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行为事件发生前,学区知悉您孩子患有或可能患有某项残障,则该等特殊教育纪律规定应适用。如果您孩子未识别为特殊教育学生,则在三种情形下,视为学区知悉该等事实:
(1) (在学生的不当行为发生前)
父母已经书面向学校管理员或学生的老师
表示孩子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
(2) (在学生的不当行为发生前)父母已申请
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评估;以及
(3) 在该不当行为之前,当老师或其他学校
人员已直接向特殊教育负责人或其他监督人员
表示其对行为模式的
明确关注。
[20 U.S.C. Sec. 1415(k)(5); 34 C.F.R. Sec. 300.534(b).]
在如下三种情形下,不视为学区知悉该等事实:
(1)当学区已对学生进行评估,且确定
学生不满足特殊教育资格;
(2) 父母未允许进行评估;或
(3) 父母拒绝特殊教育服务。
[34 C.F.R. Sec. 300.534(c).]
在该等情形下,学生不受特殊教育纪律规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