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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确保为多文化学生进行适当和准确特殊教育评估的法律要求都有哪些?

(2.41) 确保为多文化学生进行适当和准确特殊教育评估的法律要求都有哪些?

联邦法律规定:

(1)  必须选择并执行测试,以免发生种族、文化或性别歧视;

(2) 应以学生的母语或其他交流方式执行测试;

(3)  还必须就其具体适用目的对测试进行确认;

(4)  测试必须评估具体的教育需求领域,不是仅显示一般智商。不得使用单一程序作为确定学生相关教育项目的唯一标准;

(5)  对于感官、动手或语言能力受损的学生,测试必须确保结果准确反映学生的资质或成绩水平,而非该学生受损的能力,除非该测试旨在衡量这些能力;和

(6)  应在与疑似残疾相关的所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如合适):健康和发展、视力(包括低视力)、听力、运动能力、语言功能、基本能力、学习表现、自助、方向和移动能力、事业和职业能力以及兴趣,社会和情绪状态。

[34 C.F.R. Sec. 300.304.]

此外,对于具有有限英语或无英语水平的儿童,应以学生母语或交流方式提供相关资料和程序,并生成学生可理解的准确信息以及在学习、发展和功能方面上可从事项目方面的信息,除非明确不可行。[Cal. Ed. Code Sec. 56320(a)(b).]

联邦法律规定:父母应就学生评估程序和学生安置,告知其知会同意。知会同意指:作为父母,您应得知与同意所针对的活动相关的一切信息(以母语或其他交流方式)。[34 C.F.R. Secs. 300.300 & 300.9.]

州法律提供与联邦法律相同的保护。此外,该州要求:

(1)  应以父母的主要语言提供评估计划,除非如此行事明确不可行;

(2)  学生的心理评估由经认证的学区心理学者(经过培训并做好准备,对受评估学生的文化和种族因素进行评估)执行;和

(3)  对于其母语为非英语之外语言的学生而言,应在其IEP中包含语言相关的长短期目标、计划和相关服务。

[Cal. Ed. Code Secs. 56320(a)(3), 56321(b)(2), 56324(a), & 56345(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