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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我孩子何时可获得职业或无力治疗服务,将其作为一项相关服务?

(5.15) 我孩子何时可获得职业或无力治疗服务,将其作为一项相关服务?

职业治疗(Occupational Therapy,OT)和 物理治疗(Physical Therapy,PT)为州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具体相关服务。[34 C.F.R. Secs.300.34(a)(6) & (a)(9); 5 C.C.R.Sec.3051.6.]  这些条款联合使用并不罕见,学生可以接受两种治疗。职业治疗/物理治疗服务通常列述学生的粗大和精细运动功能。 例如,学生可能具有跑步、行走、投掷、捕捉或跳跃困难;或书写、绘画或钉钮扣和缝拉链(精细运动)。此外,学生的运动功能影响其独立生活能力。如果平均智力的学生具有高于运动能力的口头能力或患有严重残障的学生具有日常生活能力困难,例如:进食或穿衣,则这可能是OT/PT相关服务需求的非正式指示。

职业治疗/物理治疗服务受加州AB 3632立法影响,在某些情形下,其将提供某些相关服务的责任从各学区转移至其他机构(在该情形下,转至加州儿童服务局(California Children’s Services,CCS))。关于就OT/PT所发生的多项事宜讨论,请参见第9章 – 机构间服务信息 (AB 3632)。这些事宜包括下述内容:

  • 获得OT/PT的程序都有哪些?
  • 如果学生不满足CCS的资质要求,但是出于教育原因而需要OT/PT,将发生什么?
  • 如果CCS决定OT/PT是非“医学必要的”,学生是否仍有权接收OT/PT相关服务?如果是,谁负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