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hapter 34, Sec.300.34(a) 对相关服务的定义如下:
交通以及所需的协助残障儿童从特殊教育中受益的开发、纠正和其他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服务、翻译服务、心理服务、物理和职业治疗、休闲娱乐,包括治疗性休闲娱乐、儿童早期识别和评估、咨询服务,包括康复咨询、导向和移动服务,以及用于诊断或评估的医疗服务。相关服务亦包括学校健康服务和学校护理服务、在校社会工作服务,以及父母咨询和培训。同一法律进一步定义了一些此类服务,具体如下:
(1) 听力学 ,包括:
(a) 识别具有听力损失的儿童;
(b) 听力损失范围、性质和程度的确定,包括转至医疗或其他专业注意,进行听力康复;提供康复活动,例如:语言康复、听觉培训、语言阅读(唇读)、听力评估,和语言保留;
(c) 听力损失预防项目的创建和管理;
(d) 儿童、父母和老师在听力损失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和
(e) 确定儿童的小组和个人放大性需求,选择和适合某合适辅助工具,以及评估放大有效性。
(2) 咨询服务指合格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指导顾问或其他合格人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3) 残障儿童早期识别和评估实施正式计划,在儿童生活中尽早识别某一残障。
(4) 翻译服务, 包括 –
(a) 对于耳聋或听力困难的儿童,包括:口头音译服务、提示性语言音译服务、手势语音译和翻译服务和转录服务,例如:英文现场速记(communication access real-time translation,CART)、 C-Print和TypeWell;和
(b) 适用于聋哑儿童的特殊翻译服务。
(5) 医疗服务指执业医师所确定的服务,用以确定儿童医学相关残障,从而确定其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需求。
(6) 职业治疗 指:
(a) 合格职业治疗师提供的服务,包括:
(i) 改善、开发、或恢复因为疾病、伤害或丧失而受损或失去的功能;
(ii) 在相关功能受损或丧失前提下,提高执行各项任务而实现独立功能运行的能力;和
(iii) 通过早期干预,预防功能初始或进一步损伤或损失。
(7) 导向和移动服务 指:
(a) 合格人员向耳聋或视觉受损儿童提供的服务,以使这些学生在其学校、家庭和社区等环境内获得系统性导向和安全运动;和
(b) 包括教授学生下述内容(如适合):
(i) 空间和环境概念,以及感官对所接收信息的使用(例如:声音、温度和振动),以建立、维护或重新获得导向和旅行方向(例如:使用交通灯声音穿越街道);
(ii) 使用长拐杖或服务动物来补充视觉旅行能力或作为一种工具,以安全方式协商适用于无可用旅行视觉儿童的环境;
(iii) 理解并使用参与视觉和距离低视觉辅助工具;和
(iv) 其他概念、技术和工具。
(8) 父母咨询和培训 指:
(a) 协助父母理解其孩子的特殊需求;
(b) 向父母提供与孩子发展相关的信息;
和
(c) 帮助父母获取必要的能力,以允许他们支持实施孩子的IEP或IFSP。
(9) 物理治疗 指合格物理治疗家提供的服务。
(10) 心理服务 包括:
(a) 进行心理和教育测试,以及其他评估程序;
(b) 解释评估结果;
(c) 获得、综合和解释与儿童行为和学习条件相关的信息;
(d) 就学校项目规划,与其他人员进行协商,以满足心理测试、面试、直接观察和行为评估所指示的儿童的特殊需求;
(e) 规划和管理心理服务项目,包括适用于儿童和父母的心理咨询;以及
(f) 协助开发积极行为干预战略。
(11) 休闲娱乐 包括:
(a) 休闲功能评估;
(b) 治疗性休闲娱乐服务;
(c) 学校和社区机构内的休闲娱乐项目;
和
(d) 休闲教育。
(12) 康复咨询服务指合格人员在个人或小组会议中向残障学生提供的服务,其重点放在职业发展、雇佣准备、独立性实现,以及融入工作场所和社区中。该术语亦包括《1973年康复法案项》支持的职业康复项目向残障学生提供的职业康复服务。[29 U.S.C. Sec.794, 及其修订。]
(13) 学校健康服务和学校护理服务 指设计使残障学生获得儿童IEP所述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FAPE)的健康服务。学校护理服务为合格的学校护士所提供的服务。学校健康服务为合格的学校护士或其他合格人员可能提供的服务。
(14) 学校社会工作服务 包括:
(a) 就残障儿童编制社会或发展历史记录;
(b) 与儿童和家庭进行的小组和个人咨询;
(c) 就儿童生活情形(家庭、学校和社区)中影响儿童在学校调整的问题,与父母和他人合作;
(d) 调用学校和社区资源,让学生尽量有效地学习其教育项目;和
(e) 协助开发积极行为干预策略。
(15) 语言病理服务 包括:
(a) 识别具有语言残障的儿童;
(b) 特定语言障碍的诊断和评估;
(c) 转至医疗或其他专业注意,进行语言障碍康复;
(d) 提供语言服务,进行交流障碍康复或预防;和
(e) 父母、儿童和老师就语言障碍进行的咨询和指导。
(16) 交通 包括:
(a) 往返学校,以及在学校之间往来;
(b) 学校建筑之间往来;和
(c) 专业设备(例如:特殊或适应性公车、电梯和坡道),用以向残障儿童提供特殊交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