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学区有明确义务“识别、定位和评估”所有适合特殊教育的残障儿童,包括在私立学校或无家可归儿童或受法院监护的儿童。 1 我们称之为“儿童寻找”。如果学区有理由怀疑您的孩子有残障,则其有义务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怀疑某项需要评估的残障的限值相对较低。学区必须基于某项残障的怀疑和必要的服务需求,对学生进行评估,而并非基于学生是否在事实上适合特殊教育服务。2 由评估程序确定疑似残障学生的特殊教育资格。
您也可随时提出评估申请。向当地学校管理人发送书面署期申请(例如:校长或特殊教育项目顾问);列出您就孩子的可疑残障所关注的领域,并申请进行评估。进行电话跟踪,以确保学区知悉您的申请,并提醒他们必须遵守的时限。
在学区收到您的书面评估申请后,必须启动评估程序。申请指家长、监护人、寄养父母、老师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书面评估申请。3 根据 California 法规,所有书面申请应启动评估程序。4 如果您致电校方人员或同他们谈起某项申请,则学区必须提议以书面形式提出您的申请。5
参见样函 – 评估申请,附件部分 – 附件A。
若您提交书面评估申请后,学区拒绝对您的孩子进行评估,则学区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告知拒绝决定,称为事先书面通知,并在其中需说明拒绝的理由,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信息。6 如果您不同意学区的拒绝决定,您有权通过向 California 教育部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CDE) 申诉管理和调解处提出合规申诉,对该等拒绝提出质疑或申请进行正当程序听审。参见第 6 章,正当程序听审/合规申诉信息。
- 3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Sec. 300.111; 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Cal. Ed. Code) Secs. 56300-56302.[↩]
- Student v. Berkele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2014) 114 IDELR 17833.[↩]
- Cal. Ed. Code Sec. 56029.[↩]
- 5 Cal. Code of Regulations (C.C.R.) Sec. 3021.[↩]
- Cal. Ed. Code Sec. 56029 and 5 C.C.R.Sec.3021.[↩]
- Cal. Ed.Code Sec.565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