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障歧视法保护学生,前提是该学生:
- 患有身体或精神损伤,限制(根据州法律)或在实质上限制(根据联邦法律)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
- 具有该等残障记录;或
- 具有该等残障。
在做出该等决定时,学校必须全面考量现有信息,且应秉持倾向于认定学生存在残障的原则。
1
资格标准的关键部件为如下要求,即:学生存在“实质上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的身体或精神损伤”。
该描述包括三部分:
- 身体和精神损伤;
- 重大限制;和
- 主要生活活动。
联邦法律定义了某种身体或精神损伤,例如:
- 生理失调或问题、化妆毁容,或解剖失败,影响一项或多项身体系统,例如:神经、肌骨骼、特殊感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语言器官)、心血管、生殖、消化、泌尿生殖、免疫、循环、血性、淋巴、皮肤和内分泌系统;或
- 任何精神或生理障碍,例如:智力障碍、器质性脑综合症、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碍。
2
身体或精神损伤,包括但不限于:整形外科、视觉、语言、听觉损伤、大脑麻痹、癫痫、肌肉萎缩症、多发性脑脊髓硬化症、癌症、心脏病、糖尿病、智力障碍、情绪病、难语症、学习和阅读以及其他特定学习障碍、注意力不足过动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症状性或非症状性)、肺结核、毒瘾以及酒精中毒。
根据联邦法律,该等问题/残障必须实质上限制某项生活活动。“实质上限制”指对个人能力的重要限制,与多数一般人相比,限制其执行某项主要的生活活动。 实质性限制并不会防止,或以重要方式或严重限制该项活动的执行。
应通过如下个性化评估做出该项决定:
- 无需考虑减缓措施(除普通眼镜和隐形眼镜外)的改善影响;
- 无需基于科学、医学或统计证据,除非认为适当;
-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需考虑在执行某项主要生活活动中的状况、方式和期限,例如:所要求的措施和时间、所经历的痛苦或对主要身体功能的影响。
减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药物、医疗供应品、设备、仪器、低视力设备(放大,提升或以其他方式扩大可视图像,但不包括普通眼镜或隐形眼镜)、补缺,包括四肢和设备、听力辅助和耳蜗移植或其他移植性听力设备、运动设备,以及氧气疗法设备和供应品;
- 辅助技术的使用;
- 合理修改或辅助设备或服务;
- 习得行为或适应性神经修改;或
- 心理治疗、行为治疗,或物理治疗。
主要生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自我护理、执行手动任务、看、听、吃、睡、走、站立、坐立、触及、提起、弯腰、讲话、呼吸、学习、阅读、集中注意力、思考、写作、交流、与他人互动以及工作;和
- 主要身体功能的运行,例如:免疫系统、特殊感觉器官以及皮肤、正常细胞生长和消化系统、泌尿生殖、肠、膀胱、神经、大脑、呼吸、循环、心血管、内分泌、血性、淋巴、肌骨骼和生殖系统的运行。主要身体功能的运行包括身体系统内各个器官的运行。3
州法律项下残障的定义是广义性的,可将其扩展至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任何健康损伤。4
对于偶发或减轻性损伤,在活跃时,如果实质上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则应构成一种残障。类似地,如果实质上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并持续一定时间,可能影响学生的教育,则临时疾病也构成一种残障。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