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调人的义务是现行性的,包括如下内容:
- 提供早期启蒙权利和服务首次通知;
- 获得服务和评估同意;
- 协调各机构之间的所有服务,包括信息交换;
- 在帮助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获得他们所需服务和协助中,作为单点联系人;
- 协助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 IFSP 中所识别的其他服务;
- 协调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和孩子所需或提供的其他服务;
- 促成所提供服务的及时交付;
- 在每名接受服务的儿童的资格有效期内,持续为其寻找必要的适宜服务与场景,以助力儿童的发展;
- 协调评估执行事宜;
- 促进和参与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的编制、评审和评估;
- 协助家庭识别可用的服务提供者;
- 协调和监督可用服务的交付;
- 通知家庭可提供倡导服务和程序安保措施;以及
- 促进编制一份向学前教育服务过渡的计划(如合适)。1
- 34 C.F.R. Sec.303.34; 17 C.C.R.Sec.52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