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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关于根据1973年康复法第504节识别具有残障的学生,对于其纪律措施,是否存在任何特殊管辖规定?

(8.19) 关于根据1973年康复法第504节识别具有残障的学生,对于其纪律措施,是否存在任何特殊管辖规定?

第504节规定:在学校做出初次学生安置前合学生安置发生后续重大安置前,应对患有残障的学生进行评估。[34 C.F.R. Sec. 104.35(a).] 根据OCR的规定,将学生排除在外连续超过10天,无限期排除,以及永久排除(驱逐)将构成第504节项下的重大安置变更。如果发生一系列中止(其中每次中止持续10天或更短时间,但是,构成“排除模式”)也可能构成重大安置变更。[Office of Civil Rights, Letter re: Akron City School Dist., 19 IDELR 542 (Nov. 18, 1992) (cited in Parents of Student W. v. Puyallup Sch. Dist., No. 3, 31 F.3d 1489, 1495 (9th Cir.1994).]

在变更第504节项下的学生安置前,学区必须对学生进行再评估,以确定所述不当行为是否由学生的残障引起以及(如果是的话)学生的现行教育安置是否合适。[34 C.F.R. Sec. 104.35(d).] 作为再次评估的第一步,学区必须确定该不当行为是否由学生的残障引起。该等决定由与做出504节学生初始安置决定的相同人员做出。应向小组提供与该行为相关的最新心理评估信息。不得由负责学区常规纪律程序的人员(例如:管理员,他们并不了解学生)做出该决定。但是,这些个人可以担任安置决定组的成员。

如果确定第504节学生的不当行为由残障引起,评估团队必须继续该等评估,以确定学生的现行教育安置是否合适。当该行为是由残障引起并对现行教育安置的合适性进行评审时;预先假定该等评审可发现该等安置是不合适的,并且,可能导致安置和/或服务的永久变更。

如果确定该不当行为并非由学生的残障引起,则应按照与驱逐无残障学生相同的方式驱逐该学生。在该等情形下,对于仅符合第504节规定资格的学生,第504节和ADA将允许停止所有教育服务。504节驱逐标准不同于IDEA项下适用于符合服务资格之学生的标准。[Discipline of Student with Disabilities in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OCR, October 1996, 可登录如下网址: http://corporate.findlaw.com/law-library/discipline-of-students-with-disabilities-in-elementary-an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