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和州法律的规定,如果学生因为急慢性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心脏问题、癌症、白血病、风湿病、慢性肾病、囊纤维化、哮喘、癫痫、铅中毒、糖尿病、肺结核、图雷特综合症和其他流行传染病、血液紊乱,例如:镰刀形红细胞贫血病和血友病、肾炎、注意缺陷障碍,或注意力缺陷过动症)在力量、活力或机敏性(包括对环境刺激的高度机敏性——导致对教育环境的有限机敏性)受限(以不利方式影响学生的教育表现),则其符合OHI项下的特殊教育资格。 [34 C.F.R. Sec.300.8(c)(9); 5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C.R.)Sec.3030(b)(9).]
对教育表现的“不利影响”可由学生的等级成绩进行测量,但亦包括其他原因,其中学生的状况影响其学校活动。学区倾向于以狭义方式解读“以不利方式影响”,并仅专注于学习表现。 法院对教育表现的解读则更宽泛,包括:考虑学生的学习、社交、健康、情绪、交流、身体和职业需求。 [Seattle School Dist. No. 1 v. B.S., 82 F.3d 1493, 1500 (9th Cir.1996).]
联邦法律亦区分教育和学习表现之间的差别,并规定教育表现是一个含义更广的概念。 比如说,学校必须在所有怀疑残障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 [20 U.S.C. Sec.1414(b)(3)(B).] 根据联邦法规,这些方面包括:健康、视觉、听力、社交和情绪状况、一般智力、学习表现、交流状况,以及运动能力。 [34 C.F.R. Sec.300.304(c)(4).] 学习表现也是评估学生的众多方面之一。 除了学习级别和标准化测试分数外,学校还必须考虑学生的情绪健康或其他问题在社交、行为和其他领域是如何以不利方式影响其非学习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