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人以残障学生家长行事时,学区或青少年法院必须任命一名成年负责人,做出教育决定,包括特殊教育相关决定。在 AB 3632 内,该成年负责人称为“代理家长”。
通常情况下,对于任何由法院监护或监管的学生(即存在未结案的监护/寄养案件或违法案件的学生),青少年法院会为其指定一名代理家长——该代理家长被称为教育权利持有人。
若学生未涉及上述任一类司法程序,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学区必须为其指定代理家长,以在 IEP 程序中代表学生:
- 学生的家长未确定;
- 在采取合理措施后,学区未能定位家长所在位置;或
- 若学生是由法院监护或监管的对象,但法院尚未指定一名成年负责人担任该学生的教育权利持有人,那么学区也必须为该学生指定一名代理家长。
学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在确定需要代理家长后 30 日内任命代理家长。此外,学区任命的成年负责人不得与学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冲突指可能限制或阻碍服务辩护能力的任何权益(其中,提供该等服务,可确保学生享有FAPE)。1
若学生是由法院监护或监管的对象,则法官应任命某人,为其做出教育决定。如果家长仍为学生生活的一部分,则法院可以将该等决策授权留给家长。但是,法院有权通过法院判令限制家长在教育决策方面的授权,但仅限于保护学生的必要范围内。
如果法院限制家长的教育权利,则其亦必须任命一名成年负责人,作为教育权利持有人,直至发生下述事宜:
- 学生年满 18 岁(除非其选择将其教育决策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法院裁定学生“无行为能力”);
- 另一成年负责人被任命做出教育决策;
- 家长的决策权恢复;
- 为学生任命监护人或管理人;或
- 学生安置在长期抚养护理中心或替代性规划永久生活安排 (Alternative Planned Permanent Living Arrangement, APPLA),且其寄养父母被授予教育决策权。
若学生是由法院监护或监管的对象,且法官尚未为其任命教育权利持有人,那么该学生的监护案件律师或违法案件律师应向法官提出此问题。
- Cal. Gov. Code Secs.7579.5(a) &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