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的医疗用途在州和联邦层面正获得日益广泛的认可。例如,美国联邦缉毒局 (Federal Drug Enforcement Agency, DEA) 已提议将大麻从《管制物质分类表》(Controlled Substance Schedules) 的 I 类调整至 III 类,此举意味着将大麻归类为具有中低程度依赖风险的物质,同时认可其潜在的医疗与治疗价值。California 也已将成年人使用大麻的行为合法化。但是,对于 21 岁以下的人群,使用大麻的行为仍受到严格监管,且仅限用于医疗目的。根据行政听审办公室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OAH) 的决定,如果孩子对医用大麻或衍生品的需求满足《California 同情用药法案》(California’s Compassionate Use Act) 的要求,则其可以在校园内和校车上获取该类物品。1该案例涉及一个五岁儿童,其患有德拉韦综合症,需要服用四氢大麻酚 (THC) 油,作为紧急抽搐预防药物。学区向其提供一份居家教学 IEP,声明:由于联邦和州法律禁止拥有和在学校或校车上使用该物质,因此,其无法上学。ALJ 拒绝学区的观点,认为依据 LRE 命令,儿童可以与其同学一起在校上学。ALJ 亦认定学区在其适用法律的解读中存在错误。
该决定解释称《California 同情用药法案》明确规定了具体条件项下的豁免。如果满足如下条件,则儿童符合该等豁免资格:
- 患有重疾;
- 医生认定大麻可缓解儿童病情,对其健康有益;以及
- 医生为此推荐使用大麻。2
《California 同情用药法案》项下所涵盖的疾病范围,在广义上,被描述为“癌症、厌食症、艾滋病、慢性痛疼、痉挛、青光眼、关节炎、偏头痛,或大麻可提供缓解作用的其他疾病。”3该法令明确免除病人自己及其主要护理人使用医用大麻以及拥有大麻的任何刑事起诉责任(其中,经医生书面或口头推荐或批准,为医疗目的,开立处方作病人治病之用)。4主要护理人指“相关人员指定的个人,其持续负责该人的居住、健康或安全事宜。”5
ALJ裁定:儿童对 THC 油的需求满足所有合法条件,并且,儿童及其母亲(作为主要护理人)受《同情用药法案》保护。此外,根据规定条件施用THC油的护士如同其为儿童母亲的代理人一样。
ALJ 确认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使用和拥有大麻仍划分为《美国管控物质法案》(US Controlled Substance Act, CSA) 项下的 I 类物品。但是,其草拟一系列由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总统和国会应做出的声明和措施,均明确告知不会就医用目的的使用启动任何法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