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校方人员(具有必要的健康服务证书)或学校护士提供这些服务。[Cal. Ed.Code Sec.49423.5(a)(1).] 在满足下述两个条件时,也可以由指定的校方人员(在执行专业物理健康护理服务方面经过培训)执行这些服务:一、由学校护士、医生或公共健康护士对校方人员进行监督;二、由该等健康护理专业人士确定健康护理服务:
(1) 对学生而言,是例行性的;
(2) 带来很少潜在危险;
(3) 能在可预见结果的情形下执行;和
(4) 不得要求指定校方人员从事护理职能,例如:评估、解释或决策。这些校方人员亦必须擅长CPR,并了解当地紧急医疗资料。
[Cal. Ed.Code Sec.49423.5(a)(2) &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