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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什么是调解会议?

(6.40) 什么是调解会议?

OAH 应向调解人提供机会,在举行正当程序听审前,与您和学区进行非正式会谈,以期解决该问题(前提是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人无权强迫任何一方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应尽力帮助您和学区达成协议。调解人通常应在一间房间内与所有参会人员约见,但也可以与任何一方举行单独的“调解会议”以期解决该问题。调解人,通常为一名 ALJ,担任调解人的角色,而非法官角色。如果争议进入听审阶段,作为调解人的 ALJ 不得为被指定听审您案件的 ALJ。[Cal. Ed. Code Secs.56500.3(c)–(e), 56501(b)(2).]

如果调解未能解决所有争议事宜,您(或学区代表)在调解中口述或书面提供的任何内容不得在听审会议上提交给 ALJ,以试图证明任何一方的案件。[5 C.C.R.Sec.3086.] 因此,仅仅因为学区在调解会议期间就某计划提议与您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可将该提议作为听审时的证据。如果调解失败且撤销所有提议,则各方必须证明其整个案件,而不能提及在调解会议上所述的任何内容或其进展。

尽管以调解方式可以解决多项争议,但您不得假设:将会解决您的争议。在调解前,应尽量做好听审准备,以符合您的最大权益。切记:调解是自愿性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放弃进行调解。如果放弃,您将直接进入听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