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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504节的评估程序是怎样的?与特殊教育评估程序相同吗?

(2.38) 504节的评估程序是怎样的?与特殊教育评估程序相同吗?

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节并未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和时限。但是,第504节法规要求:学区对残疾人员或需要或视为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人员进行评估。学区必须建立适用于504节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并确保: 

(1) 针对特定使用目的,对测试和其他评估资料进行确认,并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根据其编制人提供的指示执行;

(2)测试和其他评估资料应包括:针对特定教育需求领域制定的测试和资料,而非仅仅提供单一基本智商的测试和资料;以及

(3)  对测试进行选择和管理,以便以最佳方式确保:在向感官、动手或语言能力受损的学生进行测试时,测试结果可以准确反映其智商或成绩水平或该测试试图测量的其他因素,而不是反映其受损的感官、动手或语言能力(除非这些能力为测试测量的因素)。

  • .F.R. Sec. 104.35.]

第504节并未规定学区完成首次评估的具体时限,但OCR要求: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导致做出安置的各项措施,包括评估。[Lumberton (MS) Pub. Sch. Dist., (OCR 1991).]在决定合理时限时,OCR应考虑将州时限(60)作为指导标准。[Beach Park (IL) CMTY Consol. Sch. Dist. (OCR 2013).]

在发现儿童满足第504节的要求时,学区必须为该儿童进行定期重新评估。[34 C.F.R. Sec. 104.35(d).] 要满足该要求,学区应遵守IDEA项下的评估要求。

第504节评估标准和程序因各学区不同而有所不同。学区可针对第504节评估,选择使用特殊教育评估程序,还是编制一份独立的程序。父母应致函其所在校区第504节协调员,并获得该区第504节政策和程序的复本。[34 C.F.R. Sec. 1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