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提交证据(例如:支持函、评估报告、IEP 等等)并应照此行事。在听审前的至少五个工作日,您必须确保学区收到:(1) 您希望提交作为听审证据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和 (2) 您希望在听审中出面作证的潜在证人的名单,以及每位证人将作证内容的简述。[34 C.F.R. Sec.300.512(b)(1); Cal. Ed. Code Sec.56505(e)(7).]
ALJ 可以责令在初期交换信息。
学区必须在听审前五个工作日收到这些资料。同样,学区必须在听审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您提交其文件和证人名单。ALJ 可以阻止在听审前少于五个工作日交换的证据或书面资料记录在案,也可以阻止在听审前五个工作日未披露姓名的证人参与作证。[34 C.F.R. Sec.300.512; Cal. Ed. Code Secs.56505.1(f) & 56505(e)(8).]
因此,您必须确保:其他方和听审办公室在听审前五个工作日获取这些文件和证人名单。
在听审前至少 10 日,各方必须向 OAH 和另一方提交如下陈述:(1) 在听审中应决定的事宜;和 (2) 就这些事宜所提议的解决办法。如果您无律师,则在您向 OAH 提交申请时,调解人必须帮助您确认所提议的事宜和解决方案。[Cal. Ed. Code Sec.56505(e)(6).] OAH 可以举行听审前会议和/或发布“听审前命令”,变更 10 日期限和/或上述所需陈述的细节。
在另一方未出现前,您不得与 ALJ 交流,还须向另一方发送您与 OAH 之间的任何信函或其他交流的副本。[5 C.C.R.Secs.3083 & 3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