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人以残障学生父母行事时,学区或青少年法院必须任命一名成人,负责做出教育决定。在AB 3632内,该成年负责人称为“代父母”。
该个人,通常为志愿者,由学区任命,在IEP程序中代表学生,前提是满足如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1) 学生受法院保护或监督;法院拥有有限的父母或监护人权利,可以做出教育决定;法院未任命成年负责人在IEP程序中代表学生。
(2) 未识别学生的父母。
(3) 在采取合理措施后,学区未能定位父母所在位置。
学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在确定需要代父母后30日内任命代父母。此外,学区任命的成年负责人不得与学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冲突指可能限制或阻碍服务辩护能力的任何权益(其中,提供该等服务,可确保学生享有FAPE)。[Cal. Gov. Code Secs.7579.5(a) & (i).]
如果学生受限于青少年法院的授权,则法官可任命某人,为法院的被监护人做出教育决定。如果父母仍为学生生活的一部分,则法院可以将该等决策授权留给父母。但是,法院有权通过法院判令限制父母在教育决策方面的授权,但仅限于保护学生的必要范围内。
如果法院限制父母的教育权利,则其亦必须任命一名成年负责人,做出教育决策,直至发生下述事宜:
(1) 学生年满18岁(除非其选择将其教育决策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法院裁定学生“无行为能力”);
(2) 另一成年负责人被任命做出教育决策;
(3) 恢复父母的决策权;
(4) 为学生任命监护人或管理人;或
(5) 学生安置在长期抚养护理中心,且其寄养父母被授予教育决策权。
就像学区一样,法院亦必须任命成年负责人。该人与学生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就法院而言,利益冲突指可能限制或阻碍做出教育决策的任何权益。该成年负责人不得就做出该等决策接收任何报酬或律师费。[Cal. Welf.& Inst. Code Secs.361(a) & 72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