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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我如何知悉我是否做好正当程序听审准备?

(6.33) 我如何知悉我是否做好正当程序听审准备?

在正当程序听审中,您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您的孩子需要您通过正当程序所寻求的服务或安置。如下列出了某些常见争议:

  1. 您不满意您孩子 IEP 的目标和目的,认为它们不明确,或您孩子通过某些服务可能取得比学区愿意承认的更多成绩。您需要证据证明,考虑到您孩子的残障情况以及您希望达成目标的时间,您希望制定的目标是对学习和获取技能的合理期望。
  2. 您同意 IEP 的目标和目的,但是,在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服务级别方面,您与学区之间存在异议。您需要获得您的孩子需要的服务级别方面的
    证据。
  3. 您对学区所提议的安置存在异议,认为其不满足您孩子 IEP 的要求,或不能为您的孩子提供与非残障学生之间最适当的互动。您需要获得与支持性服务相关的证据。这些服务可能服务于您孩子的正常课堂需求,或以更具包含性或综合性的方式服务于您的孩子。

您不应考虑申请正当程序听审,直至您熟悉您希望获得的 IEP 服务或安置的法律标准。您亦必须确保:您可在必要时获得您满足这些法律标准所需的证据。如果您的某些证据以文件形式提供,则您必须在听审前至少在五个工作日之前与学区交换这些文件。您希望用来证明您案件的证人必须按照为听审设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庭并准备好作证。

如下列出了典型的听审问题的示例如果您质疑学校就您的孩子所制定 IEP 的适合性,ALJ 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查问:

  1. 学校的 IEP 是否旨在满足您孩子的特定需求?例如,是否就您孩子评估中识别的所有方面的教育缺陷制定了 IEP 目标?所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实现这些目标有关?换言之,在就相关服务和战略(以解决这些学习问题)做出决策时,是否考虑了您孩子的教育缺陷?或是否基于地点、行政便利或与适用于特定学生的个性化计划无关的其他因素,做出了相关决策?
  2. 是否对 IEP 进行合理预测以提供“教育福利”(即:根据孩子的情况,取得适当进步)?如果您的孩子未针对目标取得进步,则可作为支持如下裁定的证据,即:未能合理预测 IEP,以取得进步。或者,如果所提供的服务或安置与所达成的目标不相关,则未能对 IEP 可提供福利而进行合理预测。[Endrew F. v. Douglas County School District, 137 S.Ct.988 (U.S., 2017).]
  3. 针对您的孩子执行的计划是否与 IEP 中所制定的内容一致?换言之,是否实际提供了 IEP 中承诺的各项服务?此外,他们是否按照 IEP 中规定的频率、期限和环境提供了服务?

如果您质疑 IEP 执行所在的安置的限制性,则 ALJ 通常将审查这些基本因素:

  1. 学区所提供的限制性安置是否是让您的孩子受益所必需的,即,朝着其目标取得进步?或者,通过更多地可接触非残障同学,是否可能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取得进步?哪些补充服务(例如:指导或行为支持或课程修改)可用来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受益?[Cal. Ed. Code Sec.56364.2(a).]
  2. 通过安置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可获得哪些非学业福利(例如:社交化、行为或交流能力发展)?
  3. 如果您的孩子被安置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则对教师和非残障学生具有哪些影响?您的孩子是否会在课堂上或课外准备中占用教师过多的时间?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您的孩子是否会影响或干扰其他的学生?如果教师或其他学生受到不良影响,则可以增加哪些补充服务来解决这些问题?
  4. 对于在最少限制性的环境中进行适当安置所需的任何补充服务,会给学区招致哪些费用?该等成本对于学区是否是一种负担,并以不利方式影响向学区内的其他学生提供服务?(尽管这是可能考虑的其中一项因素,但这通常不是学区作为阻止将学生安置在较少限制性的环境中的原因)。[参见 Sacramento Cit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Holland, 786 F. Supp.874, 878 (E. D. Cal. 1992).] 参见 第 7 章 – 最少限制性环境的相关信息

因此,在上述典型情形中,您并未做好听审准备,直至您能够以证言和文件形式提供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向 ALJ 提供做出有利于您孩子决定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