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与疑似残障相关的所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如合适):健康和发展、视力(包括低视力)、听力、运动能力、语言功能、基本能力、学习表现、自助、方向和移动能力、事业和职业能力以及兴趣,社会和情绪状态。如合适,应获得相应的发展历史记录。 1
联邦和州法规规定:评估必须是“全方位的,足以识别儿童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需求(不管是否普遍关联儿童的残障类型)”。2 学区必须使用技术上良好的测试工具。这些工具可以展示:认知、行为、身体和发展因素对孩子具有相应的功能影响。总体而言,学区必须使用可提供相关信息的评估工具和策略,可直接协助相关人员确定孩子的教育需求。 3
此外,学区必须考虑您的孩子是否需要辅助技术 (AT),以便从教学中受益。这意味着对相关服务或设备(可直接协助其选择、获取或使用辅助技术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必须包括:对您孩子在其“习惯环境”中的“功能评估”。4 评估应协助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和学区确定儿童 IEP 的内容,前提是:认定儿童符合特殊教育 5,辅助技术设备和服务为儿童IEP的潜在组成部分。 6 参见第 5 章,相关服务信息。
当学区有理由怀疑儿童身患残障时,学区必须执行全面的个性化初始评估,确保使用各种可靠且技术良好的工具,就所怀疑残障的所有方面对儿童进行评估。否则,学区将构成实质性违反特殊教育法律,将无法设计解决学生特定需求的 IEP。草率评估亦会影响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全面参与 IEP 编制程序的能力。7
- Cal. Ed. Code Sec. 56320(f); 34 C.F.R. Sec. 300.304(c)(4).[↩]
- 34 C.F.R 300.304(c)(6); Cal Ed. Code Sec. 56320(f).[↩]
- 34 C.F.R. Sec. 300.304(c)(7).[↩]
- 34 C.F.R. Sec.300.6.[↩]
- 34 C.F.R.300.304(b)(1)(ii)[↩]
- 34 C.F.R. Sec. 300.324(a)(2)(v); Cal. Ed. Code 56341.1(b)(5).[↩]
- Timothy O. v. Paso Robles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9th Cir. 2016) 822 F.3d 1105; 67 IDELR 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