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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调解和正当程序听审申请样函

K.调解和正当程序听审申请样函

行政听审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STATE OF CALIFORNIA)

特殊教育部门 (SPECIAL EDUCATION DIVISION)

可选表信息单:代表学生提出之正当程序听审和调解申请

可使用附件表格,申请OAH安排正当程序听审,同时代表学生申请进行调解。该等申请亦称“申诉”。如果您仅希望申请进行听审,则请使用“听审申请”。

请提供正确且完整的信息。如果未能提供正确且完整的信息,则可能会延迟启动案件或退回您的申请。

在处理申诉后,OAH将以计划令的形式,通知您正当程序听审日期。可以在收到首封计划令后,通过提交调解申请,来申请调解开始日期。可登录https://www.applications.dgs.ca.gov/oah/oahsftweb访问SFT。

2004年身心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项下的调解和正当程序听审

2004年身心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IDEA)规定了相应的调解和正当程序听审,旨在解决特殊教育争议。IDEA旨在帮助确保残障儿童接收适合其独特需求的免费且合适的公立教育。免费且合适的公立教育缩写为FAPE。

 

为安排正当程序听审,您必须完成申诉,其中应提供一切合适的信息。IDEA列出了与申诉规定信息相关的明确要求。所附可选正当程序听审和调解申请列出了所有必要的信息。

 

如果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延迟受理您的正当程序听审申请,直至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否则,将会向您退回申诉。

 

必须将申请所送至所有相关各方。

推荐通过安全文件传输系统(Secure e- File Transfer system,SFT)向OAH送达文件。可通过 OAH网站获取或访问附加信息和SFT系统,网址:https://www.dgs.ca.gov/OAH/Case– Types/Special-Education。

 

请在提出正当程序听审和调解申请前,阅读如下来自相关联邦法令的摘录

 

调解和正当程序听审(申诉)申请应包括:

  • “儿童姓名、儿童居住地址(或无家儿童案件中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以及儿童所在学校的名称” (20 U.S.C. § 1415 (b)(7)(A)(ii)(I));”
  • “儿童与所提议启动或变更相关之问题性质的描述,包括与该等问题相关的事实。”(20

U.S.C. § 1415(b)(7)(A)(ii)(III)) 和

  • “在相关方当时已知和可获得范围内提议的问题解决方案。”(20 U.S.C. § 1415 (b)(7)(A)(ii)(IV))
  • “一方不得启动正当程序听审,直至该方或代表该方的代理人提出满足第(A)(ii)段要求的通知为止。”(20 U.S.C. § 1415 (b)(7)(B))”
  • “所提出申诉应具有充分性,除非通知接收方书面通知听审官和另一方:接收方相信该等通知不满足第(b)(7)(A)款的要求。”(20 U.S.C. § 1415 (c)(2)(A))
  • “……听审官应根据通知决定该等通知是否满足要求……并立即书面通知相关方该等决定……”(20 U.S.C. § 1415 (c)(2)(D))
  • 在如下情形下,一方可修订其申诉:(I) 另一方书面同意并举行决议会议;或(II)行政法法院允许修订。(20 U.S.C. § 1415 (c)(2)(E)(i))
  • “本节项下的正当程序听审的适用时限应从该方提出修订通知时起算……”(20 U.S.C.

§ 1415(c)(2)(E)(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