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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我孩子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是否可用于判定隔离教育环境的合理性?

(7.17) 我孩子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是否可用于判定隔离教育环境的合理性?

所有残障学生有权根据各自的个性教育需求(而非描述其残障的标签)在LRE中获得教育。儿童被贴上“智力残障”或“情绪紊乱”的标签,并不表示与非残障学生的联系不合适。

根据Holland 案例,学区必须在从常规教育课堂内移除残障学生前,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提供附加辅助和服务)来减少常规教育老师和班内其他儿童的负担。联邦法律现要求:各IEP应包含一份学校人员所需的项目修改或支持声明,从而让学生参与一般课程,并取得进步,亦可参与课外和非学习活动,以及与非残障学生一起接受教育。[20 U.S.C.Sec.1414(d)(1)(A)(i)(IV); 34C.F.R. Sec.300.320(a)(4).] Holland 法院认为,仅仅要求比多数儿童给予

更多的关注,并不会影响其他儿童的教育。[Holland, 786 F. Supp. at 879.]

法律认可,学生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可以证明将学生从常规课堂中移除学生的合理性,特别是在学生影响其他学生时。但是,并不保证从常规教育环境中进行整体移除。在合适时,学区仍应在课外或非学习环境中提供与非残障学生互动的机会。[34 C.F.R. Sec.3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