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前儿童的资质标准与学龄儿童的标准相同,但是,存在所确定的医学残障附加类型。要满足特殊教育资格,儿童必须满足如下一种残障条件:
- 自闭症;
- 聋盲;
- 耳聋;
- 情绪紊乱;
- 听觉障碍;
- 智力障碍;
- 多种残障;
- 畸形缺陷;
- 其他健康受损(包括:注意力缺乏症、注意力缺乏多动症);
- 特定学习障碍;
- 语言障碍(涉及语音、流畅度、语言和发音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 创伤性脑损伤;
- 视觉障碍;或
- 所确定的医学残障。 1
关于条件1-13,参见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hapter 34, Sec.300.8(c) 和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hapter 5, Sec.3030(b)。
“所确定的医学残障”指某种残障医学状况或 IEP 团队确定的具有高特殊教育和服务需求可预测性的先天症状。 2
除满足一项或多项残障状况标准,儿童必须需要“特定指导或服务”来满足特殊教育资格。 此外,儿童必须具有通过修改家庭或学校(或两者)而无法满足的需求,其中无任何现行监督或支持。 3
如果不满足资格标准且其教育需求主要由如下原因造成,则儿童不符合特殊教育和服务资格:
- 不熟悉英语;
- 暂时肢体残障;
- 社会适应不良;或
- 环境、文化或经济因素。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