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 业已裁定:要求 ALJ 就另一方裁定某事的人员有义务证明他们需要的事宜是合适的,而另一方的提议不合适。此项规定适用于家长和学区,无论是哪一方提出听审申请。如果家长需要 IEP 内的某项服务或安置(学区不愿意提供),并且
家长提出正当程序听审,则家长必须说服 ALJ:该等服务或安置是必要的,以使计划适合于该学生。家长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说服 ALJ:其提议是合适的,而学区的提议不合适。[Schaffer v. Weast, 546 U.S. 49, 62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