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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哪些公立机构负责向拥有 IEP 且居住在持照儿童机构或寄养家庭收容所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9.23) 哪些公立机构负责向拥有 IEP 且居住在持照儿童机构或寄养家庭收容所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持照儿童机构 (licensed children’s institution, LCI) 为向儿童提供非医疗护理的持照居住设施。LCI 包括团队型收容所和短期居住治疗项目 (short-term residential treatment program, STRTP),但不含:  

  1. 青少年法院学校、青少年教室、青少年收容所、青少年日间收容中心、青少年农场或青少年营地;  
  2. 县社区学校项目;  
  3. 依法向安置在上述 (1) 和 (2) 所述设施内的学生提供的特殊教育项目;  
  4. 任何其他公立机构。   1  

寄养家庭收容所 (foster family home, FFH) 为经许可的家庭居住地点,向不超过六个寄养儿童提供 24 小时护理和监督服务。其包括小型家庭收容所、适用于寄养家庭机构的经认证家庭收容所,以及资源家庭。2  

如果法院、区域中心(适用于具有发育残障的个人)或除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公立实体将残障儿童安置在 LCI 或 FFH 内,则 LCI 或 FFH 所在的 SELPA 负责向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如果某个SELPA内有多个学区,则应具有相应的本地协议,其中应识别本地负责的教育机构。3如果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单方面或通过私人保险方式,将儿童安置在 LCI 或 FFH 内,则儿童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所在的学区应负责常规特殊教育 IEP 程序。在LCI或FFH安置期间,如果对学生所需教育安置和/或服务存在异议,则可以提出正当程序。  

  1. Cal. Ed.Code Sec.56155.5(a)[]
  2. Cal. Ed.Code Sec.56155.(b).[]
  3. Cal. Ed.Code Sec.561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