 504 节并未规定学区完成首次评估的具体时限,但美国教育部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民权办公室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CR) 要求:必须在合理时段内完成导致做出安置的各项措施,包括评估。 [[Lumberton (MS) Pub. Sch. Dist., 18 IDELR 33; 18 LRP 1739 (OCR June 24, 1991).]] 在确定合理时段时,OCR 采用了各州的法定时限作为参考标准。 [[Beach Park (IL) CMTY Consol, Sch. Dist., 62 IDELR 155; 113 LRP 32271 (OCR May 29, 2013).]] California 法律要求学区在收到家长同意书后的 60 天内完成评估。[[Cal. Ed.Code.Sec.56302.1.]]
在发现儿童满足第 504 节的要求时,学区必须为该儿童进行定期重新评估。[[34 C.F.R. 104.35(d).]] 要满足该要求,学区应遵守IDEA项下的评估要求。
第 504 节评估标准和程序因各学区不同而有所不同。学区可针对第 504 节评估,选择使用特殊教育评估程序,还是编制一份独立的程序。[[34 C.F.R. Sec.104.35.]] 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应致函其所在学区第 504 节协调员,并获得该区第 504 节政策和程序的副本。
(2.40) 如果我申请第 504 节资格评估,则学区是否必须对我的孩子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便利项目和/或服务资格?
不能。如果学区认为您孩子未患有“实质限制主要生活活动的身体或精神损伤”,则学区可以拒绝对其进行评估。如果您不同意学区的决定,您需提出第 504 节听审,要求学区评估您孩子的合格性。[[U.S. Dep’t of Educ.,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CR) Memorandum (April 29, 1993), 19 IDELR 876.]]
但是,如果学区不同意,某儿童患有或可能患有该等受损情况,则延误四个月进行评估,将视为违反第 504 节。[[Tracy (CA) Unified Sch. Dist., 115 LRP 17619 (OCR Feb. 11, 2015)]]
(2.41) 我的孩子应包括在学校的常规表现评估中吗?
可以。联邦法律要求残障学生参与州和区域级别的学生成绩评估(如有必要,提供相应的调整)。应将评估参与情况和任何必要的调整记录在学生的 IEP 内。[[20 U.S.C. Sec.1412(a)(16); 34 C.F.R. Sec. 300.320(a)(6); Cal. Ed. Code Secs. 56345(a)(5) & (6).]] 关于您孩子在这些评估方面的权利,详见第11章,学区评估/毕业要求信息。
此外,IEP 团队可以免除学生参与这些评估。如果 IEP 团队决定:您的孩子不参与州或区级评估(或其中任何部分),则应在 IEP 中列述评估不适合您孩子的理由以及将对其如何进行评估方面的声明。[[20 U.S.C. Secs. 1412(a)(16)(C) & 1414(d)(1)(A)(i)(VI)(bb); 34 C.F.R. Sec. 300.320(a)(6)(ii); Cal. Ed. Code Sec. 56345(a)(6)(ii).]]
(2.42) 确保为多文化学生进行适当和准确特殊教育评估的法律要求都有哪些?
联邦法律规定:
- 必须选择并执行测试,以免发生种族、文化或性别歧视;
- 应以学生的主要语言或其他交流方式执行测试;
- 还必须就其具体适用目的对测试进行确认;
- 测试必须评估具体的教育需求领域,不是仅显示一般智商(不得使用单一程序作为确定学生相关教育项目的唯一标准);
- 对于感官、动手或语言能力受损的学生,测试必须确保结果准确反映学生的资质或成绩水平,而非该学生受损的能力,除非该测试旨在衡量这些能力;和
- 应在与疑似残障相关的所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如合适):健康和发展、视力(包括低视力)、听力、运动能力、基本能力、学习表现、自助、方向和移动能力、事业和职业能力以及兴趣,社会和情绪状态。
[[34 C.F.R. Sec.300.304.]]
此外,对于具有有限英语或无英语水平的儿童,应以学生母语或交流方式提供相关资料和程序,并生成学生可理解的准确信息以及在学习、发展和功能方面上可从事项目方面的信息,除非明确不可行。 [[Cal. Educ.Code Sec.56320(a)-(b).]]
联邦法律规定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应就学生评估程序和学生安置,告知其知会同意。知会同意指:作为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您应得知与同意所针对的活动相关的一切信息(以母语或其他交流方式)。 [[34 C.F.R. Secs. 300.300 & 300.9.]]
California 法律提供与联邦法律相同的保护。 此外,该州要求:
- 应以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的主要语言提供评估计划,除非如此行事明确不可行;
- 学生的心理评估由经认证的学区心理学者(经过培训并做好准备,对受评估学生的文化和种族因素进行评估)执行;和
- 对于其母语为非英语之外语言的学生而言,应在其 IEP 中包含语言相关的长短期目标、计划和相关服务。
[[Cal. Ed.Code Secs.56320(a)(3), 56321(b)(2), 56324(a), & 56345(b)(2)。]]
(2.43) 我如何确保我的孩子接受适当的评估?
首先,应在转诊问题基础上,根据儿童的具体需求选择测试项目。 应时刻就在同一(系列)测试基础上对所有学生进行评估的做法提出质疑,因为每名学生都是一个独特和唯一的个体。[[34 C.F.R. Sec. 300.304; Cal. Ed. Code Sec. 56320.]]
对儿童执行评估的评估人员所用语言经常会恐吓特殊教育需求孩子的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测试并没有看上去那么复杂。 公立学校中具有相应能力的心理学者、语言临床医师、学习专家,或其他评估人员能向您解释相关测试。 您有权询问测试情况、测试组织问题,以及测试结果的意义(应以明晰、易懂的语言告知)。 切勿遗忘行使该项权利;您孩子的未来可能取决于这些评估结果。 比如,您可以提出如下问题(特别是当您或您的孩子为一名多文化群体成员时):
检查人是否提供某项设置,并开发某项程序,确保学生的最高表现,从而使得结果不受外界情形影响? 该等情形包括(比如):疾病、焦虑、饥饿、外伤、动机、信心、温度、灯光,等等。良好的评估必须确认该等可变因素的影响,并预估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测试是如何视为可靠、有效? 如果再进行一次,这些结果是否还会相同(可靠性)? 该测试充分测量要测量的能力项目(有效性)?
该测试的标准是否基于孩子所在的代表人群基础之上? 即,如果孩子为亚裔美国人,是否将亚裔美国人包括在规范样本中?
测试的回复格式是否适合孩子? 即:如果孩子无法用语言表达,他们能在不给出语言回复的前提下进行回应吗? 如果您的孩子视力受损,是否可以在无可视资料的前提下进行测试? 如果您的孩子只讲西班牙语……存在身体缺陷……存在听力损伤……等等,可以在无身体或语言限制干扰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吗?
检查人是否擅长执行测试,是否了解正常和异常的发育模式,是否能观察测试表现的定性特征,以及是否擅长解释结果? 您的孩子有权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人处获得相关的评估服务。[[Cal. Ed. Code Secs. 56320(a) & (b)(3).]]
(2.45) 我的孩子现在就读私立学校。即便我并无意向带孩子离开私立学校,学区亦必须评估孩子的特殊教育资格吗?
是的。只要学区获得您的同意,其必须定位、识别和评估所有私立学校残障儿童,包括具有宗教背景的残障学龄儿童。您所在的学区和私立学校所在的学区(如不同)都具有“儿童付款”义务。您应向两个学区提出您的书面评估申请,只有您所在的学区有责任向您的孩子提供服务(前提是:您的孩子符合资格)。 [[34 C.F.R. Sec.300.131; Cal. Ed.Code Secs. 56171, 56300, & 56301.]]
(2.46) 何为 Larry P. v. Riles 案?
Larry P. v. Riles (Larry P.) 案于1971年提出,当时五名黑人儿童被安排在旧金山联合学区的特殊教育可教弱智者(EMR)班级内,他们向北 California 联邦区域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基于其智商测试,他们被错误地安置在EMR班级内,带有种族歧视性质。 [[Larry P. v. Riles, 495 F. 补充926 (N.D.Cal. 1979)。]] 该诉讼案件也质疑了与学校制度内黑人学生的数量相比,不当比例的黑人学生被安排在EMR班级内。
法院裁定支持这些学生,但学区被禁止使用智商测试来识别黑人学生或将其安排在EMR班级内。1984年上诉中,该裁定再次得到支持。 [[Larry P. v. Riles, 793 F.2d 969 (9th Cir. 1984).]] 1986 年,在 California 废除 EMR 分类后,相关各方达成和解,此后法院扩大了其裁决范围,禁止对任何被推荐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黑人学生使用智商测试。[[See Crawford v. Honig, 37 F.3d 485, 486 (9th Cir. 1994).]]
1994 年,Crawford v. Honig唤起了公众再次审查接受特殊教育的黑人儿童的权利。在 Crawford 案中,因非 EMR 类学习障碍而希望接受智商测试的黑人学生,对 1986 年 Larry P 案裁决的扩充内容提出了质疑,该扩充裁决禁止对接受特殊教育的黑人儿童使用任何形式的智商测试。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学生的裁决,撤销了 1986 年的裁决扩充内容,并允许三名黑人儿童参加智商测试,因为他们的家长希望他们进行测试。这一裁决(该裁决保留了 1976 年 Larry P. 此前的判决结果)在上诉审中得到了维持。[[参见 Crawford, 37 F.3d at 488-89。]]
California 教育部 (CDE) 针对该问题发布的最新法律指引明确,“Larry P. 案禁令继续有效”,因此禁止各学区使用任何属于“标准化智力测试”的评估工具,用于认定黑人学生资质或将其归入与过去所称 EMR“实质等效”的类别或安置类型。[[Cal. Dep’t of Educ., Mem. Re. Special Education Assessment of African American Students (Sept. 14, 2022), available at https://www.cde.ca.gov/sp/se/memo091422.asp.]]
正如 California 学校心理医生协会所解释的,这意味着智商测试不得用于将黑人学生归入“智力障碍”(ID)类别;但学校心理医生在遵循所有其他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对于是否使用智商测试评估(学生)其他疑似障碍领域,仍可运用其专业判断。[[参见 Cal. Assoc. of Sch.Psycs., CASP’s Response to CDE’s Memorandum on Special Education of African American Students - Sept. 14, 2022 (Oct. 10, 2023),网址如下:https://casponline.org/pdfs/resource-papers/Updated%20Larry%20P.%20Guidance%20Paper%2010-10-23.pdf。]] 实际上,部分学区有时会对 Larry P. 案的规定产生误解,认为该规定禁止他们开展那些在 Larry P. 案及 California 教育部门(CDE)法律指引下,本应被允许进行的重要且必要的认知评估。
若残障黑人学生的家庭担心,由于学区对 Larry P. 案存在误解、未开展必要的认知评估,进而导致孩子出现诊断遗漏或误诊情况,他们或许可以考虑申请进行独立教育评估(IEE)。有关 IEE 的信息请参见 SERR Ch. 2.27-2.29。
针对“特定学习障碍”(SLD)这一特殊教育类别, California 教育部(CDE)在其关于 Larry P. 案禁令的备忘录(本案中已对该备忘录内容作出说明)中,不再直接禁止使用智商测试。相反, California 教育部(CDE)指出,若学区选择采用“显著差异模型”来评估学生是否符合“特定学习障碍”(SLD)的资格条件,并不强制要求其使用智商测试来判定学生的智力水平。
(2.47) Larry P. 案会影响需要特殊教育评估的所有孩子吗?
不会。该裁定仅适用于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黑人学生。但是,某些当地学区自行扩展该裁定,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孩子。
(2.48) 何为 Diana v. 州教育委员会 案?Diana 案对西语学生都有什么影响?
Diana v. 州教育委员会 (Diana) 案源起于如下事件:一群讲西班牙语的学生因一名不具备资质且仅会说英语的评估人员所做的评估,被不当分配到了过去被称为“可教育性智力迟缓”(EMR)的班级。[[CA 70 RFT (N.D. Cal. 1970).]] 精神学家以英语对西语学生进行了测试,并使用该数据将学生安排在特殊教育班级。该案于1969年提出,于1970年裁定驳回。根据双方达成的约定和解协议,California 教育部 (CDE) 必须:
- 监督学校是否存在种族不平衡;
- 纠正任何不平衡;
- 每年收集相关数据;和
- 对学区内进行审查时,应使用拉丁美洲社区代表。
1967 年,在该案进行诉讼时,拉美裔学生在具有智力发展障碍儿童班级内占据较高比例,占全州智力发展障碍人口的 26%,但仅占全州学龄人口的 14%(1967 年)。
直至今日, California 教育部(CDE)仍需遵守 1971 年的法院命令,并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西语学生在特殊教育中的占比不会过高。
因为 Diana 案,州法律规定:以儿童母语进行测试,以免仅因为有限的英语表达能力而将儿童划分为特殊教育类别。 [[Cal. Ed.Code Sec.56320.]]
(2.49) 对于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西语学生,通常会进行哪些测试?
在识别西语学生中,最重要的是评估人,而不是测试本身。 与西语学生合作的任何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或社区提供者/支持人应仔细审查特殊教育测试人的双语培训、评估培训和文化敏感性情况。 应不惜一切代价,避免测试翻译,因为翻译可能会使结果无效。
如下列出西语学生经常使用的一些基本评估和测试领域。 这些测试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形中的每一名学生。切记,应对每项评估计划进行定制,以满足每名学生的个人教育评估需求。
| 阅读与其他学术领域: | Woodcock-Muñoz III |
| 语言: | 语言基础能力临床评估(CELF-5 西班牙语) 表达性单个字词图片词汇测验(EOWPVT- 4 西班牙双语版) 接受性单个字词图片词汇测验(ROWPVT- 4 西班牙双语版) 皮博迪图画词汇测验(PPVT-4 西班牙语) 听觉处理能力测试 (TAPS-3 SBE) |
| 处理: | 听觉处理能力测试(TAPS-3 SBE) 视觉处理能力测试 (TVPS – 双语 (西班牙语)) |
| 认知: | 韦氏儿童智力量表 (WISC-5) 雷特国际操作量表(非语言)(LEITER-5) 非语言智力测验 (TONI-4) |
(2.50) 学区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特殊教育评估不会对有色人种学生或母语非英语的学生产生歧视或偏见?
联邦和州法律规定,学区不得使用对有色人种学生或母语非英语的学生存在歧视性的评估工具及其他测评材料。[[See 20 U.S.C. Sec. 1414(b)(3)(A); 34 C.F.R. Sec. 300.304(c)(1)(i); Cal. Ed. Code Sec. 56320(a), (b).]]
Larry P. v. Riley 和 Diana v.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是两起对黑人学生 (Larry P.) 和西语学生 (Diana) 的特殊教育评估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这些诉讼的结果与禁止使用歧视性评估的联邦及州法律精神一致,具体细节请参见第 2.46 章 (Larry P.) 和第 2.48 章 (Diana)。
在 Larry P. 与 Diana 的推动下,联邦和州法律的效力在于,任何寻求特殊教育评估的学生,不论其种族或主要语言如何,都不应因种族或民族身份受到歧视,不应接受带有种族或文化偏见的测试,更不应因其英语能力有限而被安排进入特殊教育体系。
当前,对于其他种族和语言未成年学生,并没有太多特别设定的特殊教育评估。通常使用针对多数学生的常见测试来执行特殊教育评估。因此,对于身为英语学习者 (English Learner, EL) 的学生,评估人必须熟练掌握学生的母语或主要语言。
(2.51) Larry P. 对特殊教育资格标准都有哪些影响?
受 Larry P. 裁定影响的单一资格标准为特定学习障碍类别。
2004 年以前,学区使用“差异模型”来确定学生是否患有学习障碍。根据该模型,学生必须在智力能力和学习成绩之间存在严重不一致。传统上,通过标准化智商测试来衡量学生能力。但是,由于 Larry P. 案禁止对黑人学生使用这些测试,学区必须使用替代方法。根据现行法律,各州不得要求学区使用不一致模型,并须允许使用儿童“对科学的、基于研究的干预所做出的反应”(RTI)。选择继续使用差异模型的各区可以继续这样做,但须使用其他测试来测量智力。 参见第 3 章,资格标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