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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何为 Larry P. v. Riles 案? 该案是怎样发生的?

(2.45) 何为 Larry P. v. Riles 案? 该案是怎样发生的?

Larry P. v. Riles (Larry P.) 案于1971年提出,当时五名非裔美国儿童被安排在旧金山联合学区的特殊教育“可教弱智者”(educable mentally retarded, EMR)班级内,他们向北加州联邦区域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基于其智商测试,他们被错误地安置在EMR班级内,带有种族歧视性质。[Larry P. v. Riles, 495 F. Supp. 926 (N.D. Cal. 1979).]该诉讼案件亦主张:与学校制度内非裔美国学生的数量相比,不当数量的非裔美国学生被安排在EMR班级内。

法院裁定支持这些学生,但学区被禁止使用智商测试来识别非裔美国学生或将其安排在EMR班级内。1984年上诉中,再次支持该决定。[Larry P. v. Riles, 793 F.2d 969 (9th Cir. 1984).]法院通过禁止为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非裔美国学生进行智商测试,解释了其案件裁定理由。

联邦地区法院案Crawford v. Honig唤起了公众再次审查接受特殊教育的跨文化儿童的权利。该案质疑Larry P.裁定——禁止为非裔美国儿童进行智商测试,并暂时性地导致三名非裔美国儿童被允许进行智商测试,因为他们的父母希望他们进行测试。在第九巡回法庭确认Crawford后,CDE于1994年9月出具一份法律建议书,继续实施禁止智商测试指令。[参见 Crawford v. Honig, 37 F.3d 485 (9th Cir.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