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同,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节并未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和时限。 与 IDEA 类似,第 504 节法规要求:学区对残障人员或需要或视为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人员进行评估….”1.学区必须建立适用于第 504 节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并确保:
- 为具体目的,对测试和其他评估资料进行确认,并由受训人员根据其编制人提供的指示管理该等测试和资料;
- 测试和其他评估资料应包括:针对特定教育需求领域制定的测试和资料,而非仅仅提供单一基本智商的测试和资料;以及
- 对测试进行选择和管理,以便以最佳方式确保:在对具有损伤感官、手工或语言技术的学生进行测试时,测试结果能准确反映其资质或成绩水平或测试旨在测量的其他因素,而不是反映其损伤感官、手工或语言技术(不包括:这些能力为该测试旨在测量的因素)。2
第 504 节并未规定学区完成首次评估的具体时限,但美国教育部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民权办公室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CR) 要求:必须在合理时段内完成导致做出安置的各项措施,包括评估。 3 在确定合理时段时,OCR 采用了各州的法定时限作为参考标准。 4 California 法律要求学区在收到家长同意书后的 60 天内完成评估。5
在发现儿童满足第 504 节的要求时,学区必须为该儿童进行定期重新评估。6 要满足该要求,学区应遵守IDEA项下的评估要求。
第 504 节评估标准和程序因各学区不同而有所不同。学区可针对第 504 节评估,选择使用特殊教育评估程序,还是编制一份独立的程序。7 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应致函其所在学区第 504 节协调员,并获得该区第 504 节政策和程序的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