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和 CCS 就您孩子的 CCS 服务资格(或 CCS 所提供的服务数量或类型)所发生的分歧可通过特殊教育正当程序体系予以解决。1所有正当程序听审要求将会导致与所有责任州或本地机构之间进行听审。2
如果 CCS 未能遵守机构间规定或未能提供学生 IEP 内规定的 OT/PT 服务,则您可以诉诸合规申诉程序。3参见第 6 章,正当程序/合规程序信息。
此外,当您孩子 IEP 内所列 OT/PT 服务因为机构(CCS 或学区)应提供或支付服务费的争议而无法提供时,您可以通知公共教育学监或卫生与公众服务局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Agency) 秘书处该等未能提供服务的行为。4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430 N Street
Sacramento, CA 95814
Secretary of the California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Agency
1600 Ninth Street, Room 460
Sacramento, CA 95814
您还应书面通知学区该等未能提供您孩子 IEP 内服务的行为。在您的通知函中,应明确列述未能向您孩子提供的服务。在发送服务未能提供通知时,应随附 IEP 副本(或调解协议或正当程序听审决定)。当机构收到通知时,其必须转交另一机构。双方必须在 15 日内会见,解决该问题。您必须在该会议起 10 日内收到书面决议。如果您不满意该决议,则您可以向行政听审办公室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OAH) 主任提出申诉。
如果机构无法解决该事宜,则其必须将争议提交 OAH 主任解决。主任有 30 天时间出具一份决定,该决定对所有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您孩子在您提出通知时从任何机构处收到服务,则在争议解决期间,必须继续提供该等服务。5应在任何机构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整个过程。未经非教育机构推荐,如果服务包含在 IEP 内,则该等争议仅在您和学区之间产生。不得使用上述通知程序。应使用上述合规申诉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