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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如果我自行将我孩子安置在非公立许可学校,学区是否必须提供相关服务?

(5.39) 如果我自行将我孩子安置在非公立许可学校,学区是否必须提供相关服务?

如果您未经IEP团队同意单方面将您孩子安置在非公立学校,则其不享有特殊教育权利和相关服务。[34 C.F.R. Sec.300.137(a).]  致函您孩子所在的学校,告知他们其在IEP内设定与您孩子行为需求相关的目标和服务的义务。

对于其父母自行决定加入NPS的学生,学区仍有需全面实施其“child-find”和评估责任,但是,对于提供相关服务而言,仅履行极其有限的义务。[34 C.F.R. Secs.300.131-132.]  这就意味着:学生可以比公立学校的儿童收到不同且较少的服务。在这些学生身上支出的费用仅限于学区(在学区内这些学生人数基础上)收到的联邦资金的比例份额。[34 C.F.R. Secs.300.133 – 138.]  应将学区提供的服务写入服务计划(而非IEP)内。学区与当地NPS官员协商就这些特定服务做出其最终决定。[34 C.F.R. Sec.300.137(b).]  如果学区同意将相关服务列入儿童服务计划中,并且学生需要交通服务,或需要参与其中某项服务,则学区亦必须提供必要的交通服务。[34 C.F.R. Sec.300.139(b).]

您无权提出正当程序来质疑学区拒绝提供某些服务或所要求的服务数量或提供被写入儿童服务计划中各项服务的决定。[34 C.F.R. Sec.300.140.]但是,仍可以申请进行合规申诉来质疑相关事宜,例如:学区未能实施其Child-Find或评估职责,或与当地NPS学校官员协商确定其有限服务职责的性质和范围。[34 C.F.R. Sec.300.140; 亦可参见第6章 – 正当程序/合规程序信息。]

鉴于教堂和州的体制分离性,宗教学校的儿童只能按照其父母的单边安置而参加这些学校。但是,学区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在宗教学校场地提供有限的相关服务。

[34 C.F.R. Sec.300.139; 亦可参见第4章 – IEP程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