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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学区是否必须积极识别哪些符合504节项下教育服务资格的学生?

(16.10) 学区是否必须积极识别哪些符合504节项下教育服务资格的学生?

是的。根据504节规定,学区有义务寻找并评估符合本法的学生。我们将此称为“儿童寻找(Child Find)”。 学区必须“识别和定位”管辖区域内“未接收过公立教育”的合格残障儿童(包括无家可归的儿童)。  [34 C.F.R. Sec.104.32(a).] 学区必须通知学生及其父母该等义务。[34 C.F.R. Sec.104.32(b).] 此外,学区应评估因残障而“需要或认定为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学生。  [34 C.F.R. Sec.104.35(a).] 这些法规向学区施加积极性的义务——具有相应的程序,以确保立即对潜在符合504节规定的儿童进行评估。

这些情形将触发学区在如下方面的评估义务:您孩子第504资格、现行行为和纪律问题、父母所提供的涉及医疗/心理、轮椅的即时需求,或心理和情绪需求导致的住院。同样,来自筛选测试的信息可能会提出某种残障嫌疑,并可就此询问学区是否满足其Child Find义务。此外,由于 ADA Amendment Act (ADAA)(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拓展ADA和第504节项下残障的范围(特别是减缓因素、临时残障,以及偶发或减轻性损伤),必须设计学区的 Child Find 义务来识别广义上定义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