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委员会必须采用当地规定和法规,确定处理接纳被驱逐学生申请的相应程序。但是,重新接纳并不是自动的。您学区必须确定您孩子具备重新入学条件。[Cal. Ed. Code Sec. 48916.]
在投票驱逐您孩子后,委员会可以暂停执行驱逐措施,暂停期限最长为一年。在该期间内,您孩子处于“考察期”。可取消考察并执行驱逐措施,前提是:您孩子涉及中止或驱逐行为,或违反学区的学生行为守则。在一年成功考察后,必须予以恢复。学区可以(但并未被要求)删除您孩子与暂停驱逐相关的一切信息记录。[Cal. Ed. Code Sec. 48917.]
您孩子的驱逐令必须规定其申请重新入学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晚于驱逐所在学期的下一学期最后一天,但可以提前。该命令包括您孩子在驱逐期间必须遵守的恢复计划。也包括在申请重新入学时进行的评估。该计划还包括:适用于改进学习表现的推荐、辅导、特殊教育评估、工作培训、咨询、雇佣、社区服务或其他恢复项目。[Cal. Ed. Code Sec. 48916.] 如果与受控物质或酒精相关的驱逐的原因存在,则学区可以要求(作为重新入学的条件,并经您同意):您孩子申请加入县支持的药物恢复项目。[Cal. Ed. Code Sec. 4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