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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我的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标准才符合联邦和州歧视法律项下的保护服务? 

(16.6) 我的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标准才符合联邦和州歧视法律项下的保护服务? 

根据残障歧视法保护学生,前提是该学生: 

  1. 患有身体或精神损伤,限制(根据州法律)或在实质上限制(根据联邦法律)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 
  2. 具有该等残障记录;或 
  3. 具有该等残障。 

在做出该等决定时,学校必须全面考量现有信息,且应秉持倾向于认定学生存在残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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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标准的关键部件为如下要求,即:学生存在“实质上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的身体或精神损伤”。 

该描述包括三部分: 

  1.  身体和精神损伤; 
  2.  重大限制;和 
  3.  主要生活活动。 

联邦法律定义了某种身体或精神损伤,例如: 

  1. 生理失调或问题、化妆毁容,或解剖失败,影响一项或多项身体系统,例如:神经、肌骨骼、特殊感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语言器官)、心血管、生殖、消化、泌尿生殖、免疫、循环、血性、淋巴、皮肤和内分泌系统;或 
  2. 任何精神或生理障碍,例如:智力障碍、器质性脑综合症、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碍。 
    2

身体或精神损伤,包括但不限于:整形外科、视觉、语言、听觉损伤、大脑麻痹、癫痫、肌肉萎缩症、多发性脑脊髓硬化症、癌症、心脏病、糖尿病、智力障碍、情绪病、难语症、学习和阅读以及其他特定学习障碍、注意力不足过动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症状性或非症状性)、肺结核、毒瘾以及酒精中毒。 

根据联邦法律,该等问题/残障必须实质上限制某项生活活动。“实质上限制”指对个人能力的重要限制,与多数一般人相比,限制其执行某项主要的生活活动。  实质性限制并不会防止,或以重要方式或严重限制该项活动的执行。 

应通过如下个性化评估做出该项决定: 

  1. 无需考虑减缓措施(除普通眼镜和隐形眼镜外)的改善影响; 
  2. 无需基于科学、医学或统计证据,除非认为适当; 
  3.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需考虑在执行某项主要生活活动中的状况、方式和期限,例如:所要求的措施和时间、所经历的痛苦或对主要身体功能的影响。  

减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药物、医疗供应品、设备、仪器、低视力设备(放大,提升或以其他方式扩大可视图像,但不包括普通眼镜或隐形眼镜)、补缺,包括四肢和设备、听力辅助和耳蜗移植或其他移植性听力设备、运动设备,以及氧气疗法设备和供应品; 
  2. 辅助技术的使用; 
  3. 合理修改或辅助设备或服务; 
  4. 习得行为或适应性神经修改;或 
  5. 心理治疗、行为治疗,或物理治疗。  

主要生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我护理、执行手动任务、看、听、吃、睡、走、站立、坐立、触及、提起、弯腰、讲话、呼吸、学习、阅读、集中注意力、思考、写作、交流、与他人互动以及工作;和 
  2. 主要身体功能的运行,例如:免疫系统、特殊感觉器官以及皮肤、正常细胞生长和消化系统、泌尿生殖、肠、膀胱、神经、大脑、呼吸、循环、心血管、内分泌、血性、淋巴、肌骨骼和生殖系统的运行。主要身体功能的运行包括身体系统内各个器官的运行。3 

州法律项下残障的定义是广义性的,可将其扩展至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任何健康损伤。4 

对于偶发或减轻性损伤,在活跃时,如果实质上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则应构成一种残障。类似地,如果实质上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并持续一定时间,可能影响学生的教育,则临时疾病也构成一种残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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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 C.F.R. Sec. 35.108(a)(2); 28 C.F.R. Sec 35.103.[↩]
  2. 28 C.F.R. Sec.35.108.[↩]
  3. 28 C.F.R. Sec.35.108(b)(1)(i).[↩]
  4. Cal. Civ.Code Sec.51(e)(1); Cal. Gov. Code Sec.11135; Cal. Gov. Code Sec.12926(m)(2).[↩]
  5. 28 C.F.R. Sec.35.108(d)(1)(iv)-(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