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Section 48915(a),如果学生存在如下任何行为,则校长或监督人可推荐采取驱逐措施(除非发现由于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合采取驱逐措施):
- 给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自我防卫除外);
- 持有刀具、爆炸物或其他非合理使用的
危险物品;
- 非法拥有受控物质;
- 抢劫或勒索;或
- 侵犯或攻击任何校方人员。
如果学生存在上述所列行为和下述情形,则具有管辖权的校委员会可以责令驱逐学生:
- 其他纠正方式不可行,或
重复无效;或
- 学生的出现对学生或他人的身体安全
造成持续危害。
[Cal. Ed. Code Sec. 48915(b).]
此外,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Section 48915(c) 要求学校的校长或监督人立即中止和推荐驱逐存在如下行为的学生:
- 拥有、出售或提供武器;
(2)挥刀威胁其他人;
(3)出售受控物质;
(4)实施或试图实施性骚扰或实施
. 性犯罪攻击;或
- 持有爆炸物。
一经发现学生犯有上述行为,则具有管辖权的校委员会必须责令驱逐学生。[Cal. Educ. Code Sec. 48915(d).] 但是,该强制性驱逐规定并不适用于特殊教育学生,除非该学生获得本章规定的所有程序和实质性安全措施,并在使用这些安全措施后符合驱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