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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对于终止父母权利的特殊教育学生或无父母参与其生活的特殊教育学生,谁将为其做出决策?

(9.24) 对于终止父母权利的特殊教育学生或无父母参与其生活的特殊教育学生,谁将为其做出决策?

当无人以残障学生父母行事时,学区或青少年法院必须任命一名成人,负责做出教育决定。在AB 3632内,该成年负责人称为“代父母”。

该个人,通常为志愿者,由学区任命,在IEP程序中代表学生,前提是满足如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1)      学生受法院保护或监督;法院拥有有限的父母或监护人权利,可以做出教育决定;法院未任命成年负责人在IEP程序中代表学生。

(2)      未识别学生的父母。

(3)      在采取合理措施后,学区未能定位父母所在位置。

学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在确定需要代父母后30日内任命代父母。此外,学区任命的成年负责人不得与学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冲突指可能限制或阻碍服务辩护能力的任何权益(其中,提供该等服务,可确保学生享有FAPE)。[Cal. Gov. Code Secs.7579.5(a) & (i).]

如果学生受限于青少年法院的授权,则法官可任命某人,为法院的被监护人做出教育决定。如果父母仍为学生生活的一部分,则法院可以将该等决策授权留给父母。但是,法院有权通过法院判令限制父母在教育决策方面的授权,但仅限于保护学生的必要范围内。

如果法院限制父母的教育权利,则其亦必须任命一名成年负责人,做出教育决策,直至发生下述事宜:

(1)      学生年满18岁(除非其选择将其教育决策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法院裁定学生“无行为能力”);

(2)      另一成年负责人被任命做出教育决策;

(3)      恢复父母的决策权;

(4)      为学生任命监护人或管理人;或

(5)      学生安置在长期抚养护理中心,且其寄养父母被授予教育决策权。

就像学区一样,法院亦必须任命成年负责人。该人与学生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就法院而言,利益冲突指可能限制或阻碍做出教育决策的任何权益。该成年负责人不得就做出该等决策接收任何报酬或律师费。[Cal. Welf.& Inst. Code Secs.361(a) & 72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