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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是否还有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6.42) 是否还有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是。如果您和学区之间存在争议,则您可以要求进行“听审前调解会议”,通常称为“仅调解”。该等“听审前”调解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调解不成,您可以直接提出正当程序听审申请。

应执行正当程序调解会议,如同正当程序调解一样,除非律师不得参加会议且必须在较短时间内执行调解并解决争议。OAH 将提供一名调解人,以非正式方式与双方进行会谈,以尽力解决异议。调解人通常为一名行政法法官 (ALJ),但是,在该情形中,其可以担任调解人,而并非法官。如果您最终诉诸正当程序听审,则同一 ALJ 不得听审您的案件。

应在 15 日内安排听审前调解会议,并在 OAH 收到您申请起 30 日内结束会议。[Cal. Ed. Code Sec.56500.3.]应在听审前调解会议后 10 日内, 

向您和学区邮寄书面协议(若有)的副本。如果调解不成,届时提出听审申请,则 OAH 可能不会提供另一次调解。

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您的“仅调解”申请。您可以为此目的使用州表格。参与“仅调解”会议,可能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家长无法让律师参加或“另行参与”调解会议。如果您了解特殊教育计划和权利,则这可能不是问题。当与特殊教育管理人协商协议时,其他家长可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根据法律和相关事实,可能难以进行协商以及了解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公平和合理。[Cal. Ed. Code Sec.56500.3(a).]您可由家人或朋友陪同。

其次,联邦法律规定:在“仅调解”期间,“保持原状”规则(即:在争议解决期间,学生必须留在其上次所协议的计划内)应适用。[20 U.S.C. Secs.1415(e)(1) & (j).] 但是,CDE 业已采取该立场——其不会发布“保持原状”令,而将其作为合规申诉的一部分。如果在“仅调解”的程序中,维持您孩子目前的安置或服务对您而言很重要,则只有在学区(和任何其他机构)提供书面保证,确保在调解进行过程中遵循“保持原状”,您才应参与调解。

您的学区或 SELPA 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这可能涉及与学区和家长协助团队、督察专员或联络人举行会议,或举行“促进性”IEP 会议。关于 ADR 和特殊教育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特殊教育适当争议解决中心 (Center for Appropriate Dispute Resolution in Special Education, CADRE) 网站,网址:www.cadreworks.org.

上述每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都有其好处。但是,正式的正当程序(包括决议会议和调解会议)可以为您和您的孩子提供特定的保护,这些保护不一定适用于非正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