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IEP其他部分而言,过渡要求并不仅仅涉及技术层面。法院裁定:向学生提供职业需求的一家学校未能满足其过渡义务。其并未编制一项计划来帮助学生“实现成人生活”。法院注意到学校:
(1) 并未识别适用于学生离校后的任何目标;
(2) 并未执行任何过渡评估(除职业评估外);
(3) 并未提供过渡规划所设计的全套服务,让其在人事需求、社区活动和娱乐等方面适用校外生活;和
(4) 未能满足其个人特定需求,而是将其安置在具有较少改编的现有一般项目内。
[East Penn School District v. Scott B., 1999 WL 178363 (E.D.Pa.1999).]
过渡IEP应为“结果导向型”。这意味着:IEP团队开发的协调性过渡服务包括为您孩子适应独立生活所设定的目标。例如,学生最后的结果可能为被零售店雇佣,或成为一名老师、律师治疗师。适用于该学生的服务应专注于:借助必要的支持寻求和维持某职位,强化基础工作习惯、守时、梳理,以及开发支持和/或独立生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