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社工并非 IEP 团队的法定必需成员,除非该团队会议旨在进行表现测定审评 (MDR),以讨论因纪律处分导致的安置变更(例如开除建议)。1参见第 8 章:残障学生纪律准则信息。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无需强制邀请或要求儿童福利社工参与 IEP 会议。但是,若学区或儿童的教育权利持有人认为社工具备有关寄养青少年的特殊专业知识或经验,则社工可参加 IEP 会议。2 Cal. Ed.Code Sec.48915.5(d).[↩]Cal. Ed.Code Sec.56341(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