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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在California,早期干预服务(“早期启蒙”(Early Start))的资格标准有哪些? 

(12.6) 在California,早期干预服务(“早期启蒙”(Early Start))的资格标准有哪些? 

在 California,经评估,如果不满三岁的儿童满足如下标准之一,则其符合本州所述的“早期启蒙”服务资格: 

  1. 在如下五大方面存在一项或多项发展延迟的婴幼儿:认知发展、身体和运动发展(包括视觉和听觉)、交流发展(包括表达性和接受性交流发展)、社交或情绪发展或适应性发展。患有发展延迟的儿童指确定为在其年龄段预期发展水平及其现行功能水平之间存在重大差别的儿童。该决定应由多学科团队,包括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或其中部分人员)认可的合格人员做出。“重大差别”指一项或多项发展领域存在 25% 的延迟。 
  2. 具有经确认风险状况的婴幼儿为具有“已知病因”(原因)或具有经确认有害发展后果状况(如胎儿酒精综合征)的三岁以下儿童。这些状况应由多学科团队,包括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或其中部分人员认可的合格人员予以诊断。该状况应被认证为具有发展延迟高可能性,前提是:在诊断时,该等延迟并不明显。 
  3. 由于生物医学风险因素组合而具有重大发展残障高风险的婴幼儿。这些因素由多学科团队(包括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或部分人员认可的合格人员予以诊断。1 
  1. Cal. Gov. Code Sec.9501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