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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在确定我孩子是否与其无残障同学一起获得最合适教育中,需考虑哪些重要因素?

(7.4)在确定我孩子是否与其无残障同学一起获得最合适教育中,需考虑哪些重要因素?

Sacramento Cit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Rachel Holland案中,法院识别了多个关键因素,有助于分析学区的安置推荐是否符合最少限制环境要求。这些因素包括:

(1)  向常规课堂内的残障学生提供的教育福利,辅以合适的协助和服务(与特殊教育课堂的教育福利相比);

(2)  与非残障儿童互动的非学习福利;

(3)  对残障学生所在课堂内的老师和其他学生的影响,具体涉及:破坏行为和/或老师时间的不当耗费;

(4)  将残障学生纳入常规教育课堂的成本(与将学生安置在特殊教育课堂的成本相比)。

单一因素不会确定学区是否满足LRE要求。例如,即便学生在特殊课堂中,在学习IEP目标中取得较大进步,但IEP团队仍应在确定安置前,考虑与非学习福利相关的第二因素。只要取得的进步令人满意,就会满足Holland 的教育福利因素,即便该进度并不是学生在另一环境中可能获得的。

但是,从Holland 所出具的法院决定来看,很显然,如果学生未从常规课堂或环境中的安置受益——即:其在IEP目标达成方面,并未取得任何进步——则在常规课堂中的安置将是不可能的。[请参见Hartmann by Hartmann v. Loudoun County Bd. of Educ., 118 F.3d 996 (4th Cir.1997); Poolaw v. Bishop, 67 F.3d 830 (9th Cir.1995); County of San Diego v. California Special Education Hearing Office, 93 F.3d 1458 (9th Cir.1996).] 必须产生某些教育福利。但是,在California,该福利——为使IEP和安置合适——并不是实质性的。Holland 法院认为:关于IDEA支持纳入主流的假设,其要求:如果学生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教育,则可以在常规课堂内对残障学生进行教育,即便该环境不是适合学生的最佳学习环境。[786 F. Supp. at 879.] 此外,学生是否在其IEP目标中取得进步的决定——,

必须在如下情形中做出,即:如果提供附加辅助和服务来支持常规环境中的学生,其是否会取得进步。[20 U.S.C. Sec.1412(a)(5)(A); 34 C.F.R. Sec.300.320(a)(4); Cal. Ed.Code Sec.56345(a)(4).]