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为确保不发生歧视行为,学校必须采取措施,向残障人士提供平等参与其项目和活动的机会,以及在平等基础上访问和接收向非残障人士提供的协助、服务和福利的机会。1 为确保平等参与权,学校可向残障人士提供合理的便利项目(亦称“合理修改”),前提是:该等便利项目不会在根本上变更该项目或对学校施加未到期行政或财务负担。 这些便利项目包括学校规定、政策或实践变更,或提供附加服务,以允许残障学生平等获取教育项目。2
当某实体宣称便利项目可能会引起根本性变更或不当负担时,其有责任证明该等宣称不会导致根本性变更或不当负担,并确保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残障人士收到该项目的福利。3 该根本性变更或不当负担宣称并不适用于如下情形,即:学校应提供第504 节项下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 (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 FAPE)。4 根据《残障人士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 或第 504 节,学区在提供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 (FAPE) 的义务范围内,不得以根本性变更或不当负担为由进行抗辩。要质疑学区的根本性变更或不当负担宣称,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必须向民权办公室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CR) 提出申诉。 参见美国教育部问答 26 了解更多有关提出 O.C.R. 申诉的更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