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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学区是否应帮助残障学生从中学过渡到成人生活?

(10.1) 学区是否应帮助残障学生从中学过渡到成人生活?

是的。联邦特殊教育法规定:不管哪家机构向学生提供支持或教育服务,均可向残障学生提供过渡规划服务。最晚在学生年满16岁(或在IEP团队确定合适的话,更年轻时)后实行首个个人教育项目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开始(每年定期更新),IEP必须包含一项适宜的可衡量中学毕业后目标陈述。这些目标必须基于与培训、教育、雇佣和独立生活能力相关的适龄过渡评估。IEP亦必须包含一项适用于学生的专注于学生学习过程(例如:参与高级安置课程或职业教育项目)的过渡服务陈述。此外,IEP必须包含(适用时)机构间职责陈述。[20 United States Code (U.S.C.) Sec.1414(d)(1)(A); 3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Secs.300.320(b) & 300.321(b)(3).]

过渡计划的目的:确保学生继续从相关公立和私立机构获得所需支持,继续提供职业培训、教育服务,或寻找和维持最具独立性级别或可能的雇佣。计划亦应列述相关的居住、社会和娱乐目标。

协调性过渡规划会议(作为IEP团队会议的一部分)应包括服务于学生之机构的代表(适用时间:在学生毕业时,或如果未毕业,达到22岁;由于学区不再负责其教育,各机构应为残障学生提供持续教育支持)。这些机构包括:康复部(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DOR)、区域中心、大学残障服务项目,以及私人机构。过渡规划将给您更大机会,熟悉这些社区资源。在规划程序中,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孩子成年独立后,与您所在学区合作,识别可协助您孩子的机构并与其合作。

过渡计划或IEP中所需的过渡服务陈述,必须包括(如适用)其他参与机构职责方面的陈述。但是,切记:学区最终负责确保提供这些服务。因此,如果参与机构停止提供拟定服务,学区必须直接或通过合同或其他协议来履行该义务或职责。[20 U.S.C. Sec.1412(a)(12)(B).]学区亦必须举行另一IEP会议,以找到不同的方法来满足IEP中的过渡目标。[34 C.F.R. Sec.300.324(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