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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在职缓刑监护官、社工或集体之家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代理家长?

(9.29) 在职缓刑监护官、社工或集体之家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代理家长?

不能。California 仅允许学区任命“退休教师、社工或缓刑监护官(非从事儿童护理的任何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代理家长。1“参与儿童护理的任何机构”包括儿童福利机构、缓刑机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 (STRTP) 或集体之家。 

法律明确规定,青少年法院在任命教育权利持有人时同样适用前述限制条款。但是,如果议会将社工和缓刑监护官排除在学区“代理家长”任命人之外,则议会并不希望法院任命这些个人担任特殊教育学生的代理决策者。此外,州和联邦特殊教育法律禁止州担任父母角色(前提是:孩子为该州的被监护人)。2  

  1. Gov. Code Sec.7579.5(j).[]
  2. Cal. Ed.Code Sec.56028(c); 34 C.F.R. Secs.300.30(a)(3) & 300.519(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