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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我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标准才符合联邦和州歧视法律项下的保护服务?

(16.6) 我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标准才符合联邦和州歧视法律项下的保护服务?

根据残障歧视法保护学生,前提是该学生

(1)  患有身体或精神损伤,限制(根据州法律)或在实质上限制(根据联邦法律)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

(2)  具有该等损伤记录;或

(3)  患有该等损伤。

在做出该等决定中,学校必须以宽广的眼光看待所提供的信息(证明该学生患有某项残疾)。
[28 C.F.R. Sec.35.108(a)(2); 29 U.S.C. Sec.794(d).]

资格标准的关键部件为如下要求,即:学生患有实质上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的身体或精神损伤。

该描述包括三部分:

  •  身体和精神损伤;
  •  重大限制;和
  •  主要生活活动。

联邦法律定义了某种身体或精神损伤,例如

(1)生理失调或问题、化妆毁容,或解剖失败,影响一项或多项身体系统,例如:神经、肌骨骼、特殊感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语言器官)、心血管、生殖、消化、泌尿生殖、免疫、循环、血性、淋巴、皮肤和内分泌系统;或

(2) 任何精神或生理障碍,例如:智力残障、器质性脑综合症、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残障。

          [28 C.F.R. Sec.35.108.]

身体或精神损伤,包括但不限于:整形外科、视觉、语言、听觉损伤、大脑麻痹、癫痫、肌肉萎缩症、多发性脑脊髓硬化症、癌症、心脏病、糖尿病、智力残障、情绪病、难语症、学习和阅读以及其他特定学习残障、注意力不足过动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症状性或非症状性)、肺结核、毒瘾以及酒精中毒。

根据联邦法律,该等问题/残障必须实质上限制某项生活活动。  “实质上限制”指对个人能力的重要限制,与多数一般人相比,限制其执行某项主要的生活活动。  实质性限制并不会防止,或以重要方式或严重限制该项活动的执行。

应通过如下个性化评估做出该项决定:

          (1)     无需考虑减缓措施(除普通眼镜和隐形眼镜外)的改善影响;

          (2)     无需基于科学、医学或统计证据,除非认为适当;

(3)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需考虑在执行某项主要生活活动中的状况、方式和期限,例如:所要求的措施和时间、所经历的痛苦或对主要身体功能的影响。

减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药物、医疗供应品、设备、仪器、低视力设备(放大,提升或以其他方式扩大可视图像,但不包括普通眼镜或隐形眼镜)、补缺,包括四肢和设备、听力辅助和耳蜗移植或其他移植性听力设备、运动设备,以及氧气疗法设备和供应品;

(2)  辅助技术的使用;

(3)  合理修改或辅助设备或服务;

(4)  习得行为或适应性神经修改;或

(5) 心理治疗、行为疗法,或物理疗法。

主要生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我护理、执行手动任务、看、听、吃、睡、走、站立、坐立、触及、提起、弯腰、讲话、呼吸、学习、阅读、集中注意力、思考、写作、交流、与他人互动以及工作;和

(2)  主要身体功能的运行,例如:免疫系统、特殊感觉器官以及皮肤、正常细胞生长和消化系统、泌尿生殖、肠、膀胱、神经、大脑、呼吸、循环、心血管、内分泌、血性、淋巴、肌骨骼和生殖系统的运行。主要身体功能的运行包括身体系统内各个器官的运行。[28 C.F.R. Sec.35.108(b)(1)(i).]

州法律项下残障的定义是广义性的,可将其扩展至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任何健康损伤。[Cal. Civ.Code Sec.51(e)(1); Cal. Gov. Code Sec.11135; Cal. Gov. Code Sec.12926(m)(2).]

对于偶发或减轻性损伤,在活跃时,如果实质上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则应构成一种残障。类似地,如果实质上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并持续一定时间,可能影响学生的教育,则临时疾病也构成一种残障。
[28 C.F.R. Sec.35.108(d)(1)(iv)-(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