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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调解与“决议会议”的区别是什么?

(6.43) 调解与“决议会议”的区别是什么?

调解在如下四个重要方面不同于决议会议。第一,在调解中,需有中立人(调解人)来帮助家长和学区达成协议。决议会议很有可能会与校方人员举行另一次 IEP 会议。第二,在调解会议中,所有讨论需予以保密,不得在后续听审或法院案件中予以披露。决议会议规定并未禁止参与人在后续听审中披露该等信息(除非自愿达成保密协议)。

第三,与在决议会议上达成的协议不同,并不存在自动的三天“宽限期”(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方可废除调解中达成的协议)。第四,在调解待决期间,适用于案件最终决定的 45 天时限继续有效;在决议会议程序期间,该期间停止计入时限。[20 U.S.C. Sec.1415(i)(3)(D)(iii); 34 C.F.R. Sec.300.510; Cal. Ed. Code Sec.56501.5; 5 C.C.R.Sec.3086.]

在决定是否进行调解(代替进行决议会议)时,您应审查这些因素。但是,切记:您必须参加决议会议,除非双方书面放弃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