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考虑学生申请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前,进行首次评估。重新评估的开展频率通常不超过每年一次,除非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与学区另行达成一致。对于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重新评估必须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除非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与学区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重新评估并无必要。 只要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老师或学区工作人员提出申请,且该申请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就必须开展重新评估。 1
- 20 U.S.C. Sec. 1414(a)(2); 34 C.F.R. 300.303; Cal. Ed. Code Sec. 56381(a)(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